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3日,工信部無線電管理局(下稱“無管局”)發布《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征求意見稿)》,其中針對470-510MHz民用計量頻段提出“限單頻點使用,不能用于組網應用”的限定、發射功率限值50mW(e.r.p)等新規,在物聯網產業界引起了極大反響。不少人士認為這將導致產業的繁榮現狀遭受嚴重破壞。
在《意見稿》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日(2018年1月15日)前,以LoRA產業鏈為主體的物聯網產業界在京組織了一場“為物聯網未來發聲——物聯網微功率頻譜應用研討會”,并形成了十點共識,希望能夠得到無管局的回應。今日,無管局在官網發布《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問答》(下稱“回答”),可以看作是對產業界的回應。
僅從姿態上看,無管局表現出了對物聯網產業界呼聲的充分重視,值得物聯網產業界點贊。一位業內人士表示,“這次不得不為工信部點贊,15號反饋意見截止,16號就給我們結論,把對我們的影響減小到最小。通過積極和無管局領導展開友好協商討論,取得了良好的反饋。我們相當于是把壞事變成了好事,讓主管部門聽到了、也看到了一個蓬勃發展的產業。”
那么,這份回答是否能否讓物聯網產業界放下心來?
《回答》一共包括五點。業內人士認為,一方面,《回答》引用“98年《管理規定》和2005年《技術要求》中對生產、進口、銷售和設置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規定了以下主要事項”,明確表明“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應當符合2005年《技術要求》所列的各項技術指標和要求”,也就是說,這塊規定還是按照原有法規管理。
另一方面,《回答》提到“在對同一頻段內依法已經開展或將來開展的無線電業務不會產生有害干擾的前提下,在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和技術要求的條件下,方可允許微功率無線電設備使用部分非ISM應用的頻段,即共用無線電業務使用的頻段。”業內人士表示,事實上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發射功率很小,幾乎不會影響別的無線電設備正常工作。所以,無管局事實上不再明確發射功率限值的具體數值,為物聯網發展留足了空間,值得點贊!
C114觀察到,《意見稿》發布一個月多來,微功率物聯網產業可謂一片恐慌,尤其擔心此前的投資、未來的規劃會因為政策的變動,而充滿不確定性甚至化為烏有。產業界也積極展開“自救”行動,并成功將訴求反饋給無管局,最終得到了無管局的正面回應。
當然,無管局出臺《意見稿》并非無的放矢,而是針對物聯網產業蓬勃發展的新形勢進行的主動管理、主動調整。可以相信,無管局后續還會和產業界溝通,進一步完善《意見稿》的相關細則。畢竟到目前為止,中國還沒有專用ISM頻段,物聯網發展即將進入爆發期,需要相關政策跟進管理。C114將持續跟進報道。
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問答(2018年1月16日)
一、我國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以下簡稱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管理有哪些現行規定?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和設置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為促進無線電通信事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管理,防止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對廣播電視、導航、移動通信及射電天文等無線電業務產生干擾,確保各種無線電設備正常、有序的工作,1998年原信息產業部制定了《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管理暫行規定》(信部〔1998〕178號)(以下簡稱98年《管理規定》),對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使用、管理及有關技術要求作出了具體規定。2005年,原信息產業部僅對以上規定中的附件進行了修訂,發布了信部無〔2005〕423號文件,即《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以下簡稱2005年《技術要求》)。生產、進口、銷售和設置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上述兩個規范性文件。
二、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現行管理規定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生產、進口、銷售和設置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無需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許可,不需繳納頻率占用費,但應接受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
98年《管理規定》和2005年《技術要求》中對生產、進口、銷售和設置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規定了以下主要事項:
一是“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使用不得對其它合法的各種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如產生有害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設法消除有害干擾后方可繼續使用”。
二是“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必須避讓或忍受其它合法的無線電臺站干擾或工業、科學及醫療應用設備的輻射干擾,遇有干擾時不受法律上的保護,但可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
三是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98年《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按照該條所規定的場景和條件使用。
四是進口和生產廠商在其產品說明書或使用手冊中應當刊印98年《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
五是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應當符合2005年《技術要求》所列的各項技術指標和要求。
具體內容詳見以上兩個文件。
三、我國指定用于(產生射頻能量的)工業、科學及醫療(以下簡稱ISM)應用的頻段有哪些?與國際上有何不同?
答: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及其中腳注5.138和5.150,下列6765-6795kHz(中心頻率6780kHz)、61-61.5GHz(中心頻率61.25GHz)、122-123GHz(中心頻率122.5GHz)、244-246GHz(中心頻率245GHz)頻段指定用于ISM應用,但其使用須經無線電主管部門給予特別批準;下列13553-13567kHz(中心頻率13560kHz)、26957-27283kHz(中心頻率27120kHz)、40.66-40.7MHz(中心頻率40.68MHz)、2400-2500MHz(中心頻率2450MHz)、5725-5875MHz(中心頻率5800MHz)、24-24.25GHz(中心頻率24.125GHz)頻段也指定用于ISM應用,在這些頻段內工作的無線電業務必須承受由于這些ISM應用產生的有害干擾。
國際上,433.05-434.79MHz(中心頻率433.92MHz)頻段是國際電聯第一區部分歐洲國家指定用于ISM應用的頻段,902-928MHz(中心頻率915MHz)頻段是美國等國際電聯第二區國家指定用于ISM應用的頻段。與歐美相比,包括我國在內的大部分國際電聯第三區國家在100MHz-1GHz頻段中沒有指定用于ISM應用的頻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上述指定用于ISM應用的頻段也劃分給了無線電業務使用,不論是ISM應用還是符合劃分的無線電業務,都可以使用上述頻段,但均要符合我國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
四、在我國允許微功率無線電設備使用的頻段主要有哪些?
答:國際上,微功率無線電設備使用的頻段均與無線電業務或ISM應用的頻段共用,國際電信聯盟并沒有給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指定專用、獨占的頻率。在我國,允許微功率無線電設備使用的頻段亦是如此,一是共用指定用于ISM應用的部分頻段。由于在這些頻段內工作的無線電業務必須承受這些ISM應用可能產生的有害干擾,因此允許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在滿足規定條件下也可共用這些頻段。二是共用無線電業務使用的頻段。考慮到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發射功率小、傳輸距離短,結合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劃和使用實際情況,在對同一頻段內依法已經開展或將來開展的無線電業務不會產生有害干擾的前提下,在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和技術要求的條件下,方可允許微功率無線電設備使用部分非ISM應用的頻段,即共用無線電業務使用的頻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