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支付寶VIE事件”讓馬云倍受爭議,如今眾多互聯網從業者或將不再有類似煩惱。中國商務部今日下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將規范VIE模式監管。
所謂可變利益實體,即“VIE結構”,也稱為“協議控制”,為企業所擁有實際或潛在經濟來源,但企業對此利益實體并無完全控制權,此利益實體系指合法經營的公司、企業或投資。
VIE結構在中國法律規范下處于“灰色”地帶。2013年3月,百度CEO李彥宏“鼓勵民營企業海外上市(VIE)取消投資并購、資質發放等方面政策限制”提案還曾引發行業熱議。
意見稿一方面規定,受外國投資者控制的境內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另一方面規定,外國投資者受中國投資者控制的,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可視作中國投資者的投資。
意見稿特別提及協議控制的處理的處理,征求意見稿將協議控制明確規定為外國投資的一種形式,本法生效后,以協議控制方式進行投資的,將適用本法。
對于投資法意見稿生效前既存的以協議控制方式進行的投資,如在法案生效后仍屬于禁止或限制外國投資領域,應當如何處理,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以下幾種觀點:
1、實施協議控制的外國投資企業,向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申報其受中國投資者實際控制的,可繼續保留協議控制結構,相關主體可繼續開展經營活動;
2、實施協議控制的外國投資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申請認定其受中國投資者實際控制;在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認定其受中國投資者實際控制后,可繼續保留協議控制結構,相關主體可繼續開展經營活動;
3、實施協議控制的外國投資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申請準入許可,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綜合考慮外國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人等因素作出決定。
商務部稱,將在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就此問題作進一步研究,并提出處理建議。
分析人士指出,一旦意見稿獲通過,意味著阿里、百度等中概股企業可被認為是中國投資者和內資企業。這意味著這些企業在國內開展業務將面臨著比以前更順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