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聯網金融法律問題研究及完善建議—以商業銀行物聯網金融業務為視角
隨著物聯網技術的日臻成熟,并廣泛應用于人類生產、生活及交易時,作為金融業將必然創新出與此相適應的金融模式,我們稱之為物聯網金融。物聯網金融作為一種全新的金融模式無疑將打破傳統金融業和互聯網金融的現有格局,為傳統金融發展注入新的發展動力,并與互聯網金融高度融合后引領互聯網金融走向更高級形態的物聯網金融時代。未來的物聯網金融將呈現高度智能化、客觀化、便捷化、定制化的特點,將極大地提高融資效率,控制融資風險,促進金融、經濟社會健康可持續發展。
物聯網金融的發展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然而,目前我國尚未形成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監管規定、行業標準、司法判例等配套的立法和司法環境。因此,為了構建良好、穩定的法律制度環境,我們對物聯網金融涉及的若干法律問題進行了初步研究分析,并嘗試提出建立和完善物聯網金融基礎法律體系的有關建議。
物聯網金融的誕生及未來發展
物聯網金融是打通實體經濟和虛擬經濟的全新的金融生態模式
物聯網是通過射頻識別(RFID)、紅外感應器、激光掃描器、氣體感應器等信息傳感設備,按照約定協議進行信息交換和通信,以實現智能化識別、定位、跟蹤、監控和管理的一種網絡,在用戶尚未意識到的情況下完成信息的搜集,使物在脫離人的狀態下仍然可以獲得感知或者被感知的能力,物理世界與網絡(虛擬)世界被打通,形成高度智能化的互動反饋。物聯網這種全新的架構體系,讓虛擬經濟從時間、空間兩個緯度上全面感知實體經濟行為,準確預測實體經濟走向,由此便催生出了一種全新的金融生態模式,即物聯網金融。
物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互聯網金融均不相同,傳統的金融模式偏重于實體經濟,而互聯網金融更多側重于虛擬化的網絡金融且只能實現信息流和資金流的二流合一,傳統金融和互聯網金融都無法解決目前金融信用體系存在的根本問題,即信息不對稱,以及缺乏對實體企業有效掌控的問題。而物聯網金融建立在實體經濟已有的智能化、網絡化基礎上,可以連接實體經濟和虛擬經濟的每一個環節,可以達到資金流、信息流和實體流的三流合一,可以達到立體化、全方位地掌握實體經濟動態的目的,全面降低虛擬經濟的風險,提高對實體經濟風險的掌控度,這種全新的金融模式必將深刻而深遠地變革銀行、證券、租賃、保險、投資等眾多金融領域的原有模式。
物聯網金融給商業銀行帶來的變革影響和未來發展機遇
商業銀行作為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金融機構之一,可以依托物聯網技術,變革銀行的信用體系、防范經營風險、提升管理效能及改善客戶體驗。
銀行信用體系更加客觀化,逐步實現從主觀信用走向客觀信用的轉變。由于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嚴重脫節,銀行業金融機構缺乏對實體企業有效掌控一定程度上導致了銀行呆壞賬一直高居不下。現行的信用體系是由銀行人員通過調研企業運營情況并進行信用評級,再給予企業融資支持,決策更多地還是依賴于主觀判斷和經驗積累,因此一定程度上是主觀信用模式。而通過物聯網可以為銀行建立起客觀信用體系,生成的是客觀的信息數據,將幫助銀行打造全新的商業模式,例如物聯網可以幫助銀行實時掌控貸款企業的采購渠道、原料庫存、生產過程、成品積壓、銷售情況,甚至用戶使用情況,可以幫助銀行開展貸前調查,貸中管理,貸后預警,全面了解企業,精準定制服務,提高風控水平。
降低動產質押融資風險,撬動動產融資藍海。物聯網金融基于物聯網技術賦予動產以不動產的屬性,實現對動產無遺漏環節的監管,達到實質控制貨物的目的,極大地降低動產質押的風險。例如在大宗商品質押融資中,物聯網可全過程、全環節地防范重復質押、虛假質押、貨物權屬不清等一系列動產監管中的風險。物聯網金融模式中的動產質押業務將深刻改變供應鏈金融的模式,控制有關融資風險,助力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進而撬動動產融資的一片藍海。
零邊際成本的金融行為,全方位覆蓋各產業領域。得益于“物聯網+大數據+預測性算法+自動化系統”,采集企業信息的邊際成本近乎為零,服務長尾客戶再無邊界限制。物聯網金融可實現全過程電子化、網絡化、實時化和自動化,能大大降低運營管理成本。對于各產業領域的差異化信貸需求,銀行能夠做出更加及時、準確的反應,同時銀行在數據管理平臺可以提供財務管理咨詢、現金管理、企業信用評價等中間業務服務,銀行與企業的聯系更加密切,覆蓋全產業的金融服務將變得更為智能、便捷且可以節省成本。
基于以上物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帶來的變革影響,當物聯網技術大規模應用推廣以后,將更加豐富商業銀行的金融業務形態,帶來更大的發展機遇。首先,作為物聯網金融業務的起點和基礎,商業銀行的動產融資業務將再次蓬勃發展,通過物聯網技術,商業銀行可以對動產進行實時監控,監管由被動變為主動,由事后追蹤變為事先管控,商業銀行的動產融資業務將迎來更安全的環境,這是商業銀行物聯網金融發展的第一階段。其次,在物聯網技術實現了對動產的嚴密監控后,則可以建立新型的物聯網倉單,傳統的實物監管融資將變成更加規范、便捷、高效和安全的單證化融資,建立了物聯網倉單,進而可以大幅降低融資成本,實現融資方式的根本轉變,這是商業銀行物聯網金融發展的第二個階段。最后,在第三個階段,在物聯網技術廣泛應用前提下,各產業的所有生產、交易的各個環節都將物聯網化,商業銀行將可以提供覆蓋所有產業環節的全方位的、定制化的物聯網金融服務。未來,隨著我國產業升級的逐漸加速,各個產業領域都將物聯網化,物聯網金融將全面覆蓋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物聯網金融將同步改變上下游的商業模式和融資結構,全方位地滿足產業升級換代過程中的金融服務需求。因此,商業銀行的物聯網金融業務將隨著產業升級而呈現指數式的增長,迎來全新的發展機遇。
物聯網金融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分析
物聯網金融作為一種全新的金融模式,需要依賴良好、穩定的法律制度環境。比如物聯網金融領域的動產融資業務,我國雖然已制定了《物權法》、《擔保法》及相應的司法解釋,但均是基于目前和過去的技術條件和經濟社會現實狀況而制定的規則,對于先進的物聯網技術和物聯網金融的新業務形態,目前與之相應的配套法律法規制度、監管規則、行業標準、爭議解決機制、應急舉措等確實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具體來說,比如動產被物聯網技術賦予不動產屬性后的登記問題,電子倉單的登記問題、客觀數據和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問題、物聯網金融數據作為電子證據的效力問題及其他方面的法律問題。
物聯網金融動產融資登記的法律問題
作為物聯網金融業務的起點和基礎,商業銀行動產融資業務的發展尤為重要,甚至起到基礎性和決定性的影響。然而,近年來受宏觀經濟增速放緩、大宗商品價格疲軟等因素影響,鋼鐵、煤炭等大宗商品動產行業紛紛陷入調整,尤其是在抵質押擔保授信業務中,因動產貨物的流動性、同類貨物存放地相近易混同或無法有效分割(如多個客戶的煤炭堆放同一港口)、物流監管方或出質人道德風險等業務特性,占有交付的公示方式隱蔽性強且公示效果差,常發生如權屬不清、重復出質等因公示方式造成的問題或爭議,嚴重影響債權人的擔保權利,不利于交易安全及信用體系的建立,金融機構難以繼續為擁有動產質押物的中小企業提供更好的融資服務,為實體經濟提供動力。
物聯網技術的出現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決上述問題,通過引入物聯網傳感設備實現標的物的特定化,實時監測標的物的變化、實現監管過程的透明化和可視化,賦予了動產以不動產的屬性,優化商業銀行對動產抵質押物的有效管控,降低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提升預警時效性,降低了有關法律風險。物聯網技術和物聯網金融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動產的特定化問題,但即使解決了動產特定化的問題后如果銀行仍然僅僅依賴第三方監管機構監管保障質權,仍然存在公示力不足、隱蔽性強的問題,其他潛在的權利人仍然無法完全掌握動產占有的權屬狀態,對于重復質押、貨權不清等問題仍然無法完全解決,因此可以考慮通過登記的方式對占有的狀態進行公示和確權。
因此,利用物聯網技術將動產特定化并輔以動產登記制度作為一種輔助的公示方法,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決上述困難和挑戰,便于交易主體直觀了解質物權利變動狀態,增強交易安全性。目前我國在法律制度層面,對于動產登記只做了原則性規定,且只在動產抵押中有所體現,同時也缺乏具體的登記制度和規則,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信息安全和信息保密有關的法律問題
互聯網金融已在國家鼓勵下蓬勃發展,推動改變著傳統的金融消費習慣,但由于互聯網金融的開放性特點,互聯網時代的信息安全和信息保密問題已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國家已密集出臺了多項有關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2012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從法律層面明確了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保護的概念范疇、規范主體、責任主體、實名注冊、公民權利、行政主體、侵權責任等問題;2013年,工信部也出臺了《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對信息的范圍、收集和使用規則、安全保障措施、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2014年新頒布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提出了更高要求。
對于物聯網技術和物聯網金融而言,物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讓萬物互聯,高度智能化、便捷化、定制化催生智慧金融,因此物聯網金融是“生態制勝、數據為王”的,商業銀行的經營方式可能也將從客戶為中心過渡到以信息數據為中心,信息數據驅動將成為不可逆轉的發展趨勢。并且,物聯網產生的數據和互聯網產生的數據也不在一個級別上,按照當今上網用戶人數統計,至少10億人可以進入互聯網并留下數據信息,但如果沒有物聯網,即使所有地球人都上互聯網,平均每人幾臺上網設備,幾百億已經是極限了,但在物聯網時代,每一個物件都可以上網,每一個物件都可以控制,這個數量遠遠不是幾百億的級別,這樣的數量帶來的數據和信息的激增對于網絡沖擊的沖擊是天翻地覆的,因此必然會帶來信息和數據的安全和保密問題,試想,有一天我們身邊所有的物件都擁有或多或少的智能,所有信息數據都被物聯網系統所掌握,將會給信息安全和信息保密帶來多大的挑戰?
如前所述,物聯網金融產生的數據和信息不僅是海量的,而且是異常復雜的、立體的、個性化的,且物聯網數據和信息均由物產生,物體產生的信息數據的安全和保密規則與目前互聯網數據的有關規則不盡相同,比如哪些物體產生的數據需要法律的特殊保護,以及保護的范圍、邊界、程度;哪些物體產生的數據可以作為公開資料或者經授權可以公開,如違法違規使用應承擔的責任等;物聯網信息數據的合法使用人的具體規則如保密期限、儲存標準等等。如果前述問題沒有更為清晰的規則和邊界,可能產生信息安全和保密方面的問題或糾紛,甚至引起系統性、社會性的風險。因此基于物聯網技術和物聯網金融的特性,如何保障信息的安全性以及保密性是必須重點解決的前提條件。目前我國對于互聯網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已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法律制度,但對于物聯網技術廣泛應用及物聯網金融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卻比較分散,甚至缺失,因此有必要進行統一和完善。
客觀信息數據作為證據的效力問題
現行金融的信用體系是通過金融從業人員調研企業運營情況、分析財務報表,并進行信用評級,再給予企業融資支持,而物聯網金融活動則會產生大量的客觀信息數據,銀行將建立起全新的客觀信用體系。銀行基于物聯網技術產生的客觀信息數據可作為業務的決策依據或參考,但目前因為物聯網技術和物聯網金融領域法律制度的脫節,銀行依賴這些物聯網技術產生的客觀信息數據作為決策依據產生的糾紛能否得到法律上完全的保護,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另外,物聯網金融的未來是數據為王的時代,在利用數據分析為客戶提供更為個性化、便捷化、定制化的服務的同時也需要高度關注客觀數據和信用的真實性問題,且物聯網金融產生的客觀信息和數據與電子合同、電子證據類似也存在安全性的問題。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有效的證據包括電子數據,電子數據證據具有高技術性、精確性的特點,相比較書證、證言等,電子證據在存儲、傳輸過程中發生錯誤的概率較小,但電子數據證據存在致命的缺陷,即易篡改、易復制、易破壞及易丟失。物聯網金融交易中產生的電子數據也應屬于合法有效的電子數據,但基于物聯網技術特點,由于物聯網金融產生的是大量的客觀信息數據,因此是否可能被篡改、復制、破壞及丟失,需要進一步檢驗證明。如果客觀的信息數據也可能發生被篡改等風險,則一旦物聯網金融領域發生爭議或糾紛,可能會出現范圍更廣、更為復雜的法律難題。另外,互聯網金融業務中的電子數據證據同傳統證據在規則上存在較大的差異,而物聯網金融業務中產生的是客觀的信息數據,這些客觀信息數據有無獨立、權威的國家認可的統一標準,國家權威機構是否需對物聯網信息數據進行鑒定和認定,這些客觀信息數據作為證據時如何識別、儲存、提取、舉證、保全等具體的法律規則與互聯網金融和傳統金融的規則均有所不同,均需要有關的法律法規進一步予以明確。
構建物聯網金融基礎法律體系的建議
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經歷了法律和監管規則從無到有的過程。在互聯網金融起步初期,我國的證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的監管規定都是基于傳統金融業務制定的,并不能完全適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因此,為了規范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2015年7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十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從國家行政立法層面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邊界、業務規則和監管責任。近日銀監會也已針對最新的P2P監管細則公開征求意見。互聯網金融的基礎法律體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
物聯網金融是基于物聯網技術廣泛應用而創新出的金融模式,在鼓勵創新技術和全新金融模式的同時,物聯網金融的發展也必須有配套的制度和規范。而法律法規的缺失或不盡完善將可能直接導致交易主體間的權利、義務不明確,相關交易行為、交易結果的不確定,對未來物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極為不利。
物聯網金融的基礎法律體系建設一定程度上可以參考我國互聯網金融的規范模式,國家層面需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在上位法出臺后,隨著物聯網金融的逐步發展,監管規定、地方性規定、行業標準和慣例等也應循序漸進地出臺,跟隨業務發展的節奏,并適度具備前瞻性。因此,一方面,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下,需要加快物聯網金融基礎法律制度的制定,明確物聯網金融業務涉及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加強信息安全和保密的立法規定,保障交易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要適時修正和完善現有法律制度體系。當前,我國雖已具備比較完備的物權法律體系、金融法律體系,但大多沒有考慮到物聯網金融的特殊性,因此可以根據物聯網金融的特點,適時進行修訂和完善,比如物聯網金融動產融資登記的有關規定需要與時俱進地進行完善;對物聯網金融提供物聯網技術的供應商也應有基礎的法律規定,如禁止利用物聯網技術破壞金融秩序等,并規定相應的民事、刑事責任,同時,物聯網供應商作為新的金融參與主體需要更高的市場準入門檻和標準;另外,物聯網金融客觀數據的真實性和證據有效性問題等均需要做進一步更新、完善。
動產融資登記的法律完善建議
如前文所述,因重復質押、貨權不清等風險問題,目前我國大量的大宗商品動產無法充分發揮其本身質押的融資作用,中小企業融資越來越困難,因此,建立和完善動產融資登記的法律制度具有現實的必要性,同時,由于物聯網技術的出現使得完善動產融資登記法律制度具備了技術層面的可操作性。目前,法律層面的可行性需要進一步論證。
近年來,隨著《動產抵押登記辦法》、《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文件公布,已在逐步推動我國動產融資登記制度的不斷健全。在動產融資領域,特殊動產抵押、動產浮動抵押、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租賃等,登記的法律效力都有了較明確的法律規定及監管層面的操作規范,有效解決了動產擔保的公示力問題。因此,針對物聯網金融動產質押融資領域,可嘗試依托現行立法關于質權設立的交付主義規則,通過對間接占有事實的登記公示,加上審判規則的保護,達到鞏固質權人權利、排除重復質押風險和遏制不法侵害的目的,更有利于保護合法債權,維護金融秩序,符合公平正義。
現階段,建議動產質押融資登記制度可以借鑒融資租賃登記的模式,先建立行業內的交易習慣,通過監管部門制定有關細則,統一登記系統和登記標準,規定參與交易主體登記的權利和查詢的義務,加之最高院出臺配套的司法解釋對有關證據等進行法律上的確認。從長遠角度考慮,國務院可出臺動產質押統一登記條例或其他有關的行政法規,且隨著司法實踐的發展,司法判例也會進一步有所體現,并形成更有針對性的配套司法解釋。
信息安全和信息保密等法律規則的完善建議
物聯網金融產生的信息數據比較復雜,范圍很廣,可能牽涉到系統性風險、社會性問題,目前我國沒有專門針對物聯網金融的信息安全和保密的基礎法律規定,尤其是對于物聯網技術信息安全的特殊標準要求、信息保密范圍和邊界、應急機制、處罰規定等,以及物聯網金融滲透到各產業的每一個環節后,涉及廣大金融消費者和金融系統安全等問題,因此必須有更高標準的信息安全和保密規則。
隨著物聯網技術和物聯網金融的發展,建議出臺配套的信息安全和信息保密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標準,例如物聯網技術產生的數據和信息是否都屬于個人隱私,如何與個人隱私的保護規則進行匹配銜接;對于物聯網產生的哪些數據、哪些信息需要法律的特殊保護,以及保護的范圍、程度、期限,以及監督、處罰規則;基于特殊用途或特殊情形,哪些數據和信息可以作為公開資料或經授權可以公開,并規定具體的程序、違法違規使用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物聯網信息數據的保密期限、儲存規則等等。具體路徑而言,從長遠的法律層面看,需要建立頂層設計,建立統領性的規范性文件;法規層面,需要由國家有關部委制定細則和條例;司法實踐層面,司法機關配套制定相應的司法解釋;行業標準層面,源于物聯網技術和物聯網金融行業內部的自律條約、行業標準和慣例等也可發揮自律性的作用。
客觀信息數據證據的法律規則完善建議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在電子數據證據的調查、取證和保全上還沒有形成完整的、系統的、可操作的制度規范體系,國內部分具有創新意識的法院已在實踐,并在訴訟程序中對電子數據證據進行固化和保全。但物聯網金融業務中產生的是客觀的信息數據,與傳統的互聯網信息時代形成的電子數據不完全相同,并且隨著技術的更新迭代和發展,現有法律規定的電子數據證據規則可能無法完全適用,因此建議通過完善立法,在現有《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有關規則,明確物聯網金融產生的客觀數據的存儲、取證、舉證、質證、保全等的具體法律規則。
結語
萬物互聯,智慧金融,物聯網金融將與全社會的生產、流通、消費等各個環節深度融合,形成全面深刻的交互影響,從而變革傳統金融信用體系、支付體系和服務體系,也將給消費者帶來極具顛覆性的金融消費服務體驗,全面滿足客戶金融需求和非金融服務需求,未來,物聯網金融將無處不在、潤物無聲。
創新與規范不可偏廢,社會經濟的發展永遠離不開技術創新,離不開金融創新產品的推動,物聯網金融作為一種打通虛擬經濟和實體經濟的全新的金融模式更離不開配套的法律制度體系,因此構建物聯網金融基礎法律體系,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為物聯網金融的發展建立寬松但有章可循的法律制度環境勢在必行。具體操作上,建議隨著物聯網技術和物聯網金融的不斷發展,一方面法律法規的出臺需要有節奏地循序漸進地出臺,另一方面,也需要具備適當的前瞻性;同時與法律法規配套的監管規定、行業標準、慣例以及司法解釋、指導案例也需要配套出臺和實施,最終為物聯網金融的發展建立起安全、穩定的法律制度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