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發達的通訊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生活,房前屋后的各類電信設施也多了起來,因此而產生的矛盾也開始常見。番禺區的黎女士就因為名下的商鋪建筑物上被附掛大量的線路而深受其擾,一怒將某通信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番禺區法院判決通信公司遷走線路,并支付黎女士使用費1500元。
起因
電線穿過陽臺業主深受其擾
2010年6月11日,黎女士取得了番禺區鐘村鎮某大廈201號房屋的產權。房屋面積700多平米,物業規劃用途為商業。黎女士稱,某通信公司從2008年10月1日起,一直將大量的電信線路附掛于該建筑物陽臺護欄上,但通信公司一直未支付使用費。
黎女士還稱,正是因為大量電信線路附掛在建筑物內,導致了他人不愿意承租,為此她蒙受了損失。黎女士于是將通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支付建筑物使用費1500元。并要求通信公司立即遷走通信線路。
后經法院核實,在路經黎女士房屋陽臺的多條線路中,有一條系該通信公司所有,通信公司確認該線路是在2007年左右架設。
判決
運營商遷走電線支付使用費
番禺區法院審理認為,該房屋的權屬人是黎女士,其依法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益,通信公司未事先通知黎女士,獲得黎女士許可同意在房屋陽臺護欄上附掛電信線路,侵犯了黎女士房屋所有權的利益,妨礙黎女士正常使用涉訟房屋,因此通信公司應將附掛在涉訟房屋的線路遷走。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管理條例》規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者設置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公用電信設施,但是應當事先通知建筑物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該建筑物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使用費。”法院根據房屋仍為毛坯房未正式投入建設使用的實際情況及本地經濟實際收入狀況,判決通信公司支付黎女士1500元。
提醒
切莫輕易損毀電信設施
法官提醒,因電信線路等原因引發糾紛,作為房屋的產權人或使用人,應當選擇正當途徑處理。應當首先與電信業務經營者進行協商,并就使用費等問題達成和解協議;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訴前聯調工作室申請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就糾紛進行裁決。
如果一時沖動,故意損毀通信設備或剪斷通信設施的,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從事施工、生產、種植樹木等活動,不得危及電信線路或者其他電信設施的安全或者妨礙線路暢通;可能危及電信安全時,應當事先通知有關電信業務經營者,并由從事該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違反前款規定,損害電信線路或者其他電信設施或者妨礙線路暢通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予以修復,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