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不滿當地一家通信運營商擅自修改自己的套餐、不滿通信商工作人員以短信方式辱罵自己,今年 10 月份,瀘州消費者肖某將當地一家通信運營商投訴到江陽區工商局,經雙方協商:該通信商運營將擅自修改的套餐改回,向消費者賠禮道歉,并賠償相 關 損 失 共8000元。
免費升級套餐
消費者不“買賬”工作人員短信辱罵
今年9月25號,消費者肖某接到一個瀘州某通信運營商的電話,對方自稱是當地某通信商工作人員,對方告訴消費者:你的手機號可免費升級套餐,隨后便給他發去兩條短信,一條為套餐內容,一條為驗證碼。
肖某說,由于擔心是詐騙短信,遂沒有同意套餐更改,但他沒有想到,隨后該工作人員竟發來短信進行辱罵。一氣之下,肖某將這名工作人員及其行為投訴到該通信商。沒有等來解決辦法,9月29日,消費者肖某反而收到該通信商的資費更改短信通知,將他原本18元的套餐資費更改為58元,并再次于10月1日收到確認短信。
肖某立即對此事的“升級”發展再次投訴,通信商回復他等待處理。沒有等來合理的處理方式,10月中旬,肖某一舉將該通信商投訴到江陽區工商局,要求工商部門就通信商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嚴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并賠償他的經濟和精神損失1萬元。經工商局調查,消費者肖某反映情況屬實,通信商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使用消費者信息更改套餐資費,屬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經雙方協商:該通信商向消費者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和精神損失共8000元。
增加賠償3倍
“精神損害索賠”等列入新《消法》
江陽區工商局12315工作人員介紹,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而根據新《消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有侮辱、誹謗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