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工信部公開《關于移動通信轉售業務正式商用的通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告》”),將自即日起,在部網站面向全社會公示30天。
《通告》對于移動轉售業務正式商用后,試點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進入退出程序:
(一)因自身原因,決定不再經營的;
(二)基礎電信企業與試點企業終止合作,試點企業不能繼續經營的;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2年內未獲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
(四)因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重大通訊信息詐騙案件發生或涉通訊信息詐騙舉報通報問題嚴重的;
(五)因責任落實不到位或經營服務出現嚴重問題,導致惡性群體事件發生的;
(六)試點企業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經營的。
試點企業進入退出程序,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如遇第五條第一項情形,試點企業應提前90日向社會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戶和合作基礎電信企業,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交退出申請、用戶善后處理方案、社會公示情況說明等材料,同時妥善處理用戶預付費返還、費用結算、爭議解決等事宜;
(二)如遇第五條第二項情形,基礎電信企業應提前90日向電信管理機構報告,說明理由。試點企業應同時向社會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戶,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交退出申請、用戶善后處理方案、社會公示情況說明等材料,同時妥善處理用戶預付費返還、費用結算、爭議解決等事宜;
(三)電信管理機構在收到試點企業終止經營轉售業務的申請或基礎電信企業終止與轉售企業合作的報告后,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日。自公示期結束60日內,電信管理機構應收回并注銷試點批文;
(四)如遇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日。自公示期結束60日內,電信管理機構應收回并注銷試點批文。期間,試點企業應向社會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戶,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交用戶善后處理方案、社會公示情況說明等材料,同時妥善處理用戶預付費返還、費用結算、爭議解決等事宜;
(五)如遇第五條第六項情形,試點企業清算及用戶善后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六)試點企業進入退出程序,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用戶善后工作,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法依規納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或失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