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光伏產品的市場需求不斷擴大,其巨大的發展空間正逐步得以顯現,并逐漸成為拉動經濟增長的新的增長點。各國政府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不斷出臺,促進了光伏產業的迅速發展。因此,中國政府也需要相應的財政稅收政策,引導光伏產業走上良性發展的道路。發展光伏產業不僅對能源安全具有一定的意義,還有一定的環境意義,同時可以加速完成《京都議定書》中相應的減排承諾。因此,促進光伏產業的財稅政策也是一種現實的需要,從這個角度上講,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一、國外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1.1、德國光伏產業財稅政策
德國地處歐洲中部,化石能源相當醫乏,是世界排名第五的能源消費國,據統計,德國的石油消耗量居世界第三位,天然氣據歐盟第二位。據統計,國內除了褐煤可以自給外,石油、天然氣、煙煤幾乎都要依賴進口,進口比例達到95%,84%,60%。在德國國內由于嚴格的環境保護法律和對員工職業健康的要求,使得煤業開采企業進入新世紀時只剩下一個煤業集團和他下屬的10個煤礦。在能源消耗中褐煤、核能還不足27%,巨大的進口量比例己經威脅到德國的能源安全,因此發展新能源被提上了議事口程。
德國是京都議定書的積極推動者和堅定執行者,新能源的研發開始的比較早,同時德國也是最早提倡使用光伏發電的國家之一。雖然國內有66%的時間被云層覆蓋,可是經過努力光伏產業在國內還是取得了很大進展,德國的Heliatek GmbH公司于2012年初投資1400萬歐元建設全球首家有機光伏組件生產線,有可能打開建筑玻璃和建筑表面用材市場,生產線計劃6個月建成,并于當年完成2-3MW,轉換率可達到9.8%。在非晶硅薄膜電池方面,Center of Solar Energy聯手Hydrogen Research Baden-Wurttemberg己經研制出轉換率在20.1%的高效薄膜電池,接近傳統發電的轉換率,具有很強的市場競爭力。同時,德國擁有世界上最大的光伏市場,在2006年占全球光伏發電的55%,并產生了38億歐元的銷售額。在2003到2008這5年間,德國的光伏產業的市場擴大了1400%,并預計在2020年光伏能源占國內能源的比例超過5%。
德國光伏產業的巨大發展與其財稅政策密不可分。早在1990年的《電力輸送法》中就有規定:要求國家補貼以可再生能源為原料的電力企業,力圖打破傳統能源的對電力的壟斷。在1991年的《可再生能源并網條例》中明確規定:從1991到2010這20年間,每千瓦時電力可以得到約合0.51美元的政府補貼。
在“2000的能源對話”中,進一步明確了保證能源的多樣化,節能減排的目標。并在《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促進法》中規定:要求電力公司無條件的按政府提出的固定價格優先購買光伏等新能源所發的電力,同時政府將給予電力公司20%到45%的投資補貼。
《可再生能源法》在2004年最終生效,為了確保新能源在整體能源中的市場地位,要求新能源的應用比例要超過一半以上。同時德國政府對該法案進行了修改,加大了補貼力度,對于不同的功率提出了不同的補貼幅度,例如:對于住戶屋頂光伏系統峰值總功率小于等于30kw的,每千瓦時補貼0.574歐元;在30kw---100kw之間的,每千瓦時0.546歐元;對于超過100kw的,補貼0.54歐元。
德國還用向傳統能源產業征收“生態稅”為新能源的發展和普及提供了巨額的資金支持,僅2005年一年為新能源產業提供了1.93億歐元。
在2008年7月,德國“聯邦教育和科研部”為有機光伏能源供給投資1700萬歐元,用于光伏產業的技術研究。到2010年為止德國對于新能源的投入累計達到18.4億歐元,和大量的優惠貸款一同成為了光伏產業等新能源產業的資金保障。在2009年,德國國會對《可再生能源法》進行了再次修改,從新規定了屋頂光伏設施和地面光伏設施的補貼幅度,同時取消了對立面墻光伏系統的額外補貼。
1.2、日本光伏產業財稅政策
日本地處東亞島國,本土除了森林、水產品外,其他資源基本上都需要進口,而且基本上沒有任何化石能源。在《京都議定書》中日本確立了2008--2012年比1990年減排6%的目標,發展新能源,既是保障國內能源安全的重要舉措,又是完成節能減排任務的要求。因此,日本十分注重新能源的發展。目前,以光伏為代表的清潔能源,是國內開發的重點,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世界十大光伏企業中日本占有4家,掌握著大量的光伏專利,發電總量自從1999年之后,一直處于是世界首位。
日本在對光伏產業的補貼方面分為對住宅的補貼和對非住宅的補貼。在住宅補貼早在1994年就已經開始了,雖然2005年曾經一度中斷,但在2009年1月得以恢復。對于裝機容量小于等于10kw,每千瓦成本低于8943美元的獲得質量保證書的光伏產品,每千瓦可獲得894.3美元的政府補貼,對光伏住宅總補貼額約2.68億美元。對于非住宅的補貼從1994年開始實施以來從未中斷,對于商業企業的補貼率可以達到安裝成本的三分之一,而公共設施、光伏新技術試驗區可以達到一半左右。
2009年4月,時任日本首相的麻生太郎提出了經濟刺激計劃,其中包括發展光伏產的環境保護工程政府投資約204.4億美元,并計劃在2019年半數的房屋安裝光伏設備,達到所要求的節能要求,在2030年達到可以同火力發電在平等的市場上相競爭。2012年7月,日本政府開始對電價進行政府財政補貼,為光伏發電機實行42日元/kwh,計劃補貼期限為20年。
1.3、美國光伏產業財稅政策
早在上世紀50年代美國開始了對光伏產品的早期研發,并最早應用于航天領域,直到1999年,美國的光伏產業的技術和應用的規模一直處于世界領先地位。在此之后,由于資金投入不足,逐漸被德國和日本趕上和超過,直到2004年9月,小布什政府發表了“我們太陽電力的未來:2030及更久遠的美國光伏工業路線圖”表明了美國政府決心要依靠美國科技研發力量優勢和巨大的財政實力大力發展光伏產業,重新回到產業第一的位置。從自然方面講,美國擁有比德國、日本更加優越的自然條件,尤其是在得克薩斯州和亞利桑那州日照率可以達到84%和90%,廣闊的國土面積為光伏產業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為美國光伏產業發展提供了良好的舞臺。
美國的光伏產業扶持的財稅政策由來已久,早在1992年,對于符合規定的光伏產品實行永久減稅10%的稅收優惠政策。
2004年,美國政府發布了“我們太陽電力的未來:2030及更久遠的美國光伏工業路線圖”,提出直到2010年,聯邦政府每年拿出2.5億美元用于光伏產業及其相關產品設施的科研,并要求在2025年新增發電量中的50%由光伏發電產生,到2020年光伏累計安裝量達到36GW,2030年達到200GW,2030年以后保持每年安裝19GW,年發電量達到3600億度,到那時光伏發電將成為國內重要的電力來源。
在2005年,美國總統小布什頒布了《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法案規定:1、美國國內住戶購買和安裝包括光伏產品在內的節能環保產品時,每戶最多可以享受500美元的抵稅額;2、從2005年到2008年,企業法人由于利用光伏產品而取得收益的,前兩年可以享受約合投資額的30%的投資稅減免,之后減免額降為10%。家庭用戶同樣在可以獲得30%的減免額,每個住戶的減免上限不得超過2000美元;3、對于安裝光伏電池的商用建筑物,將給予30%的建筑費用補貼,對于節能50%的建筑物,每平方米補貼19.4美元;4、強制電力公司購買住戶通過光伏設備產生的電力,政府機關要購買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所產生的電力,2007年到2009年要求消耗的可再生能源占能源總量的3%,2010年到2012年為5%,2013年以后為7.5%。
在2006年,美國聯邦政府將光伏系統初裝成本抵稅比例由10%上調至30%,住宅光伏系統設有2000美元的補貼上限。
在2008年年底,美國政府對《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作出了修改,使得對光伏產業的優惠力度得到了加強:1、對于商用和住宅投資稅減免分別改為10年和4年,并對住宅減免取消上限;2、政府提供60億元的政府貸款擔保,2010年前動工的光伏項目可以直接得到政府補貼;3、發行8億元的政府債券,用于支持節能在20%以上的光伏項目的研發工作,同時投資55億元對政府機關建筑安裝光伏設備。
到了2009年奧巴馬上臺后,繼續了對于光伏產業的扶持政策,體現了政府政策的連貫性:1、政府提供200--300億元用于對于光伏消費者和光伏企業的補貼,同時提供300--400億元的貸款擔保;2、再投資4050萬美元和5150萬美元分別攻克光伏產業中的非技術障礙和技術障礙;3、計劃從2009--2019年間,總共投資1500億美元開發光伏等新能源,并計劃通過新能源開發創造500萬個就業機會。
為了配合聯邦政府扶持光伏產業的政策,一些州政府出臺了相應的對光伏產業的稅收抵免和補貼政策。例如:企業使用可再生能源可以在所得稅中抵免10%--35%;根據企業和個人對光伏產品的使用情況,抵消部分不動產稅,這條在美國各州中得到了廣泛的使用;購買者在購買光伏產品時可以直接扣除產品的銷售稅等等。像加利福尼亞州提出在購買光伏電力優惠的基礎上每瓦補貼4美元,美國各個州的促進光伏產業的措施出臺,為光伏產品進入最終的消費市場打開了方便之門,進一步降低了光伏產品的市場價格,增強了對傳統能源的競爭力。
1.4、國外財稅政策優缺點分析
1.4.1國外財稅政策優點分析
光伏產業作為一個朝陽產業在世界各國都得到了大力的扶持,但由于各國的具體國情不同,扶持政策有所不同,下面為國內外出臺的光伏產業財稅政策的分析。
德國、日本、美國通過實施一系列財稅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光伏產業的發展。德國政府通過政府補貼投資為光伏電力找到了銷路,加速了光伏產業的推廣,使德國成為了世界光伏產業最主要的市場。在相當程度上帶動了國內就業,通過這一政策,計劃在2013年底光伏產業從業人員將達到9萬人,到2020年光伏產業可以提供20萬個就業機會,使得光伏等新能源產業成為帶動國內經濟發展的一個新的增長點。
日本的財稅政策的促進作用更是顯而易見:在政府直接投資較小的情況下,日本政府推出住宅和非住宅差別補貼這一政策的推出推動了光伏產品的普及,從居民的屋頂光伏應用,到光伏產品在大規模商業應用和新產品的試驗、研發,削弱了光伏產品相對于傳統能源的成本不足。根據2010年日本國內光伏設備安裝情況作出估計,如下圖(圖4-1)所示:
圖4-1日本光伏發展目標單位:MW
麻生太郎提出了經濟刺激計劃對光伏產業進行大量投資后,根據光伏組件(圖4-2)和光伏電力(圖4-3)現有的成本情況,對2020年和2030年作出了預測,如下圖所示:
如上圖所示,日本的補貼政策大力促進了光伏產業的發展,提升了光伏產品的安裝量,有力的降低光伏發電的成本,提升光伏產業相對于傳統產業的競爭力。
美國的財稅政策呈現出另一種思路,它由國家制定全面的產業規劃,大量綜合應用稅收、補貼手段,全面扶持光伏產業的發展。首先,由于有了聯邦政府的大量投資和明確的規劃,國內光伏產品的安裝量出現了快速增長,就業人數有了顯著上升,下圖是2004年,美國政府發布了“我們太陽電力的未來:2030及更久遠的美國光伏工業路線圖”發表之后,根據2004年和2010年美國國內光伏電力累計安裝量預計2015--2030年的累計安裝量(圖4-4)和就業人數(圖4-5),如下圖所示:
如果上述目標得以實現,按照當前世界各國光伏發展的速度現狀估計,美國將在2020-2030年間重新引領世界光伏產業的發展,這不僅為美國帶來巨大的環境效益和能源效益,還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國內的就業問題。
其次,綜合運用了稅收、財政補貼、政府購買手段,大力支持光伏產業發展,補貼和稅收優惠對象涉及面比較廣,并提出了相應的發展計劃。加大了鼓勵住戶和企業法人、對光伏產品的安裝、使用力度,并加以金融信貸方面的扶持,同時強制政府機關購買光伏電力、安裝光伏設備,在很大程度上擴大了光伏市場,加速了光伏產品在國內的普及。一連串對光伏產業的促進政策反映出美國政府發展和振興光伏產業的決心。在對光伏產業的立法中體現了政府重視對產業的開源和節流,同時調節對光伏產業的生產和消費,政府的權利和責任也比較分明,有利于投資者和消費者根據自身的利益作出相應的決策。
1.4.2、國外財稅政策缺點分析
德國、日本的光伏財稅政策不利方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這些政策有一定的不穩定性,政府缺乏對光伏產業的長期的規劃。大部分針對用戶,對于企業的稅收和支持較少。其次,缺乏相應的稅收支持,不利于企業的長期投資,政府的直接投資比較少。
而美國光伏產業政策中過多的利用經濟和法律手段鼓勵支持產業發展,很少出現行政強制措施,由于國內較高的負債比率和過多的經濟補貼將加重政府的財政負擔,會影響政策的持久性,并制約產業的發展。
二、國內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光伏產業作為《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中重點發展的一種清潔能源,我國政府出臺了一些財政稅收政策,促進產業發展,例如:“太陽能屋頂”計劃、“金太陽示范工程”政策和在關稅、所得稅方面的退稅和優惠。以2012年為例,“金太陽”工程計劃安裝1700MW,如果每瓦政府補貼5.5元,需要補貼94億元。在《可再生能源“十二五”規劃》中規定裝機目標為21GW,國家對光伏產業的重視程度可見一斑。在國家出臺政策的同時,一些省份也出臺了相應的配套政策,下面簡單介紹、目前我國對光伏產業的財稅政策。
2.1、財政政策
1、2009年3月底,財政部和住房建設部聯合推出了“太陽能屋頂計劃”,計劃用4億元支持光伏產業,單個項目最高可獲得20元/kwh的政府財政補助。在計劃中,在城市的屋頂、墻立面推廣光伏產品,也包括一些邊遠地區和目前不通電的地區。要求單個項目超過50kwp,單晶硅、多晶硅、非晶硅轉換率分別達到16%、14%和6%,重點支持與建筑物相結合的屋頂光伏和墻立面光伏設備,優先考慮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等機構和能實現并網發電的光伏項目。
2、2009年7月財政部和科技部國家能源局聯合頒布的“397號文件”中對光伏建筑財政補貼中提出按照光伏發電系統和傳輸系統投資總和的50%進行補貼,在2010年9月的“662號文件”中提出對光伏蓄電池、并網設備等核心設備按照供貨價的50%進行補貼。對于集中連片示范項目、大于2MW的側光伏發電項目在前期審核完成后,可得到約等于70%的預算撥款。文件要求單個項目裝機容量大于300kwp,運營的時間要大于20年,投資單位資產大于1億元。在電池組件方面要求壽命大于等于25年,保質期大于等于5年,晶體硅在2年內、25年內衰退率要求分別小于等于2%和20%,非晶硅薄膜電池2年內、25年內衰退率要求分別小于等于4%和20%。重點支持的項目也由以往的主要針對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偏遠不通電地區擴展到光伏利用條件好的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要求的裝機容量大于等于10MW。
3、2011年,中國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聯合頒布了《關于做好2011年金太陽示范工作的通知》,項目提出把晶體硅、非晶體硅薄膜的補貼額度分別調整至每瓦9元和8元。4、2009年4月,《海南省建設廳關于組織申報太陽能光電技術應用財稅補助資金項目的通知》通知中對建筑實施財政補助,在2009年補助原則上定為20元/wp。5、2009年6月,《江蘇省光伏發電推進意見》確定在2009、2010、2011年分年度對地面電網電站進行補貼,目標電價分別為2.15元/kwh、1.7元/kwh、1.4元/kwh。
2.2、稅收政策
1)在出口退稅方面,2007年初到2010年初這一段時間內,由于我國光伏組件的平均出口退稅率達到17%。
2)在所得稅方面,征收15%的優惠所得稅稅率。在對光伏企業自主研發的鼓勵方面。所得稅中規定,對于研發人員占全體員工的比例要大于10%,高科技產品收入和總收入的比大于60%,境內研發額大于60%。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5000萬---2億、大于2億元的企業,研發費用與銷售收入的比例分別要高于6%、4%、3%。企業研發所產生的費用已經計入企業當期損益,還沒有形成無形資產的,可以按照當期研發費用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對于已經形成無形資產的,可以在稅前攤銷研發成本的150%,期限一般要求大于等于10年。在研發過程中的可扣除費用包括資料費用和與新技術有關的翻譯費、專利權、驗收費用等發生的各種費用。
2.3、國內財稅政策優缺點分析
2.3.1、國內財政政策優點分析
我國在21世紀初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實行了一些財稅政策,在中央政府實行了“太陽能屋頂計劃”、“397號文件”、“金太陽計劃”中,有利方面為:首先,為一些邊遠地區住戶居住分散,少數民族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生活用電問題,還避免了固定線路的過高的成本。這巨大的需求將大幅促進國內光伏產業的迅猛發展,業內人士估計如果這樣的政府補貼政策擴大到一般商業應用,光伏產業的年增長額將達到一倍以上。
其次,通過對光伏發電系統、傳輸系統、光伏蓄電池、并網設備等核心設備的補貼和預撥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光伏企業的資金問題,加速企業資金的運轉,有助于企業迅速做大做強。在2010年,有總量為272MW的120個項目得到了補貼。
再次,在“金太陽計劃”中補貼的強度有所減弱,對產品的質量、技術水平的要求有所提高,標志著政府希望通過“金太陽”政策全面整合國內光伏產業,促進國內光伏產業全面升級,積極努力去掌握產業的核心技術,同時這也有利于擴大國內光伏產品的應用,可以減少對國際市場的依賴。國家財政將要拿出一定的資金,幫助企業把光伏領域的技術優勢轉變成產業優勢。預計在未來的3年內新增裝機容量約60萬千瓦,把我國光伏產業向著產業化和規模化方向發展。
最后,在地方實行的財政方案中,《海南省建設廳關于組織申報太陽能光電技術應用財稅補助資金項目的通知》和《江蘇省光伏發電推進意見》有利方面:通過財政補助會加強企業相對于傳統能源的競爭力,為光伏產品找到銷路。補助具體金額的設定讓企業有一定的壓力,是其積極研發降低生產成本。
2.3.2、國內財政政策缺點分析
第一,“光伏屋頂”計劃補貼的條件嚴格,在2009年全年,總共有約占91MW的111個項目得到補貼,補貼總費用約為13億元。這些條件只有利于像河北晶澳、南京中電這樣的具有一定資金和技術實力的大企業和一些外資企業。這直接導致了補貼項目很少,雖然可以增強大企業的實力,使他們提高自身技術水平,更好的在國際市場與西方企業競爭,可是把大量的中小企業排斥在行業之外,對于光伏產品支持面過窄,不利于多層次光伏產品的競爭。
第二,在397號文件中的50%的補貼方案,對于總投資的界定在實際操作中也有一定的難度。同時技術條件要求比較高,把眾多中小企業排斥在補貼范圍之外,使其無法享受文件中所提及的補貼。
第三,由于“金太陽”政策中大部分是事前補貼,無法做到全程的仔細監管,一些企業拿到補貼后會把部分補貼移作他用。補貼額的下調導致企業的成本的增加,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政策中加以完善。
第四,在地方政府的財政政策中,補助針對時間短,缺乏持久性,使得相應企業更加注重短線投資,缺乏長遠打算,不利于企業在技術上研究突破。
2.3.3、國內稅收政策優點分析
首先,在出口退稅中降低企業的成本,促進企業的出口創匯。
其次,在所得稅政策中,促進了光伏產業的發展,尤其是相關技術的研發具有很大的鼓勵促進作用,會在相當程度上減少企業的研發成本,讓企業努力開發新技術,縮小同世界先進水平的距離。
2.3.4、國內稅收政策缺點分析
首先,出口退稅導致了2009年6~11月,我國光伏組件的平均售價為1.5歐元/w,對于歐美國家的2.13歐元/w的相對價格優勢,導致了光伏產品的大量出口。如果按照歐美國家對本國光伏產品出口的稅收政策來計算,我國大部分光伏產品目前在國際市場上不具備市場競爭力。正是由于這種稅收優勢,使國內的光伏企業在技術、市場幾乎完全依賴外國的情況下出現了較大的成本優勢,這種成本優勢也成為2012年美國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議案的口實,造成了產業的蕭條。對于國內光伏產業來說,這種絕大部分產品靠出口的出口導向型的光伏產品的生產不利于國內清潔能源的推廣,使得國內企業消耗了本國大量的能源,在國內形成了大量的污染,卻未能獲得光伏產品生產的關鍵技術,國內光伏產業只能長期停留在初級加工的生產環節,成為了變相的出口資源和能源。過分依賴國外市場也造成了國內企業盈利模式的不穩定性,不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在2012年國際市場萎縮時,國內眾多企業虧損嚴重。
其次,在所得稅中,享用所得稅優惠有很嚴格的限制,要求企業要擁有產品的自主知識產權,這些條件對于剛剛起步不久的國內光伏產業來說顯得十分苛刻,導致了大量中小企業無緣享用,大量的研發資源被迫向大企業集中,不利于產業的全面發展。近幾年,歐美國家大幅減少對光伏產業的政府補貼導致的產品需求量銳減,產品價格相應的下降,造成了企業相應利潤減少,容易造成資本大量逃離這個行業。企業利潤的減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從事新產品自主研發的資金不足,這也加劇了我國企業對外國技術的過分依賴。
三、我國財稅政策與西方國家對比中的不足
我國雖然提出了一些光伏產業的財稅政策,可是對比國外發達國家相應政策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不足:
第一,我國出臺的相關政策的時間明顯滯后,分別在2009--2011年。對光伏產業潛在價值認識的不足直接導致了資金技術和相應的政策投入的不足,在我國科技力量相對薄弱的情況下,更拉大了和西方發達國家的差距。
第二,對光伏產業的調節方式比較單一,基本上全部使用政府補貼等行政手段,缺乏稅收和法律手段相配合。僅有的《可再生能源法》缺乏實施細則,僅僅停留在概念層面上。由于行政手段大多是短期的促進行為,變動性比較大,缺乏對產業的宏觀調控和長期性。這樣會使得大多數企業僅僅從事一些短線的投機行為,缺乏長期投資。光伏產業的做大做強關鍵在于相關技術的研發,但科技研發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投資多,見效慢。這也導致了我國企業大多從事像組件加工一類低端的,可以在短期見效的一些項目,對于我國光伏產業的長期發展很不利。
第三,我國的政策全部是針對企業的,缺少針對居民個人的政策。雖然生產決定消費,但畢竟對于光伏電力而言,居民才是最終的使用者。如果以地面光伏設備為主體,需要占用大面積土地,還需要增加專門人員進行維護,增加了光伏設備的使用成本。因此,在居民屋頂安裝光伏設備是一種得到國外廣泛使用的既簡單又節約空間的光伏利用方式,可是這需要得到居民的認同。所以讓居民得到一定的的利益,才能使屋頂光伏產品更快的得到普及,從而擴大了光伏產品市場。
第四,對于產業的發展整體規劃比較模糊,僅僅存在在概念上,缺少具體的實施方案。目前國內政策大多是對光伏產業的一些概念上的補貼,還處于理論階段,缺乏具體的操作性。由于缺乏政策的細則,使得一些政策落實起來有一定的難度。例如:什么樣的光伏設備可以得到多少補貼,補貼用于生產的哪些環節,銀行優惠貸款的數額和具體條件等方面都沒有詳細的規定。
第五,出口退稅比例過高。近幾年中國出口退稅率高達17%,使得國內光伏企業在沒有獲得核心技術的情況下在海外長足發展,國內前十名的企業產能達到了全球的30%,國外的一些技術先進的企業大量破產。如果除去出口退稅,國內大部分企業的利潤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他們大多憑借高額的退稅金在國際市場上形成了價格優勢。以無錫尚德為例,有關報道指出大部分銷售額來自于海外子公司,6年內納稅額達到8.6億,不及退稅金的10%。隨著2012年海外市場的萎縮,導致了國內光伏產業幾乎是全面虧損。高額的退稅額使得光伏企業把主要產品銷售到海外,導致了國內光伏產品的應用量較小,不利于我國清潔能源產業的發展。
第六,缺乏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由于目前光伏技術不是很成熟,發電成本高,需要專門的稅收優惠加以特別扶持,缺乏通過稅收手段引導企業進行長期科技研發,通過更低的稅率,可以誘導光伏企業和居民作長期的投資,并獲得相應的利潤,維持產業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