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陪審團裁定Samsung侵害Apple三項發明專利及三項設計專利,必須付出10.49億美元的巨額損害賠償,消息震驚全球。這場“世紀審判(Trial of the Century)”對于設計專利的影響將會持續至未來幾年。
在法律層面上對于知識產權的業者而言,最困難的問題就是被問到關于“一個產品是否侵犯設計專利呢?”
不管你是否承認,設計專利侵害分析與判斷所依據的視覺印象(visual impression),總是讓人覺得多少會包含一些主觀的部分。因此,縱使是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也無法預測。
※本文摘錄自[近似與實質相同的界線(How close is too close)--設計專利侵害認定]
相較于發明專利的侵權訴訟,可供企業或專利業界參考的設計專利相關案件或判例的數量不多。因為參考資料不多,也只有透過侵權訴訟實務的研究及觀察,才能進一步的了解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的核心問題。
兩個設計之間究竟要近似到何種程度才會構成實質相同(how close is too close)?有點黏又不太黏的近似會不會造成誤認或混淆?黏到何種程度的近似才會構成實質相同呢?本文想以美國與我國臺灣地區設計專利侵權訴訟的侵權與不構成侵權的不同決定,試著說明設計專利的權利范圍與侵害分析與判斷。
美國設計專利侵權的案例
1. Gorham v. White案例
1871年,在Gorham案例中,美國最高法院裁定所有的專利侵害訴訟案中必須采用相同的檢測。設計專利的實質相同檢測,是以一般觀察者的觀點,施予購買時之通常注意程度觀看兩個設計。最高法院認為,如果兩個設計之間的差異足以產生不同的視覺效果,這些差異就足以破壞“實質相同”的認定。
2. Crocs, Inc. v. 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
2010 年,原告Crocs有關于泡棉運動涼鞋(布什鞋)的D517,789 設計專利(如圖1所示,簡稱789 專利),在Crocs, Inc. v. ITC的上訴案件中,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簡稱 CAFC)說明:Crocs 設計專利權范圍應該是“如圖所示與所述的鞋類的裝飾設計”,可是,ITC 卻以發明專利的方式來解讀設計專利,偏離“整體設計”考慮的原則。
CAFC說明:如果兩個設計之間的細微差異(minor differences)不能產生不同的視覺印象,就無法阻擋設計專利侵權的事實認定。導致一般觀察者混淆或誤認的原因,是整體設計的近似,而不是某些新穎設計特征的近似。因此,被告的涼鞋侵害了789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