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日,國家林業局發布了林資發〔2015〕153號《國家林業局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此政策可算是國家林業局發布的第一個與光伏直接相關的林業政策,不過此政策的發布廣大光伏人還不是特別滿意,因為相對征求意見稿(國家林業局關于征求《國家林業局關于規范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的通知》),本次發布的光伏林業政策可謂是做了大量的刪減。
很多朋友看完光伏林業政策,都無從下手了,不過作為林業局的首個光伏林業政策,還是有很大參考價值的。筆者就為大家梳理下,歡迎大家拍磚。
一、光伏林地的分類
國家林業局的政策可謂是言簡意賅,一共四條,句句都得認真看!在開始解讀政策之前,我們來先學習下林地的分類:
土地類型(以下簡稱地類)劃分為林地和非林地2個一級地類。其中,林地劃分為8個二級地類,13個三級地類,具體見下表:
二、那些林地可以做光伏?
先看政策原文:
一、各類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含同類型國家公園)、瀕危物種棲息地、天然林保護工程區以及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為禁止建設區域。其他生態區位重要、生態脆弱、地形破碎區域,為限制建設區域。
二、光伏電站的電池組件陣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覆蓋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區域覆蓋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政策的前兩條明確了那些地方不可以建設林地,也就是相當于劃定了政策紅線,前兩條所列的種類是禁止建設光伏電站,因此碰到前兩條所列類別請立刻繞行,不要有任何打擦邊球的想法!
再接著看:
三、對于森林資源調查確定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土地,應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林光互補”模式光伏電站要確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變林地性質。
也就是說林業局認定為宜林地且國土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土地可以建設光伏電站。雖說這樣的地不好找,但是這個政策還是為林地建設光伏提供了政策依據!
根據153號文件,筆者整理了下面的表格,明確哪些林地類型可以做光伏電站。
三、林地做光伏采用何種模式呢?
153號文件非常明確的指出了:應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筆者個人的理解是,要想在林地做光伏,就必須采用“林光互補”的模式。至于何謂“林光互補”?這里就留下了可以操作的空間!
有朋友在昨天的評論中留言:在光伏矩陣間植樹,遮擋怎么辦?種松柏樹啊,種植不喜光的灌木啊!別一想到數就是參天大樹,也有小樹不是,也有不喜光的樹不是,難道還要林業局的領導教你什么是“林光互補”嘛!
筆者昨天剛看到政策也是很不理解,為什么對征求見稿進行了大量的刪減而濃縮成了這四條,原來濃縮的都是精華...
四、林地怎么做光伏呢?
四、光伏電站建設必須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的,電池組件陣列在施工期按臨時占用林地辦理使用林地手續,運營期雙方可以簽訂補償協議,通過租賃等方式使用林地。
關于如何辦理林地審核審批手續?國家林業局發布了林資發〔2015〕122號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和《使用林地申請表》、《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的通知,對其流程進行了明確規定!
五、使用林地需要額外繳納那些費用呢?
根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凡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各項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批準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
根據最新公布的財稅〔2015〕122號《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宜林地由每平方米收取2元的森林植被恢復費,調整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灌木林地由每平方米3元提升至不低于6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在上述下限標準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征收標準。
也就是各省的標準只會比上述標準高,不會低于上述國家標準。折合到每畝,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最低標準為:宜林地2000元/畝,灌木林地4000元/畝,好在對于一個項目是一次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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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林業項目涉及到的政策:
2、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國家林業局發布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4、財綜〔2002〕第73號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5、財稅〔2015〕122號《關于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