響應國家促進光伏產業的號召,東莞塘廈的干先生在家里安置了一套分布式光伏發電設備。按照光伏發電購銷合同的要求,他辦理了工商執照、刻公章等所有的配合工作,就等著家里的分布式光伏發電設備發出電后,自己收取電費,國家以及東莞市政府給予的各種補貼。然而自2014年9月份并網發電至今年2月份,他未收到一分錢。于是他將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該公司的東莞供電局告上了法庭,要求退回價值近10萬元的發電設備,同時足額補發電費及補貼。昨日下午,該案件在東莞第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庭前均表示愿意調解 但雙方分歧太大
在塘廈一處別墅住宅居住的干先生,平時在深圳工作。2014年6月,他到東莞供電部門的營業網點辦事時,有工作人員向其推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出的電部分自用,剩余的可賣給電網,賺取電費。同時國家和地方政府為了促進光伏產業發展,還有各種補貼發放。干先生認為項目挺好,決定在家中安裝一套發電設備,購置設備和安裝總共花費98000元,當年9月16日正式并入電網發電,但截至今年2月29日起訴到法院,一分錢也沒有收到。
“這不等于我個人掏錢買設備免費為供電部門發電嗎,這設備安裝在我家就相當于一個擺設或者廢件”,干先生訴求被告賠償原告光伏發電設備損失98000元;被告支付給原告光伏發電上網電費6338 .65元,國家補貼5 3 0 3 .2 6元,地方補貼3788 .04元(以上均暫計至2016年2月27日,實際應持續支付),合計15429.95元;被告按國家、地方文件規定標準持續支付甲方相應國家、地方補貼及上網電費等。
東莞供電部門的代理人則表示,被告沒有造成干先生發電設備損失,因此不應承擔有關賠償責任。干先生所訴稱的電費存在錯誤,且計算的價格含有稅價。干先生應得的電費,被告已于3月18日足額支付了,國家補貼的前提是發電項目要取得登記備案,干先生的項目剛剛獲得東莞發改部門的備案。東莞政府的補貼應是財政部門發放的,所以與被告無關。
對此,干先生稱,是他起訴到法院后,供電部門才派人抄表,支付的電費,之所以未能取得登記備案,責任也在被告。
庭前,法官助理組織雙方調解,雙方均表示愿意,但干先生堅持自己的訴求,被告方的代理人表示無法滿足。調解不成后,案件正式進入開庭審理階段。
焦點
1發電設備是否可以退回?
干先生:我是受國家政策的引導以及被告工作人員的推銷,才決定購買安裝發電設備的。我按照合同完成了所有的配合工作,但并網發電后,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約定及國家政策的要求支付補貼及上網電費。我與被告多次交涉,其一直未能履行共同義務。
并網發電后至今,供電部門仍然收取我家的電費,等于說我花錢買的設備一直免費給電網發電。要求退回設備,只要被告按照我訴求賠償后,隨時可以搬走設備。
被告代理人:干先生已經確認了,目前發電設備仍然正常運轉,也就是說并未受損害,仍能正常發電,干先生仍然能夠繼續獲得上網電費和相關補貼。其次,干先生是向第三方公司東莞啟明星新能源公司購買的設備,這與被告無關,被告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2電費及補貼是否該補發?
被告代理人:干先生家的發電設備發的電部分是其自己家用的,剩余的電量會并入電網,這部分電量會計算電費和相應的補償。供電部門2016年3月18日抄表數據顯示,干先生家的設備總發電量為13468度,其中上網電量為11688度。這部分的電費已經支付給了干先生。且干先生自己統計的電量和電價的計算等,均存在一定的誤算,例如價格含稅等。
國家補償的發放前提是干先生需要取得發改部門的登記備案,才可獲得補貼。干先生在起訴后的2016年3月23日才取得東莞發改局的備案,只有此時間后的發電才可獲得補貼。
干先生:辦理登記備案所需要的所有材料都是供電部門掌握,按照合同的要求,這都是供電部門幫助解決的。國家的相關補貼文件在2013年就出臺了,東莞供電部門在我起訴之后才將材料提交給東莞發改局,足以證明是供電部門的工作消極,導致我一直未獲得備案審批。
對于價格含稅的問題,我按照合同要求,辦理了工商執照,且領取了發票,并將空白發票交給了供電部門,根本不存在稅的問題。
對于發電量的問題,如前所述,供電部門一直收取我家的電費,那發的電去了哪里,只能是全部都并了網。
被告代理人:合同以及國家政策,均沒有對用戶辦理備案登記的期限進行限制。分布式光伏發電是個新事物,無論是政府還是供電部門都在摸索,辦理任何審批都需要一個過程,被告是積極為用戶辦理備案登記的。
發電設備上裝備了專門的電表,工作人員可以通過計算得出準確的數據,多少電是自用的,多少電是并網的。干先生交電費,說明干先生在使用電器時所需的電量已超出了當時發電設備的發電量,就需要用供電局的供電。因此繳納電費并不說明,設備發的電全部并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