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采用光伏組件,將太陽能轉化為電能的分布式發電系統。與傳統的大型電網發電系統相比,分布式光伏發電這種小規模、分散式的發電方式因為更加靠近用戶,一方面可以減少電力在升壓運輸中的損耗,降低高壓輸電成本,更加經濟、安全;另一方面,這種發電方式主要依靠的是新能源—太陽能,提高環境保護能力的同時也降低了對于傳統能源的依賴。故在傳統能源逐漸枯竭的今天,這種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方式受到了很多國家的青睞,其中歐美、日本等國早在20世紀就己經開始了在分布式光伏發電領域的探索。
一、分布式光伏發電在我國的發展意義
相較于美國、日本、歐洲等發達國家,分布式光伏發電在我國的發展較晚,直到2012年我國才開始積極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雖然分布式光伏發電在我國發展時間較短,但是其發展對于我國來說意義重大。
1.1、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打破我國光伏產業瓶頸的關鍵
眾所周知,2011年美歐先后發起的針對我國光伏的“雙反”調查沉重打擊了我國的光伏產業,直至今日我國大部分光伏企業尚未走出產業“寒冬”。雖然這次歐美調查存在惡意成分,但通過這次調查也暴露出我國光伏產業國內市場需求極小,極度依賴產品外銷的畸形發展方式。由此可見我國光伏產業鏈發展并不均衡,上游的制造業發展迅速,而下游的國內光伏應用市場卻發展緩慢,在國際市場形成封鎖的今天,供過于求導致的“產能過剩”問題必然阻礙我國光伏產業的發展[ca。故在這種情況下,積極開闊國內市場就成為幫助光伏企業走出“寒冬”,完成產業升級,抨順產業鏈條的關鍵。而分布式光伏發電在我國的發展就起到了這樣的一個作用。可以說,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發展己成為開闊國內光伏市場的重中之重。
1.2、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是保障我國能源安全的重要一環
雖然我國早在2005年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但是直到今日我國的可再生能源產值仍然較低,風能、太陽能發展頻頻遭遇瓶頸,核能、生物質能開發進展緩慢,同時我國的傳統能源如天然氣、石油等儲量卻頻頻告急。近期公布的數據顯示,2013年,中國原油、天然氣、煤炭三大主要能源的進口量均呈現快速增長態勢,對外依存度進一步攀升,其中2013年原油對外依存度達到58%,天然氣對外依存度達到31.6%。
未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進一步崛起,能源供應量和資源消耗量也將進一步增加,工業化和碳減排之間的博弈也將日趨激烈。在這種情況下,加快發展新能源、降低對于傳統能源的依賴成為保障我國能源安全的關鍵。
因此,近年來我國政府連續出臺多項利好政策以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在我國的發展,僅國家能源局、財政部等部門就出臺了多部文件,如財政部發布《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就明確指出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農網還貸資金等4項針對電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等。2014年2月,國家能源局下達今年光伏發電年度新增建設規模的通知,確定全年新增光伏備案總規模為1400萬kW,其中分布式為800萬kW,可見我國推行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決心。
但是,對于上述的利好政策,市場反應并不熱烈,大多數企業及個人都處于觀望的狀態。相關數據顯示,2013年國內分布式光伏安裝累計超過5GW。但不難發現,在累計完成的分布式總量中,“金太陽”工程的貢獻量約為2/3,完全通過市場化投資的分布式項目則少之又少。截止到2014年2月初全國18個分布式光伏示范區中仍有相當一部分尚未動工,而國內眾多城市2014年一季度分布式光伏發電新增裝機幾乎為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似乎陷入裹足不前的困境,對此許多業內人士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發展前景表示擔憂。在這種情況下,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在我國的發展成為了各界關注的焦點。為了探索出能夠促進我國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的路徑,我們必須從阻礙發展的原因入手。
二、分布式光伏發電在我國發展緩慢的原因分析
分布式光伏發電之所以在我國尚未形成規模,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2.1、項目投資回報周期長
分布式光伏發電在我國的發展,特別是以居民家庭為單位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推廣需要業主的支持,所以如何調動業主的積極性就成為了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的前提。目前,政府主要通過免稅和補貼的方式來提高業主投資分布式光伏的積極J險,如己經落實的《關于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中規定,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實施全電量補貼政策,補貼價格為0.42元/度,遠高于市場預期,按此補貼額度和執行期限計算,多數省市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內含報酬率在8%11%之間。
導讀:相較于美國、日本、歐洲等發達國家,分布式光伏發電在我國的發展較晚,直到2012年我國才開始積極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雖然分布式光伏發電在我國發展時間較短,但是其發展對于我國來說意義重大。
在如此高額的補貼下,分布式光伏電站工作開展仍然屢遭瓶頸的原因在于高額的初裝費用。據悉,一個中等的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初裝費用在5一8萬元之間,這對于一個家庭來說是一項數目不小的投資,保守估計此投資回收期將長達10年,10年之后分布式光伏電站才能有所收益,如此長的投資回收期使很多投資者望而卻步。這也引起了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的不均衡,據悉目前發展較快的省份往往集中在經濟發達地區,如浙江、廣東、山東等,而中、西部地區卻發展緩慢(表1)。
2.2、政策持續性屢遭質疑
在現行政策下,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補貼將由“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支持,并且政府也明確規定了光伏發電項目自投入運營起執行標桿上網電價或者電價補貼的標準維持20年不變。以上政策的本意是為了方便業主準確的測算出投資回報周期,加強業主的投資信心。但實際上卻讓很多業主對于政策的持續性產生了懷疑。
眾所周知,我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雖然在近年來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可再生資源的適用范圍及推廣進展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差距,特別是除風電、水電及太陽能之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尚處于開發階段,所以我國的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長期處于捉襟見肘的狀態,根據相關媒體測算,按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二五”目標規劃,到2015年,包括水電、風電、太陽能和生物質能在內的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每年的資金缺口為800億元。這樣的資金缺口讓業主對于政府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電價進行20年的補貼能力產生了懷疑,導致了很多投資商躊躇不前,從而阻礙了分布式光伏發電在我國的發展。
另外,在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并網問題上,雖然國家電網和南方電網己經出臺了鼓勵分布式并網的政策,但電網對光伏發電的支持能持續多久存在不確定性。考慮到分布式電站發電的間歇性和不穩定性,一旦上網必然會增加電力設施的維護成本,進而增大電網的運營成本,而這部分成本如何分攤尚未確定。故從長久來看,分布式電力未來上網之路仍具有不確定性。
2.3、政策落地效果不顯著
雖然從2013年起各種關于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利好政策就己經不斷出臺,但是在實際操作上,我國尚存在體系障礙和政策盲點。如個人光伏發電審批流程問題,光伏組建市場的混亂問題以及上網電費的結算問題等等,特別是在能源主管部門、地方政府以及投資者三者之間的責任區分上仍存在盲點,這也導致了在政策落地過程中出現部門之間協調不力的情況,這無疑降低了分布式光伏發電在我國的發展速度,同時也降低了業主的參與熱情。
三、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政策建議
3.1、增加融資渠道,降低投資風險
分布式光伏發電作為我國可再生能源的一部分,其發展必然離不開財政投入,而且相較于其他大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產業而言,分布式發電涉及的范圍更廣,投入成本較高。在這種情況下,完全依靠政府投入或者完全依靠企業個人都是不現實的,而現在對于依賴上網電價補貼的方式,并不能有效降低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投資風險,從而造成了業主及相關企業在投資問題上止步不前。為了打破這一瓶頸,本文提出政府與企業及個人形成利益互鎖關系,并且為企業及個人提供多種融資渠道以降低初裝投資門檻。
導讀:相較于美國、日本、歐洲等發達國家,分布式光伏發電在我國的發展較晚,直到2012年我國才開始積極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雖然分布式光伏發電在我國發展時間較短,但是其發展對于我國來說意義重大。
具體來說,對于個人,政府應該著力降低其短期成本,對于企業,政府應該保證其長期回報。之所以這樣考慮,是因為個人相對于企業而言更加看重短期的投資回報,所以應該從降低短期成本入手,比如可以考慮對獨棟發電的個人使其享受零息貸款或者以降低房產稅的方式進行變向補貼;對于其他類住房,筆者建議政府可以與物業公司進行聯合投資,在規定期限內的投資收益歸物業所有,而之后其所發電量的收益由政府收回,這樣就可以解決現存的諸如屋頂糾紛等問題。
對于企業而言,如果企業資金比較充足,可以選擇自我投資的模式,如一些大型的商場、綜合辦公樓宇及占地面積比較大的廠區等,政府可以幫助這些企業建立專項基金,從而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而那些資金不太充裕的企業以及公益性場所、國有辦公場所、醫院、學校等則可以選擇合同能源管理制(EMC),即由能源管理公司進行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投資建設,而后期的收益也將全部歸屬于能源管理公司。
3.2、落實各方責任,做好產業引導
要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在我國的發展,就必須明確各方責任,做好產業引導。特別是要明確國家、地方政府以及投資者的責任。筆者認為,國家的責任主要在于分布式光伏產業戰略的制定上,另外也要關注各地產業發展所面臨的共同困境,如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難等問題,就需要從國家層面進行統一的調配解決。
而地方政府的主要職責在于結合本地的資源享賦進行有側重的支持,如在中東部等經濟發達地區,由于當地居民的人均收入水平較高,直接的補貼力度可以有所下降,鼓勵類的政策可以加強,如通過對安裝光伏屋頂的家庭或者企業降低房產稅或者減免個人所得稅的方式來刺激投資人的熱情。
另外,我國政府也要做好產業引導工作。在此,建議政府部門可以對相關企業及個人進行定向培訓,強調我國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目標,即保護國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性,同時也要向企業及個人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投資回收期,以及政府政策的持續性等問題,從而保證投資人對于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建設有一個客觀的認識和一個積極的態度。
3.3、提高行政效率,做好部分協調
分布式光伏發電由于其投資的分散性,其發展離不開群眾的支持,而為群眾提供一個優良的投資環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政府任務。特別是個人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推廣,如果審批流程過于繁雜,必然會讓很多投資人望而卻步。所以政府首先應該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審批流程,同時也要簡化政策,提高部門之間的協調性,增強政府部門人員的辦事效率。
另一方面,也要隨著分布式光伏發電試點在我國的推行,積極總結其中的經驗教訓,對各地綜合J險問題進行統一解決。同時,加快現有政策的實施力度,對業主普遍關注的補貼問題、稅收問題以及上網電量收購問題進行細則化處理,打消業主對于投資收益的憂慮,并加大部門之間的協調力度,盡快將政策細則予以實施。
四、結語
綜上所述,分布式光伏發電在我國的發展不僅能夠有效的提高我國的能源安全,同時也能幫助我國的光伏產業擴展國內需求,抨順產業鏈條,其發展有著重要的經濟意義和戰略意義。當然正如所有新能源產業一樣,分布式光伏發電在我國的發展離不開政府政策的支持,但是決不能讓分布式光伏發電走“風電”的老路,成為投機者占有國家利好政策卻不履行企業職責的又一契機。政府應堅持前期進行投資引導,后期進行“半市場化”處理的原則。在這樣的原則下,我們進一步對投資者進行正確引導,消除業主想要投機的心理誤區,同時也要扎實地做好產業的政策基礎,形成一個完整的政策體系,為以后的產業市場化發展提供可循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