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修改21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其中包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進行修改。比對原條例與修改處可發現,國務院放開了網間互聯協議和電信資費定價的限制。電信資費由原來的“實行以成本為基礎的定價原則”改為實行市場調節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具體修改如下
1. 原文:網間互聯協議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刪除
2. 原文:未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斷互聯互通。
修改:遵守網間互聯協議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保障網間通信暢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斷互聯互通。
3. 原文:電信資費標準實行以成本為基礎的定價原則,同時考慮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電信業的發展和電信用戶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修改:電信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統籌考慮生產經營成本、電信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電信業務資費標準。
4. 原文:電信資費分為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修改:刪除
5. 原文:政府定價的重要的電信業務資費標準,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征求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修改:國家依法加強對電信業務經營者資費行為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管規則,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6. 原文:制定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電信業務資費標準,應當采取舉行聽證會等形式,聽取電信業務經營者、電信用戶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
修改:刪除
7. 原文: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
修改: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