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發布了《調整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規模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該文件:
有追加206年度光伏電站建設規模需求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提前使用2017年建設規模,追加規模在其20年應下達的建設規模中相應扣減。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追加規模最多不超過100萬千瓦,超過50萬千瓦以上的明年不再下達其新增建設規模。在棄光超過5%的地區,除了國家已下達的2016年建設規模以外,不再增加2016年光伏電站建設規模。
同時,追加指標必須以“競爭方式分配”。
責任編輯:editor005 | 2016-12-23 16:59:33 本文摘自:智匯光伏
近日,國家能源局發布了《調整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規模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該文件:
有追加206年度光伏電站建設規模需求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提前使用2017年建設規模,追加規模在其20年應下達的建設規模中相應扣減。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追加規模最多不超過100萬千瓦,超過50萬千瓦以上的明年不再下達其新增建設規模。在棄光超過5%的地區,除了國家已下達的2016年建設規模以外,不再增加2016年光伏電站建設規模。
同時,追加指標必須以“競爭方式分配”。
責任編輯:editor005 | 2016-12-23 16:59:33 本文摘自:智匯光伏
近日,國家能源局發布了《調整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規模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該文件:
有追加206年度光伏電站建設規模需求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提前使用2017年建設規模,追加規模在其20年應下達的建設規模中相應扣減。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追加規模最多不超過100萬千瓦,超過50萬千瓦以上的明年不再下達其新增建設規模。在棄光超過5%的地區,除了國家已下達的2016年建設規模以外,不再增加2016年光伏電站建設規模。
同時,追加指標必須以“競爭方式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