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力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切實規范、促進微電網健康有序發展,建立集中與分布式協同、多元融合、供需互動、高效配置的能源生產與消費體系,國家能源局今天(2月9日)對外發布《微電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指出微電網項目業主應與電網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確定電能計量、電價及電費結算、調度管理方式等。
并網型微電網接入公用配電網及由此引起的公用配電網建設與改造原則上由電網企業承擔。
在城市、商業、工業、新型城鎮等地區鼓勵建設以風、光發電、燃氣三聯供系統為基礎的微電網,提高能源綜合利用效率。
積極推動典型示范,從微電網存在形式與功能出發,因地制宜探索各類分布式能源和智能電網技術應用。對示范項目實行優先并網,優先納入政策性資金支持。
微電網內部的分布式電源納入當年的建設規模指標,可執行現有分布式能源發電和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補貼政策。
《辦法》已印送相關單位,請研究提出意見,于2月15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國家能源局電力司。
以下為微電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微電網作為“互聯網+”智慧能源的重要支撐以及與大電網友好互動的技術手段,可以提高電力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進清潔能源的接入和就地消納,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在節能減排中發揮重要作用,有利于建設節約型社會。為促進電力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推進電力體制改革,進一步規范微電網建設運營管理,逐步建立多元融合、供需互動、高效配置的能源生產與消費體系,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定義與范圍
第一條微電網是指由分布式電源、用電負荷、配電設施、監控和保護裝置等組成的小型發配用電系統(必要時含儲能裝置)。微電網分為并網型微電網和獨立型微電網,可實現自我控制和自治管理。并網型微電網既可以與外部電網并網運行,也可以離網獨立運行;獨立型微電網不與外部電網連接,電力電量自我平衡。
第二條微電網作為整個電網系統的一部分和重要補充,可向特定用戶提供經濟、安全、可靠的供電,是推動集中與分散相協調的新一代電網發展模式,其發展方向具備以下四個基本特征:
微型,主要體現在電壓等級低,電壓等級一般在35kV及以下;系統規模小,系統容量不大于20MW,通常為兆瓦級及以下。
清潔,電源以可再生能源為主,或以天然氣多聯供等能源綜合利用為目標的發電型式;并網型微電網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與最大負荷的比值在50%以上,或能源綜合利用效率在70%以上。
自治,微電網內部基本實現電力供需自平衡。并網型微電網與外部電網的年交換電量一般不超過年用電量的50%,獨立運行時能保障重要負荷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供電;獨立型微電網應具有黑啟動能力。
友好,可減少大規模分布式電源接入對電網造成的沖擊,并網型微電網與外部電網的交換功率和時段具有可控性,通過對電源、負荷和儲能系統的協同控制,實現與電網之間的功率交換。
第三條微電網應適應新能源、分布式電源和電動汽車等快速發展,滿足多元化接入需求。結合城市、工商業園區、新型城鎮、新農村以及海島、綠洲等發展需要,鼓勵利用當地資源,進行融合創新,培育能源生產和消費新業態。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四條微電網發展規劃應符合國家能源產業政策,并與能源發展規劃、電力發展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五條省級能源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將微電網項目納入地區配電網規劃,組織完善配電網結構,加快推進配電網智能化,為微電網發展提供保障。
第六條電網企業應結合地區配電網規劃,做好微電網公平接入服務。
第七條簡化微電網項目審批程序,根據微電網類型及構成,參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按項目建設內容整體核準。
第八條微電網項目建設內容發生變更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事先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調整變更申請。原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根據行政許可規定和項目具體變更情況,作出相關決定。
第九條省級能源管理部門可按照微電網管理的需要,建立微電網建設、運行信息的統計報送機制,收集并統計相關數據和信息。
第三章 并入電網管理
第十條 微電網并入電網應符合技術、安全等有關程序要求,即符合國家及行業微電網技術標準,符合接入電網的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微電網并網(技術)標準,指導、監督各地并網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省級能源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并網管理工作,根據微電網類型及容量,組織制訂并網業務管理相關制度和辦法。
第十三條 省級能源管理部門應會同監管機構建立并網協調機制,做好公平開放接入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電網企業應制定并公告微電網并網程序、時限、相關服務標準及細則,編制統一的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為微電網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接入電網服務。
第十五條 微電網項目業主應與電網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確定電能計量、電價及電費結算、調度管理方式等。
第十六條并網型微電網接入公用配電網及由此引起的公用配電網建設與改造原則上由電網企業承擔。因特殊原因由項目業主建設的,電網企業、項目業主應協商一致,并報能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七條微電網項目運營主體要建立健全運行管理規章制度,保障項目安全可靠運行。并網型微電網的供電可靠性及電能質量應滿足國家及行業相關規范要求;獨立型微電網的供電可靠性及電能質量可根據當地資源條件及項目技術經濟條件適當調整,并接受能源管理部門(監管機構)監督。
第十八條微電網的并網運行和電力交換應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向電力調度機構上報必要的運行信息。
第十九條微電網運營主體應建立運行管理機構,負責微電網內分布式電源、儲能與負荷的平衡,以及與大電網的電力交換,促進微電網內多種能源的協同供應和綜合梯級利用。
第二十條 并網型微電網可為電網提供調峰、負荷側響應等輔助服務,在緊急情況下可作為地區應急電源,根據電力調度機構指令,為地區電網提供必要支持。
第五章 試點示范
第二十一條 依據《國家電力示范項目管理辦法》(國能電力〔2016〕304號),積極推動典型示范,從微電網存在形式與功能出發,因地制宜探索各類分布式能源和智能電網技術應用,構建完善的技術標準體系,推動產學研結合,提升裝備制造能力,促進產業升級。
第二十二條在城市、商業、工業、新型城鎮等地區鼓勵建設以風、光發電、燃氣三聯供系統為基礎的微電網,提高能源綜合利用效率;在海島、綠洲等偏遠地區鼓勵因地制宜建設充分利用當地自然資源的微電網,促進獨立供電技術與經營模式創新。
第二十三條 對示范項目實行優先并網,優先納入政策性資金支持。對于效果突出、技術創新的項目,擇優納入國際交流合作和評獎推薦,在示范基礎上逐步推廣。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四條微電網內部的分布式電源納入當年的建設規模指標,可執行現有分布式能源發電和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補貼政策。通過城鎮電網建設改造、智能電網等現有專項建設基金專項,加大微電網建設的資金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條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調動社會資本參與微電網建設的積極性。鼓勵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以特許經營等方式開展微電網項目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十六條鼓勵微電網項目運營主體在具備售電公司準入條件、履行準入程序后,開展售電業務。支持微電網項目運營主體獲得供電資質,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開展配售電業務,并承擔微電網內的保底供電服務。
第二十七條鼓勵微電網項目單位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專項債券、項目收益債券、中期票據等方式直接融資,參照《配電網建設改造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辦財金〔2015〕2909號),享有綠色信貸支持。
第二十八條在微電網項目服務范圍內,鼓勵建立購售雙方自行協商的價格體系,構建冷、熱、電多種能源市場交易機制。微電網應公平承擔社會責任,交易電量(含內部和外部)按政府規定標準繳納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補貼。研究并網型微電網與外部電網進行電量交換的價格機制。
第二十九條研究制定微電網所在地區的分時電價等需求側管理政策,探索建立微電網可作為市場主體參與的可中斷負荷調峰、電儲能調峰調頻等輔助服務補償機制。研究新型備用容量定價機制,由微電網運營主體根據微電網自平衡情況自主申報備用容量,并統一繳納相應的備用容量費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省級能源管理部門要密切跟蹤微電網建設,建立健全考評機制,加強對微電網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納、能源綜合利用效率、節能減排效益、建設投資回報等考核與評估。
第三十一條國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負責對微電網運行主體準入、電網公平開放等實施監管。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各省級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