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此類活動往往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其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具有網絡化、跨境化明顯,欺騙性、誘惑性、隱蔽性較強的特點,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
提示指出,一些個人在網上聊天聲稱獲得了境外優質區塊鏈項目投資額度,可以代為投資,極可能是詐騙活動;一些租用境外服務器搭建網站,實質是面向境內居民進行非法遠程控制。
不法分子通過公開宣傳,以“靜態收益”(炒幣升值獲利)和“動態收益”(發展下線獲利)為誘餌,吸引公眾投入資金,并利誘投資人發展人員加入,不斷擴充資金池,具有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違法行為特征。
此外,一些不法分子還利用熱點概念進行炒作,編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論,有的還利用名人大V“站臺”宣傳,以空投“糖果”等為誘惑,宣稱“幣值只漲不跌”“投資周期短、收益高、風險低”,具有較強蠱惑性。
這些炒作行為或以ICO、IFO、IEO等花樣翻新的名目發行代幣,或打著共享經濟的旗號以IMO方式進行虛擬貨幣炒作,實則通過幕后操縱所謂虛擬貨幣價格走勢、設置獲利和提現門檻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