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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回路轉:2016中國光伏面臨何種形勢

責任編輯:editor006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6-01-15 16:50:00 本文摘自:賽迪智庫

我國光伏產業繼續維持2013年以來的回暖態勢,在國際光伏市場蓬勃發展,特別是我國光伏市場強勁增長的拉動下,光伏企業產能利用率得到有效提高,產業規模穩步增長,技術水平不斷進步,企業利潤率得到提升,在“一帶一路”戰略引導及國際貿易保護倒逼下,我國光伏企業的“走出去”步伐也在不斷加快。展望2016年,在政策引導和市場驅動下,我國光伏產業發展繼續向好,但光伏制造業的融資,光伏市場的補貼拖欠、限電和光伏電站用地等問題也會制約產業發展。

一、對2016年形勢的基本判斷

(一)光伏市場蓬勃發展,我國累計裝機量躍居全球首位

2015年,全球光伏市場強勁增長,新增裝機容量預計將超過50GW,同比增長16.3%,累計光伏容量超過230GW。傳統市場如日本、美國、歐洲的新增裝機容量將分別達到9GW、8GW和7.5GW,依然保持強勁發展勢頭。新興市場不斷涌現,光伏應用在東南亞、拉丁美洲諸國的發展勢如破竹,印度、泰國、智利、墨西哥等國裝機規模快速提升,如印度在2015年將達到2.5GW。我國光伏新增裝機量將達到16.5GW,繼續位居全球首位,累計裝機有望超過43GW,超越德國成為全球光伏累計裝機量最大的國家。

  數據來源:中國光伏行業協會,2015年11月

展望2016年,盡管面臨全球經濟疲軟、美日等國政策支撐力度下降的影響,國內外光伏市場仍將保持增長勢頭,預期全年光伏新增裝機量將達到58GW以上。其中,美國由于ITC(稅收減免)政策將在2016年底到期,將繼續掀起搶裝高潮,預計新增裝機量將達到12GW以上,日本光伏市場雖然繼續面臨補貼下調壓力,但光伏產品價格的持續下降將會繼續推動日本市場發展,預計市場規模仍將保持在8GW以上。

新興市場如印度等正大力推動光伏發展,隨著配套政策及融資手段的完善,將成為下一個爆發的增長點。我國光伏市場雖然面臨局部地區限電、補貼拖欠、上網標桿電價下調等問題,但相信政府將通過提升可再生能源附加、優化電站指標規模發放等破解瓶頸,而產品價格的持續下降也將抵消電價下調和限電帶來的影響,預計2016年我國光伏裝機在“領跑者”計劃和電價下調帶來的搶裝驅動下,全年光伏裝機市場將達到20GW以上。

(二)產業規模穩步增長,企業盈利能力大幅提升

2015年,全球多晶硅產量持續上升,總產量將達到34萬噸,同比增長12.6%;我國多晶硅產量約為16.2萬噸,同比增長19.1%,在產16家多晶硅企業絕大多數處于滿產狀態,即使如此進口量仍超過10萬噸。全球太陽能光伏組件產量約為60GW,同比增長15.4%,我國太陽能組件產量約為43GW,同比增幅達到20.8%,前10家組件企業平均毛利率超15%。多家企業開始在海外設廠,生產布局全球化趨勢明顯。根據對部分通過《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進行統計顯示,2015年上半年,組件企業銷售收入同比增長8.9%,凈利潤同比增長9.7%,平均凈利潤率同比增長6.5%;我國光伏企業產能利用率已經得到有效提高,但受組件價格小幅回落影響,企業盈利能力仍然不強。

  圖2 2011-2016年我國多晶硅產量、增長率及全球光伏電池組件產量

圖3 2011-2016年我國光伏電池組件產量、增長率及全球光伏電池組件產量

展望2016年,隨著全球新增多晶硅產能投產和原有產能優化提升,預計全球多晶硅產量將達到36萬噸,我國多晶硅產量將達到18萬噸,產品價格預計仍將維持在11萬元/噸左右,企業仍將承受低價壓力。在電池組件方面,隨著光伏行業的整體好轉以及由于組件價格下降使得光伏發電成本不斷逼近甚至達到平價上網,預計全球組件產量繼續呈現增長勢頭,全年將達到65GW,我國光伏組件產量(含海外工廠)有望達到50GW,產業集中度有進一步提升趨勢。但仍需注意由于全球主要光伏市場如日本補貼持續下調、美國稅收抵免政策到期等帶來的波動影響,企業擴產仍需理性。

(三)技術水平不斷提升,生產成本逐步降低

2015年,在內外部環境的共同推動下,我國光伏企業加大工藝技術研發力度,生產工藝水平不斷進步。骨干企業多晶硅生產能耗繼續下降,綜合成本已降至9萬元/噸,行業平均綜合電耗已降至100KWh/kg,硅烷法流化床法等產業化進程加快;單晶及多晶電池技術持續改進,產業化效率分別達到19.5%和18.3%,鈍化發射極背面接觸(PERC)、異質結(HIT)、背電極、高倍聚光等技術路線加快發展;光伏組件封裝及抗光致衰減技術不斷改進,領先企業組件生產成本降至2.8元/瓦,光伏發電系統投資成本降至8元/瓦以下,度電成本降至0.6-0.9元/千瓦時。

展望2016年,技術進步仍將是產業發展主題。預計產業化生產的多晶硅電池轉換效率將超過18.5%,單晶硅電池有望達到20%,主流組件產品功率將達到265-270W。硅烷流化床法多晶硅生產工藝有望實現規模化生產,單晶連續投料生產工藝和G7、G8大容量鑄錠技術持續進步,金剛線切割技術將得到進一步應用,PERC電池、N型電池規模化生產進一步擴大。

與此同時,我國近99%光伏產品采用晶硅技術,新型薄膜、異質結、高倍聚光等技術路線發展緩慢,技術路線單一化程度偏高,產業后續發展隱患明顯。國內光伏制造業關鍵工藝技術研發和基礎理論研究不足,創新投入乏力,新產品、新技術儲備欠缺,核心競爭力與國際先進水平仍有差距。亟待資金、技術、人才等要素持續投入,推動我國光伏制造向光伏智造轉變,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

(四)產業投資持續增強,兼并重組持續推進

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數據統計,2015年1-9月,我國光伏相關行業投資807.9億元,同比增長35.8%,又據Energy Trend統計,2015年多家中國企業已宣布擴產計劃,將新增4.2GW組件產能,其中國內組件產能將新增3.2GW。多家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我國已建成投產海外電池與組件產能分別達到1.7GW與2.3GW,在建及擴建產能分別達到2.6GW與4GW。行業兼并重組加速,以市場為主導的資源整合不斷深入。順風國際收購多晶硅企業萬年硅業及美國電池組件企業Suniva,進一步優化產業鏈布局;通威集團投資8.5億新臺幣入股臺灣昱晶能源,增強電池片規模經濟效應;西安隆基、天合光能等企業與英利合作,通過委托加工等方式,實現產能利用率最大化等。

導讀:在“一帶一路”戰略引導及國際貿易保護倒逼下,我國光伏企業的“走出去”步伐也在不斷加快。展望2016年,在政策引導和市場驅動下,我國光伏產業發展繼續向好,但光伏制造業的融資,光伏市場的補貼拖欠、限電和光伏電站用地等問題也會制約產業發展。

展望2016年,光伏企業在加速拓展新興市場的同時,正積極實施產業全球布局計劃,通過海外投資設廠、海外企業并購等方式,采取本土化生產戰略,推動國際光伏貿易格局加快演進。同時,在《關于促進先進光伏技術產品應用和產業升級的意見》政策引導下,國內高效電池市場將會逐步擴大,企業也將會加大對國內已有產線的技術改造投入,通過技術升級提升產品性能,在國內的擴產也將集中于提升PERC、IBC、MWT等高效電池組件的規模化生產能力。

二、需要關注的幾個問題

(一)融資難、融資貴嚴重制約光伏制造企業轉型升級

一是部分金融機構由于光伏企業破產或停產,導致不良貸款率高企,使得金融機構普遍收緊對光伏制造業的信貸融資,主要銀行對制造環節的貸款權限都收回到總行,基本上采取限制態勢,使得光伏制造企業面臨嚴重的融資難問題。

二是我國骨干光伏企業多在境外上市,受行業整合以及國外貿易爭端等影響,我國境外上市光伏企業股價受到較大打壓,市盈率長期處于較低水平,使得骨干企業融資成本大幅增大,基本喪失在海外資本市場融資能力。

三是我國境內融資成本較高,據調查統計,我國多數光伏企業融資成本在8%左右,部分企業甚至高達10%,而境外融資成本多在3%-5%左右。高額的融資成本使得我國光伏企業成本高企,大幅侵蝕企業利潤,嚴重制約光伏制造業的技改和新技術產業化。

(二)“領跑者”計劃將引領國內光伏市場發展

在當前西北部局部地區限電愈演愈烈的大背景下,結合大同市“領跑者”計劃實踐,未來“領跑者”基地建設將會得到更大發展。

一是能夠有效拉動高效產品市場需求,有利于推動企業技術升級和產品質量提升,促進我國光伏產業轉型升級;

二是通過市場化機制決定光伏電站規模分配,有利于解決過去散、小、亂的電站指標發放;

三是“領跑者”基地政府充當保姆角色,提供統一公共基礎設施代建、備案規劃統一打捆服務等,有利于業主降低投資成本。根據媒體披露信息,明年將有大同、包頭、濟寧和陽泉等多個GW級“領跑者”基地實施,但根據賽迪智庫統計數據,目前我國達到“領跑者”計劃要求的產品產能較低,遠未能滿足市場需求,亟待加速對生產設備進行升級或新技術產業化,提升先進生產線產能和提高產品質量。

(三)光伏補貼不能及時發放成為制約市場發展的瓶頸

一方面,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存在巨大缺口,補貼拖欠較為嚴重。光伏上網電價補貼主要來自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目前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額度為1.5分/千瓦時,2015年征收額約為500億元,預計僅能滿足2013年9月之前納入可再生能源補貼目錄的項目資金需求,2013年9月之后并網的項目基本上沒拿到補貼,預計到2015年底,這部分資金缺口可能達到400億元以上。

另一方面,現行可再生能源補貼申報程序過于繁瑣,補貼發放不及時。補貼資金的申報、審核、撥付由地方財政、價格和能源部門初審后,再經財政部會同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三家審批,再由中央財政撥付至地方財政,繼而或直接發放至發電企業或由電網企業代付,導致資金調配周期過長。這導致發電企業資金流轉不暢、財務成本增加,產業鏈出現發電企業、制造企業、零部件企業間的三角債現象,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技術升級、正常經營和經濟效益。

(四)光伏電站用地政策不合理、稅賦不規范加大企業負擔

一是土地政策不合理,嚴重限制了光伏應用市場發展。2015年9月份,國土資源部、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出臺的《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政策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更是對光伏電站項目提出“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由于我國中東部地區的土地基本上都是“農用地”或“建設用地”,光伏電站建設基本上是以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形式發展,不改變原有土地利用性質,但此文則以“一刀切”的方式要求占地全部按建設用地管理,一方面增加光伏電站投資成本,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由于用地指標及規劃等問題無法安排光伏電站建設項目,基本上是對光伏等新產業新業態發展起到阻礙而非促進作用,有違該文初衷。

二是光伏電站的土地稅賦征收不規范、企業稅負過重且操作不透明不公開。在全國經濟下行的大背景下,部分地方政府開始對已建成投產的光伏電站項目提出征收耕地占用稅及土地使用稅訴求,并且征收方式、稅額標準不規范、差異明顯、可調整空間過大,光伏電站投資企業無力承擔此部分土地稅負形成的巨大投資成本,造成投資收益大幅下滑甚至虧損,嚴重影響電站投資及整個光伏產業發展積極性。

(五)電網通道建設滯后、限電形勢嚴峻影響光伏電站建設

目前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與電網建設規劃的統籌銜接出現問題,由于區域電網結構限制及外送通道建設滯后,光伏電站集中開發地區面臨的限電形勢愈發嚴峻,導致資源豐富地區的優勢難以實現。同時,很多地區尚未建立完善的保障可再生能源優先調度的電力運行機制,仍然采取平均分配的發電量年度計劃安排電力調度運行,《可再生能源法》的保障性收購要求得不到切實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系統被限制出力的現象十分嚴重。如果光伏電站建設與配套電網規劃脫節的問題得不到改善,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難以執行,項目層面的規劃將難以落實,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的宏偉目標可能失守。

三、應采取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宣傳交流,創新金融扶持手段

多渠道向公眾宣傳關于光伏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尤其媒體和金融機構等,加深外界對光伏產業發展階段以及未來發展趨勢的認識和了解,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融資產品,扶優扶強。一是支持金融機構通過債轉股或不良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緩解企業債務負擔過重問題;二是鼓勵金融機構之間加強合作,成立封閉式融資資金,對骨干企業進行訂單融資支持,避免骨干企業資金鏈枯竭帶來的風險;三是鼓勵金融機構與海外上市企業合作,支持企業從國外退市回歸A股,監管部門提供綠色通道,縮短再上市手續和流程;四是繼續推進降低光伏企業融資成本,通過重點企業名錄或訂單貸款等方式,實行差別化的低成本融資政策。

(二)設立投資基金,支持企業技術創新

財政資金為引導,吸引社會資金投入,市場化運作。鼓勵和吸引五大發電集團、電網公司、光伏企業、金融機構和社會資本參與基金出資,以基金投入方式支持光伏企業發展,推動兼并重組,規范企業運作,加快形成良性自我發展能力。基金按一定比例分別投資于光伏電站建設和制造業環節,通過電站環節的穩定收益補償光伏制造業環節的風險。制造環節主要支持光伏企業技術創新和支持光伏企業“走出去”,優化光伏制造業全球布局。

(三)引導全球布局,落實完善補貼政策

一是妥善解決國外貿易壁壘,鼓勵企業抱團到國外成本洼地或市場潛力大的國家或地區投資建廠,優化產能全球布局。二是盡快解決光伏補貼資金發放問題,盡快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標準,解決補貼資金缺口問題,落實馬凱副總理在無錫光伏座談會中的指示精神,光伏補貼即由電網公司代為墊付,年度終了再由財政等部門與電網公司進行審核、核算等,確保補貼資金及時發放。三是完善光伏補貼政策,促進技術進步,對效率低于一定標準的組件不給補貼或少給補貼,同時,鼓勵在“領跑者”計劃中限定高效組件價格區間,確保高效組件市場占有率和利潤空間。

(四)加強統籌協調,保障發電全額收購

國務院能源管理和電力監管部門協調各省、區、市補充或修正區域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將國家重點項目納入地方發展規劃,使地方規劃與全國規劃相統一;協調國家電網和南方電網完善電網發展規劃,使電網發展規劃與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相協調,打通東西和南北電力輸送通道,尤其是安排好國家千萬千瓦光伏發電基地的外送通道建設,實現優勢地區資源有效利用,并對規劃的落實情況予以監督。同時,建議國家電力監管機構依照《可再生能源法》中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的條例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和收購實際執行情況展開調查,并對未能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違法行為追究賠償責任,依法保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合法權益。

(五)明確用地性質,規范土地稅收政策

建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國家層面出臺明確的光伏發電企業土地使用稅收政策,規范地方光伏發電企業土地使用稅收標準。一方面提請財政及稅務部門出臺規范耕地占用稅征收的具體指導意見和法規解釋;另一方面,建議參照國家對火電的鼓勵支持辦法,出臺政策對光伏電站減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同時,國土、林業、能源、財稅等部門應聯合研究制定光伏電站用地政策,明確光伏電站用地性質及范圍,對光伏電站用地不改變原有土地利用性質的按原土地性質管理,鼓勵光伏電站建設與農業、漁業等相結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關鍵字:光伏產業光伏電站

本文摘自:賽迪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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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回路轉:2016中國光伏面臨何種形勢

責任編輯:editor006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6-01-15 16:50:00 本文摘自:賽迪智庫

我國光伏產業繼續維持2013年以來的回暖態勢,在國際光伏市場蓬勃發展,特別是我國光伏市場強勁增長的拉動下,光伏企業產能利用率得到有效提高,產業規模穩步增長,技術水平不斷進步,企業利潤率得到提升,在“一帶一路”戰略引導及國際貿易保護倒逼下,我國光伏企業的“走出去”步伐也在不斷加快。展望2016年,在政策引導和市場驅動下,我國光伏產業發展繼續向好,但光伏制造業的融資,光伏市場的補貼拖欠、限電和光伏電站用地等問題也會制約產業發展。

一、對2016年形勢的基本判斷

(一)光伏市場蓬勃發展,我國累計裝機量躍居全球首位

2015年,全球光伏市場強勁增長,新增裝機容量預計將超過50GW,同比增長16.3%,累計光伏容量超過230GW。傳統市場如日本、美國、歐洲的新增裝機容量將分別達到9GW、8GW和7.5GW,依然保持強勁發展勢頭。新興市場不斷涌現,光伏應用在東南亞、拉丁美洲諸國的發展勢如破竹,印度、泰國、智利、墨西哥等國裝機規模快速提升,如印度在2015年將達到2.5GW。我國光伏新增裝機量將達到16.5GW,繼續位居全球首位,累計裝機有望超過43GW,超越德國成為全球光伏累計裝機量最大的國家。

  數據來源:中國光伏行業協會,2015年11月

展望2016年,盡管面臨全球經濟疲軟、美日等國政策支撐力度下降的影響,國內外光伏市場仍將保持增長勢頭,預期全年光伏新增裝機量將達到58GW以上。其中,美國由于ITC(稅收減免)政策將在2016年底到期,將繼續掀起搶裝高潮,預計新增裝機量將達到12GW以上,日本光伏市場雖然繼續面臨補貼下調壓力,但光伏產品價格的持續下降將會繼續推動日本市場發展,預計市場規模仍將保持在8GW以上。

新興市場如印度等正大力推動光伏發展,隨著配套政策及融資手段的完善,將成為下一個爆發的增長點。我國光伏市場雖然面臨局部地區限電、補貼拖欠、上網標桿電價下調等問題,但相信政府將通過提升可再生能源附加、優化電站指標規模發放等破解瓶頸,而產品價格的持續下降也將抵消電價下調和限電帶來的影響,預計2016年我國光伏裝機在“領跑者”計劃和電價下調帶來的搶裝驅動下,全年光伏裝機市場將達到20GW以上。

(二)產業規模穩步增長,企業盈利能力大幅提升

2015年,全球多晶硅產量持續上升,總產量將達到34萬噸,同比增長12.6%;我國多晶硅產量約為16.2萬噸,同比增長19.1%,在產16家多晶硅企業絕大多數處于滿產狀態,即使如此進口量仍超過10萬噸。全球太陽能光伏組件產量約為60GW,同比增長15.4%,我國太陽能組件產量約為43GW,同比增幅達到20.8%,前10家組件企業平均毛利率超15%。多家企業開始在海外設廠,生產布局全球化趨勢明顯。根據對部分通過《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進行統計顯示,2015年上半年,組件企業銷售收入同比增長8.9%,凈利潤同比增長9.7%,平均凈利潤率同比增長6.5%;我國光伏企業產能利用率已經得到有效提高,但受組件價格小幅回落影響,企業盈利能力仍然不強。

  圖2 2011-2016年我國多晶硅產量、增長率及全球光伏電池組件產量

圖3 2011-2016年我國光伏電池組件產量、增長率及全球光伏電池組件產量

展望2016年,隨著全球新增多晶硅產能投產和原有產能優化提升,預計全球多晶硅產量將達到36萬噸,我國多晶硅產量將達到18萬噸,產品價格預計仍將維持在11萬元/噸左右,企業仍將承受低價壓力。在電池組件方面,隨著光伏行業的整體好轉以及由于組件價格下降使得光伏發電成本不斷逼近甚至達到平價上網,預計全球組件產量繼續呈現增長勢頭,全年將達到65GW,我國光伏組件產量(含海外工廠)有望達到50GW,產業集中度有進一步提升趨勢。但仍需注意由于全球主要光伏市場如日本補貼持續下調、美國稅收抵免政策到期等帶來的波動影響,企業擴產仍需理性。

(三)技術水平不斷提升,生產成本逐步降低

2015年,在內外部環境的共同推動下,我國光伏企業加大工藝技術研發力度,生產工藝水平不斷進步。骨干企業多晶硅生產能耗繼續下降,綜合成本已降至9萬元/噸,行業平均綜合電耗已降至100KWh/kg,硅烷法流化床法等產業化進程加快;單晶及多晶電池技術持續改進,產業化效率分別達到19.5%和18.3%,鈍化發射極背面接觸(PERC)、異質結(HIT)、背電極、高倍聚光等技術路線加快發展;光伏組件封裝及抗光致衰減技術不斷改進,領先企業組件生產成本降至2.8元/瓦,光伏發電系統投資成本降至8元/瓦以下,度電成本降至0.6-0.9元/千瓦時。

展望2016年,技術進步仍將是產業發展主題。預計產業化生產的多晶硅電池轉換效率將超過18.5%,單晶硅電池有望達到20%,主流組件產品功率將達到265-270W。硅烷流化床法多晶硅生產工藝有望實現規模化生產,單晶連續投料生產工藝和G7、G8大容量鑄錠技術持續進步,金剛線切割技術將得到進一步應用,PERC電池、N型電池規模化生產進一步擴大。

與此同時,我國近99%光伏產品采用晶硅技術,新型薄膜、異質結、高倍聚光等技術路線發展緩慢,技術路線單一化程度偏高,產業后續發展隱患明顯。國內光伏制造業關鍵工藝技術研發和基礎理論研究不足,創新投入乏力,新產品、新技術儲備欠缺,核心競爭力與國際先進水平仍有差距。亟待資金、技術、人才等要素持續投入,推動我國光伏制造向光伏智造轉變,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

(四)產業投資持續增強,兼并重組持續推進

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數據統計,2015年1-9月,我國光伏相關行業投資807.9億元,同比增長35.8%,又據Energy Trend統計,2015年多家中國企業已宣布擴產計劃,將新增4.2GW組件產能,其中國內組件產能將新增3.2GW。多家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我國已建成投產海外電池與組件產能分別達到1.7GW與2.3GW,在建及擴建產能分別達到2.6GW與4GW。行業兼并重組加速,以市場為主導的資源整合不斷深入。順風國際收購多晶硅企業萬年硅業及美國電池組件企業Suniva,進一步優化產業鏈布局;通威集團投資8.5億新臺幣入股臺灣昱晶能源,增強電池片規模經濟效應;西安隆基、天合光能等企業與英利合作,通過委托加工等方式,實現產能利用率最大化等。

導讀:在“一帶一路”戰略引導及國際貿易保護倒逼下,我國光伏企業的“走出去”步伐也在不斷加快。展望2016年,在政策引導和市場驅動下,我國光伏產業發展繼續向好,但光伏制造業的融資,光伏市場的補貼拖欠、限電和光伏電站用地等問題也會制約產業發展。

展望2016年,光伏企業在加速拓展新興市場的同時,正積極實施產業全球布局計劃,通過海外投資設廠、海外企業并購等方式,采取本土化生產戰略,推動國際光伏貿易格局加快演進。同時,在《關于促進先進光伏技術產品應用和產業升級的意見》政策引導下,國內高效電池市場將會逐步擴大,企業也將會加大對國內已有產線的技術改造投入,通過技術升級提升產品性能,在國內的擴產也將集中于提升PERC、IBC、MWT等高效電池組件的規模化生產能力。

二、需要關注的幾個問題

(一)融資難、融資貴嚴重制約光伏制造企業轉型升級

一是部分金融機構由于光伏企業破產或停產,導致不良貸款率高企,使得金融機構普遍收緊對光伏制造業的信貸融資,主要銀行對制造環節的貸款權限都收回到總行,基本上采取限制態勢,使得光伏制造企業面臨嚴重的融資難問題。

二是我國骨干光伏企業多在境外上市,受行業整合以及國外貿易爭端等影響,我國境外上市光伏企業股價受到較大打壓,市盈率長期處于較低水平,使得骨干企業融資成本大幅增大,基本喪失在海外資本市場融資能力。

三是我國境內融資成本較高,據調查統計,我國多數光伏企業融資成本在8%左右,部分企業甚至高達10%,而境外融資成本多在3%-5%左右。高額的融資成本使得我國光伏企業成本高企,大幅侵蝕企業利潤,嚴重制約光伏制造業的技改和新技術產業化。

(二)“領跑者”計劃將引領國內光伏市場發展

在當前西北部局部地區限電愈演愈烈的大背景下,結合大同市“領跑者”計劃實踐,未來“領跑者”基地建設將會得到更大發展。

一是能夠有效拉動高效產品市場需求,有利于推動企業技術升級和產品質量提升,促進我國光伏產業轉型升級;

二是通過市場化機制決定光伏電站規模分配,有利于解決過去散、小、亂的電站指標發放;

三是“領跑者”基地政府充當保姆角色,提供統一公共基礎設施代建、備案規劃統一打捆服務等,有利于業主降低投資成本。根據媒體披露信息,明年將有大同、包頭、濟寧和陽泉等多個GW級“領跑者”基地實施,但根據賽迪智庫統計數據,目前我國達到“領跑者”計劃要求的產品產能較低,遠未能滿足市場需求,亟待加速對生產設備進行升級或新技術產業化,提升先進生產線產能和提高產品質量。

(三)光伏補貼不能及時發放成為制約市場發展的瓶頸

一方面,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存在巨大缺口,補貼拖欠較為嚴重。光伏上網電價補貼主要來自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目前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額度為1.5分/千瓦時,2015年征收額約為500億元,預計僅能滿足2013年9月之前納入可再生能源補貼目錄的項目資金需求,2013年9月之后并網的項目基本上沒拿到補貼,預計到2015年底,這部分資金缺口可能達到400億元以上。

另一方面,現行可再生能源補貼申報程序過于繁瑣,補貼發放不及時。補貼資金的申報、審核、撥付由地方財政、價格和能源部門初審后,再經財政部會同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三家審批,再由中央財政撥付至地方財政,繼而或直接發放至發電企業或由電網企業代付,導致資金調配周期過長。這導致發電企業資金流轉不暢、財務成本增加,產業鏈出現發電企業、制造企業、零部件企業間的三角債現象,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技術升級、正常經營和經濟效益。

(四)光伏電站用地政策不合理、稅賦不規范加大企業負擔

一是土地政策不合理,嚴重限制了光伏應用市場發展。2015年9月份,國土資源部、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出臺的《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政策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更是對光伏電站項目提出“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由于我國中東部地區的土地基本上都是“農用地”或“建設用地”,光伏電站建設基本上是以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形式發展,不改變原有土地利用性質,但此文則以“一刀切”的方式要求占地全部按建設用地管理,一方面增加光伏電站投資成本,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由于用地指標及規劃等問題無法安排光伏電站建設項目,基本上是對光伏等新產業新業態發展起到阻礙而非促進作用,有違該文初衷。

二是光伏電站的土地稅賦征收不規范、企業稅負過重且操作不透明不公開。在全國經濟下行的大背景下,部分地方政府開始對已建成投產的光伏電站項目提出征收耕地占用稅及土地使用稅訴求,并且征收方式、稅額標準不規范、差異明顯、可調整空間過大,光伏電站投資企業無力承擔此部分土地稅負形成的巨大投資成本,造成投資收益大幅下滑甚至虧損,嚴重影響電站投資及整個光伏產業發展積極性。

(五)電網通道建設滯后、限電形勢嚴峻影響光伏電站建設

目前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與電網建設規劃的統籌銜接出現問題,由于區域電網結構限制及外送通道建設滯后,光伏電站集中開發地區面臨的限電形勢愈發嚴峻,導致資源豐富地區的優勢難以實現。同時,很多地區尚未建立完善的保障可再生能源優先調度的電力運行機制,仍然采取平均分配的發電量年度計劃安排電力調度運行,《可再生能源法》的保障性收購要求得不到切實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系統被限制出力的現象十分嚴重。如果光伏電站建設與配套電網規劃脫節的問題得不到改善,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難以執行,項目層面的規劃將難以落實,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的宏偉目標可能失守。

三、應采取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宣傳交流,創新金融扶持手段

多渠道向公眾宣傳關于光伏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尤其媒體和金融機構等,加深外界對光伏產業發展階段以及未來發展趨勢的認識和了解,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融資產品,扶優扶強。一是支持金融機構通過債轉股或不良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緩解企業債務負擔過重問題;二是鼓勵金融機構之間加強合作,成立封閉式融資資金,對骨干企業進行訂單融資支持,避免骨干企業資金鏈枯竭帶來的風險;三是鼓勵金融機構與海外上市企業合作,支持企業從國外退市回歸A股,監管部門提供綠色通道,縮短再上市手續和流程;四是繼續推進降低光伏企業融資成本,通過重點企業名錄或訂單貸款等方式,實行差別化的低成本融資政策。

(二)設立投資基金,支持企業技術創新

財政資金為引導,吸引社會資金投入,市場化運作。鼓勵和吸引五大發電集團、電網公司、光伏企業、金融機構和社會資本參與基金出資,以基金投入方式支持光伏企業發展,推動兼并重組,規范企業運作,加快形成良性自我發展能力。基金按一定比例分別投資于光伏電站建設和制造業環節,通過電站環節的穩定收益補償光伏制造業環節的風險。制造環節主要支持光伏企業技術創新和支持光伏企業“走出去”,優化光伏制造業全球布局。

(三)引導全球布局,落實完善補貼政策

一是妥善解決國外貿易壁壘,鼓勵企業抱團到國外成本洼地或市場潛力大的國家或地區投資建廠,優化產能全球布局。二是盡快解決光伏補貼資金發放問題,盡快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標準,解決補貼資金缺口問題,落實馬凱副總理在無錫光伏座談會中的指示精神,光伏補貼即由電網公司代為墊付,年度終了再由財政等部門與電網公司進行審核、核算等,確保補貼資金及時發放。三是完善光伏補貼政策,促進技術進步,對效率低于一定標準的組件不給補貼或少給補貼,同時,鼓勵在“領跑者”計劃中限定高效組件價格區間,確保高效組件市場占有率和利潤空間。

(四)加強統籌協調,保障發電全額收購

國務院能源管理和電力監管部門協調各省、區、市補充或修正區域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將國家重點項目納入地方發展規劃,使地方規劃與全國規劃相統一;協調國家電網和南方電網完善電網發展規劃,使電網發展規劃與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相協調,打通東西和南北電力輸送通道,尤其是安排好國家千萬千瓦光伏發電基地的外送通道建設,實現優勢地區資源有效利用,并對規劃的落實情況予以監督。同時,建議國家電力監管機構依照《可再生能源法》中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的條例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和收購實際執行情況展開調查,并對未能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違法行為追究賠償責任,依法保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合法權益。

(五)明確用地性質,規范土地稅收政策

建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國家層面出臺明確的光伏發電企業土地使用稅收政策,規范地方光伏發電企業土地使用稅收標準。一方面提請財政及稅務部門出臺規范耕地占用稅征收的具體指導意見和法規解釋;另一方面,建議參照國家對火電的鼓勵支持辦法,出臺政策對光伏電站減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同時,國土、林業、能源、財稅等部門應聯合研究制定光伏電站用地政策,明確光伏電站用地性質及范圍,對光伏電站用地不改變原有土地利用性質的按原土地性質管理,鼓勵光伏電站建設與農業、漁業等相結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關鍵字:光伏產業光伏電站

本文摘自:賽迪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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