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根據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和轉變職能工作的有關精神,為進一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動各地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安防工程監管,我局決定從2015年7月1日起,取消對安防工程檢驗機構的授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公科信傳發〔2015〕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科技信息化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科技信息化總隊:
2000年以來,我局通過對承擔安全技術防范工程(以下簡稱安防工程)檢驗的檢驗機構開展授權管理,對規范市場競爭秩序,樹立第三方檢驗的公正性、科學性、權威性,保障安防工程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根據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和轉變職能工作的有關精神,為進一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動各地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安防工程監管,我局決定從2015年7月1日起,取消對安防工程檢驗機構的授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宣傳溝通,確保平穩過渡
自2015年7月1日起,相關檢驗機構不得再以“公安部授權安防工程檢驗機構”的名義開展安防工程檢驗或者承攬相關業務,之前承接的安防工程檢驗項目(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不包括7月1日),可以繼續以“公安部授權安防工程檢驗機構”名義完成該工程項目的檢驗工作。各省級公安技防管理部門要主動聯系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檢驗機構,加強宣傳和溝通工作,確保平穩過渡。《關于印發<公安部授權的安防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的通知》(公科安〔2001〕09號)中涉及安防工程檢驗機構的相關規定、《關于加強對公安部授權的安防工程檢驗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通知》(公科安〔2004〕34號)同時廢止。
二、明確工作責任,抓好落實監督
請各省級公安技防管理部門在2015年9月1日前負責收回并銷毀“公安部授權安防工程檢驗機構”的標牌,并做好對相關檢驗機構落實取消授權工作的后續監督。對經舉報或者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相關單位違反本通知要求,繼續以“公安部授權安防工程檢驗機構”名義開展工作的,省級公安技防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并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
三、創新工作思路,依法規范監管
各級公安技防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簡政放權總體要求,結合本地社會治安形勢、經濟發展水平和平安城市建設現狀,鼓勵和引導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檢查機構認可,并且安防工程檢驗能力在認證或者認可能力范圍內的機構,積極參與安防工程的檢驗工作。同時,各級公安技防管理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繼續做好對安防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
技防管理職能不在科技信息化部門的,請代轉至有關部門。
各地落實工作情況請于2015年11月30日前通過信息報送系統報送我局。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局安全技術防范工作指導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