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消息,有消息稱,工信部已經下發虛擬運營商牌照批文細則,明文規定虛擬運營商不得投資無線網等基礎電信設施,部分打消三大基礎運營商接納虛擬運營商的疑慮。
據了解,批文中規定,虛擬運營商未取得國內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許可時,不得投資建設無線網、核心網、傳輸網等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如需使用上述設施,應當使用已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經營者提供的網絡設施,不得從無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者處購買、租用電信傳輸網絡設施。
工信部還規定,用于提供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設備,屬于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管理范疇的,應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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