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社會矛盾和糾紛的日漸復雜與多樣,各級政府的社會治安防控任務日益加重,為有效實現社會治安的打防控一體化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大規模運用電子監視系統已成為各地普遍做法。“電子眼”大面積覆蓋對加強社會管理、抓捕現行、偵查破案、打擊和震懾預防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增強群眾安全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日,有媒體報道蘭州市從2007年啟動社會治安視頻監控系統以來,“電子眼”幫助公安部門提供破案線索一萬余條,可以說是成績斐然。目前蘭州市計劃再安裝4000個“電子眼”。
科技是把雙刃劍。“電子眼”的廣泛運用是城市化、信息化時代的必然,它一方面提高了社會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也給公民的隱私保護帶來了較大的現實壓力。在大量“電子眼”的監控下,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得到了較好保障,但其與公民隱私保護的沖突也日益尖銳。如2008年,深圳市羅湖區雅園立交橋旁的“電子眼”就發生過“斜視”行為,透過窗戶拍攝到居民在臥室或浴室的日常活動情況,更為嚴重的是,這些實時視頻信息在政府部門信息網上直播;此事經媒體曝光后在當地引起軒然大波。而前不久,發生在四川綿陽的“高速路摸胸門”事件,再次使“電子眼”監控與個人隱私保護問題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盡管兩起事件的涉案者均被有關部門查處,但我國關于“電子眼”的相關法制建設還是明顯滯后。
我國關于隱私權的保護體系尚未完善,“電子眼”所產生的隱私權爭議也無相關法律法規可循,尤其是國家賠償中對于精神損害不予賠償造成隱私權保護的法律缺位。北京、重慶、成都等城市頒布的關于“電子眼”的規章,多是從行政管理角度出發來規范“電子眼”的設置,雖然各個規章中都強調對隱私權的保護,但除北京市的規定外,其他地方的規定都過于簡單,沒有強制執行性,且各地規定繁簡不同,具體要求各異,顯然對隱私權的保護不夠完善。
隱私權發展之路必定是利益沖突與協調之路,這需要公共權力必須限制在合法的范圍內進行,也就是說,“電子眼”的監控范圍必須嚴格限定在公共領域內且合法安裝。同時還應當明確一些基本原則:首先是限制監控原則,主要是指個人資料應在當事人知情的情況下向其直接收集,而不得秘密收集。具體到“電子眼”監控上,要求對于攝像裝置應安裝有警示標志,使當事人明確知道自己是處于電子眼監視之下;其次是目的拘束原則,即安裝“電子眼”必須有合理、合法、明確的目的,而且監控所取得的信息不能用于此特定目的之外。比如,公安機關根據攝像監控取得的資料只能用于維護治安之目的,除法律有明確規定外,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再次是嚴格保密原則。“電子眼”監控不僅在于監視,更在于根據監視所得信息進行管理控制,而對隱私權侵犯最多的是監視所得信息的不正當傳播,因此這一原則尤為重要;最后是責任原則。對于“電子眼”監控中出現侵犯隱私權的情形時必須予以嚴格的法律制裁。加強“電子眼”的相關法律規章制度建設,不僅有助于保護公民隱私權,也能使憲法關于人權和公民基本權利保護的精神更加深入人心。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網絡信息技術的迅速普及,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成為“透明人”。一方面,大街小巷密布“電子眼”起到積極作用;另一方面,個人信息總被不法者獲取并倒賣。針對這樣的情勢,亟須制定立法層級更高、法律制裁更嚴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