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電力發展“十三五”規劃》出臺,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對分布式光伏提出明確目標,《規劃》要求到2020年太陽能發電裝機達到110GW以上,其中分布式光伏60GW以上,至此分布式光伏作為太陽能發電的主力將正式走上前臺。
5年近54GW!一時,各種企業、各種模式……層出不窮,分布式光伏瞬間抓住了市場那顆驛動的心,上位“當紅炸子雞”。然而產業目標有了,市場空間滿足了,技術配套有了……甚至資本市場的關注度也準備好了,作為一個成熟的金融屬性突出的產業,分布式光伏的“資產證券化”自2016年深圳首單之后卻沒了聲息。一句話,分布式光伏與資本的這場戀愛,實現了進入,卻斷在了“退出”。
日前,記者拜訪了某機構負責人M先生,就分布式光伏最終如何實現“資產證券化”(ABS)進行了深入探討,作為長期關注光伏產業的資方代表,M先生向記者揭示了分布式光伏的“資產證券化”之路。
記者:中國企業的“資產證券化”歷史有多長?發展現狀如何?
M:作為一個概念,資產證券化在中國最早出現于2005年,但直到2014年資產證券化由審批制改備案制,資產支持證券(ABS)的規模才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國內的資產支持證券分為銀監會主導、證監會主導和交易商協會主導三種類型,其中前兩類的發展速度最為迅猛。截止2016年8月,國內ABS存量發行規模已經超過1.4萬億,其中企業債券ABS(證監會主導)發行規模近5000億。
記者:資產證券化對企業的意義在哪里?
M:資產證券化對于實體企業而言是繼銀行貸款、資本市場發債融資、資本市場權益融資后的一種新型融資工具,雖然在不少統計中將資產證券化作為發債融資的一種,但資產證券化與發債或貸款的最大不同在于后兩者更倚重主體特征,而資產證券化更注重項目現金流特征,從而在信息披露上比其他融資方式有更高的要求。
記者:資產證券化與其他融資方式有和不同?
M:從國外經驗來看,資產證券化的最終方向是實現“真實出售”。就是通過法律上風險與原始權益人互相隔離的特殊目的實體(SPV)實現資產的“出表”,這也就意味著實體資產及實體企業的融資真正實現了“去主體化”,實體資產從一種“難以變現、分割、流通的專有資產”變成了“可變現、可分割、可流通的通用資產”。而如果稍退一步,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次優目標是剪斷原始權益人及其關聯企業對資產的擔?;虿铑~支付承諾,雖然離“真實出售”目標有一定距離,但從實體企業融資的角度看已經實現了由項目現金流主導而非主體主導的目標??梢哉f,資產證券化是鏈接金融與實體的各類融資工具中信息最為透明的方式,也將成為長期推動金融市場資源優化配置能力持續提升的重要保障。
記者:在中國,資產證券化在光伏產業上經歷了哪些嘗試?
M:光伏行業的資產證券化之路始于2014年底,適逢光伏發電行業自2013年9月以來高速發展,當時在金融領域創新步伐最快的兩大電站運營商愛康科技和保利協鑫能源就曾分別在國內和海外探索過光伏發電收益權資產證券化和光伏電站Yield-Co。但隨著西部集中式電站自2015年一季度開始出現程度不一的持續性限電,上述探索戛然而止。而到了2016年1月,由深圳國資委作為實際控制人的地方國企深圳能源實現了光伏發電收益權ABS的首單,其以其極為優異的主體資質加上中東部地區項目暫無限電風險的優勢,邁出了光伏產業資產證券化之路的第一步,雖然這一步距離項目現金流主導的終極目標還有相當距離。此后基本就沒有成功案例了。
記者:為什么分布式光伏的發展一定要首先解決資產證券化問題?
M:電力領域的資產證券化在國內其實并不新鮮,在水電、熱電、風電等領域,資產證券化已經非常普遍。然而,不同于其他類型的資產,電力項目包括分布式光伏的資產證券化以未來形成的“發電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而一般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則以既有的債權或其他權利作為基礎資產。具體對分布式光伏項目來說,其實就是解決了資本進入分布式的后顧之憂。實際點講,資本進入分布式光伏是為了盈利,而不是永久持有,也就是說這個分布式的項目擁有了交易的資格,如此才會有更多更廉價的資金進入分布式領域,進而帶來分布式光伏產業的爆發。
記者:目前,分布式光伏的資產證券化歷程存在哪些難點?
M:目前,在中國分布式光伏的資產證券化剛剛起步,到最終的實現其實還有漫長的路要走。尤其,相對普通光伏項目來說,分布式光伏有自己的特點:(1)其2/3左右的現金流來源是來自用電主體的電費支付,用電主體的資質遠低于電網,(2)分布式光伏的項目規模足夠小,從風險分散的角度看,更符合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理念。當然,也正是由于其現金流來源是用電主體,其現金流評估過程中不得不引入對用電主體的主體風險的評估。這才是分布式光伏資產證券化遇到的最大難點,同時也是分布式光伏這類資產被金融機構等財務投資人廣泛認可的難點之一。
記者:在中國,要實現分布式光伏的資產證券化,我們還要做哪些方面的努力?
M:從產業講,首先要在整個分布式光伏產業確立一套廣泛認可的標準化體系,也就是說,通過這個標準,投資人可以很清楚的衡量出哪些分布式光伏資產是好的值得投資的優質資產,解決資金進入的障礙;其次要解決資金最后轉出的方式,前面講過了,資本進入分布式光伏是為了盈利的,這個盈利不能只存在賬面上,它要隨時都可以安全的轉出來,也就是上面說的“出表”,這就是個“退出機制”的問題。如此,可以進也可以出,資本才有更大動力,未來資產證券化才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