當地時間9月16日,歐委會發布了對我光伏“雙反”措施形式臨時復審裁決結果。根據該公告,現行價格承諾機制將被新的最低限價(MinimumImportPrice,MIP)機制取代。新MIP及調價方案如下:
公告同時公布了可以享受新MIP的企業名單,享受新MIP的企業在清關時不需要提交承諾證明,但應提交符合歐委會要求的商業發票。名單中的企業對歐盟出口涉案產品分以下幾種情形:第一,如到歐盟邊界的不含稅價格(CIF價格)高于新MIP,則不用交稅;第二,低于新MIP,則應交稅補足差額部分,稅金不高于歐委會在2017年3月3日公布的價格承諾日落復審終裁中確認的該企業適用的“雙反”稅金額;第三,進口后的核查中如發現第一位獨立客戶支付價款低于新MIP,也需交稅補足差額部分。此外,不在名單內的企業在清關時需按歐委會在2017年3月3日公布的價格承諾日落復審終裁中確認的、適用于該企業的稅率交納“雙反”稅。
在歐盟光伏雙反原審調查期(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內沒有對歐盟出口涉案產品且與原審調查期內出口企業沒有關聯關系企業,如果在調查期后對歐盟出口過涉案產品或負有向歐盟出口重大數量涉案產品的不可撤銷的合同義務,可向歐委會申請加入適用新MIP的企業名單。
該裁決將于公布后15日(2017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現行價格承諾執行將同時停止,但價格承諾企業仍有完成2017年第三季度季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