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簡稱:區塊鏈新規)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研讀了區塊鏈新規,認為有必要與廣大區塊鏈創業者分享心得。
一、確立監管機構 區塊鏈行業,一直也在尋找婆家。我們觀察,此前工業與信息化部及下屬單位對于區塊鏈行業的技術標準多有涉獵。我們有幸參與了工業與信息化部信息中心主編的《中國區塊鏈產業發展報告,在其中擔綱法律內容的撰寫等工作。 此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發聲,讓行業內對于監管機構的確定,有了更明確的認識。 當然,我們認為,對于技術標準還是歸工信部管理;虛擬幣原理及探索,還在央行研究所進行研究。 各地網信辦會成為地方監管機構。
二、區分行業邊界 成文法系國家,對于法律所表述的概念,必然有嚴格的內涵和外延。區塊鏈新規也不例外。 所謂“區塊鏈信息服務”是指:基于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所謂“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 所謂“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區塊鏈信息服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由此,我們可以判斷,狹義區塊鏈行業就是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換句話說,就是利用區塊鏈技術為社會公眾提供相應信息服務的人(含法人),例如:區塊鏈軟件的云服務(BAAS),向社會公眾提供以區塊鏈技術的云服務等。
三、采取備案制 摒棄“許可制”,采取“備案制”,是行政管理機關的科學選擇。 許可制往往會把行業管得太死,放任自流又會導致不可預估的風險,取用中間的“備案制”,可能是監管機構希望區塊鏈行業,既有規矩又有活力。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網信部的“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材料:主要包括提供者、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服務器地址等,經調整后,進行公示。 公示后,接下來各地網信辦根據備案材料情況,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不備案的,說明理由。這一點非常重要,備案與否在規定時間內給個準信兒,而不是無限期地拖延,影響整個行業的營商環境;對于不備案的,說明不備案的理由,這樣也防止“權力濫用”讓大家對于備案標準有“共識”。 備案后,每年有年審。備案后,有專屬“備案編號”,在網站和APP顯著位置標明,請腦補電影院一開場的“電影放映許可證編號”,當然,我們這個是備案編號。
四、并行不悖 并不是取得備案就萬事俱備,從事特定行業信息服務,還需要其他監管機構的特別授權或許可。 基于區塊鏈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履行區塊鏈備案手續前,應該先取得前述主管部門的批準。
五、重視信息內容安全 不得利用區塊鏈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 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我們建議設“專崗”從事網絡安全和內容合法的審核和確保工作。以防區塊鏈社區成為不受法律規制的“法外之地”,有些區塊鏈創業項目涉及海外通信或國際社區搭建的,請自檢。
六、確保用戶投訴通暢 區塊鏈創業,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同時,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用戶(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志等信息,記錄備份應當保存六個月,并在執法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其實就是說區塊鏈社區不是法外之地,也被界定為:公共場合。
七、行政處罰是緩沖帶 與網貸等行業初期不同,區塊鏈行業的初期監管就開始重視“行政處罰”。 傳統法律規制中,民商法普遍發達,刑法保底功能突出,行政法往往缺位。本次區塊鏈新規,將行政處罰明確列出,有利于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的及時“懸崖勒馬”,不至于直接進入刑事案件身陷囹圄。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規定,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由國家和地方網信辦依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責令暫停服務,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直至轉由相關部門依法關閉服務。
當然,還有最重要的一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颯姐有一位來自前法院系統的同事說,行政機關的行政規章中如果不寫“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么,司法系統就認為其本系統內就認為該行為不需要刑法這種最嚴厲的法律手段的保護,因此沒有這句話,一般不會直接采取刑法進行保護。所以說,這樣表明了發布者即監管機構的態度:違者可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