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的概念界定
從形態上,貨幣分為實物貨幣和數字貨幣。顧名思義,實物貨幣是有形的,其代表的價值用直觀的方法就可以看到或者觸摸到,而數字貨幣則是無形的,其所代表的價值用數字來表示,并通過電子信息進行傳輸和儲存。與傳統貨幣相同,數字貨幣即可能用于購買網絡中的虛擬商品和服務,也可能用于購買現實生活中的商品和服務。
從形態的角度理解數字貨幣,那么數字貨幣所涵蓋的內容就比虛擬貨幣和電子貨幣廣泛,虛擬貨幣和電子貨幣都屬于數字貨幣。電子貨幣是以電子數字形式存在的法定貨幣,相關信息儲存在磁條、微電子電路、光學裝置、計算機服務器上,表現為磁卡、微電子卡、廣電卡或者互聯網上的數字現金,貨幣的多少表現為數字的增減。而虛擬貨幣只能在特定的環境下被少數人接受,充當貨幣的角色,但本身并不具備現實貨幣的屬性特征,也不接受貨幣當局調控,僅由其創造者發行和控制。
電子貨幣與虛擬貨幣本質區別在于是否具有法定清償力,這一本質區別使得電子貨幣和虛擬貨幣在很多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
首先,從記賬單位上來說,電子貨幣的記賬單位一般都是現實中的貨幣,比如人民幣、歐元、美元,但是虛擬貨幣的單位則是自成一體的貨幣單位,比如Q幣、百度幣、比特幣等;
第二,從使用范圍來說,電子貨幣可以在除了發行指之外的所有地方作為支付手段,而虛擬貨幣卻只能在特定的虛擬社區中使用;
第三,從是否受貨幣當局監管上來說,電子貨幣受到貨幣當局監管,而虛擬貨幣一般不受貨幣當局監管;
第四,從風險類型上來說,電子貨幣的使用者承擔的風險主要是操作風險,但虛擬貨幣的使用者則面臨操作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多種類型的風險。
虛擬貨幣的邏輯
從虛擬貨幣的發行方式看,可以將虛擬貨幣分為有發行中心的虛擬貨幣和去中心化的虛擬貨幣;從虛擬貨幣的技術上看,虛擬貨幣又可以分為不加密虛擬貨幣和加密的虛擬貨幣。我們所熟知的游戲幣、論壇幣就是有發行中心的、不加密的虛擬貨幣,比特幣則是去中心化的、加密的虛擬貨幣。
網絡上用于購買發行商提供的虛擬商品和服務的虛擬貨幣就是有發行中心的虛擬貨幣。比如騰訊公司發行的Q幣。可以從發行、流通、回收三個環節考察此類虛擬貨幣的運行邏輯。在發行環節,用戶用現實貨幣從發行商那里購買虛擬貨幣,用戶的法定貨幣轉移到發行商手里,同時特定環境下的虛擬貨幣供應量增加。
在流通環節,用戶A的虛擬貨幣轉移到用戶B的虛擬貨幣賬戶中,虛擬貨幣供應總量并不發生改變。在回收環節,用戶將持有的虛擬貨幣向發行商購買虛擬商品或服務,流通中的虛擬貨幣減少。這類虛擬貨幣的購買相當于用戶提前向發行商預支一筆將來某一時刻購買其提供的虛擬商品和服務的款項,初衷是為了節約交易流程,當用戶購買虛擬商品和服務之后,虛擬貨幣也就退出了流通過程。
去中心的虛擬貨幣則依據特定算法產生,由整個P2P網絡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數據庫確認并記錄所有交易行為,并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的安全性。
比特幣是第一個也是迄今為止最成功的加密虛擬貨幣。比特幣點對點的運行機制類似于網絡上共享電影、游戲和音樂等文檔的BT協議,其創新意義在于:
首先,在價值轉移方式上,傳統貨幣依靠中心化的金融機構提供清算服務,比特幣則在不存在中心化機構的情況下可以實現點對點的價值轉移。當然,比特幣生態系統中也有中介機構,但主要作用是為比特幣提供流動性,方便比特幣與傳統貨幣以及與其他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
其次,在貨幣供應量的決定上,傳統貨幣由中央銀行統一發行,沒有上限,而比特幣的發行取決于分布在全世界礦工的“挖礦”行為,總量最多為2100萬。
第三,在信用基礎上,傳統貨幣的信用來源于對政府、商業銀行的信任,而比特幣來源于對其生態系統中制度設計的信任,包括點對點的分布式網絡和加密算法。
虛擬貨幣的風險及防范
有發行中心的虛擬貨幣的供應量與虛擬商品和服務的需求相對應,且使用范圍相對有限,面臨的主要風險:
一是發行商不按既定的協議(包括一定的價格)提供虛擬商品和服務:
二是脫離特定的虛擬環境進入實體經濟,沖擊現有貨幣體系。因此,對這類虛擬貨幣監管的重點一是對發行主體的監管,包括市場準入監管、運營過程中準備金要求管理;二是嚴格控制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
三是注重消費者權益保護。
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加密虛擬貨幣,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為相關部門的監管帶來較大挑戰。目前,比特幣運行過程中已經暴露出的風險,一是被用于毒品交易、洗錢、避稅等非法活動,二是比特幣交易平臺遭受黑客攻擊風險。對此,借鑒相關國際經驗,反洗錢、支付、稅務部門要更加重視對比特幣風險的研究、監測、風險評估,加強對比特幣投資的風險提示,規范交易平臺的經營行為。
除了虛擬貨幣本身可能存在風險之外,目前還有一類風險是各種打著“虛擬貨幣”投資旗號的非法集資和網絡傳銷活動。
據不完全統計,網上流傳的各類“虛擬貨幣”投資項目已多達一兩百種。在這些風險事件中,相關責任人通過虛構各種光環為“虛擬貨幣”信用背書,承諾高額投資回報吸引投資者,利用微信群或者QQ群以及舉辦講座的形式宣傳,線上和線下雙管齊下對投資者進行洗腦。
對于偽“虛擬貨幣”類的投資風險,應該建立包括工信部、公安部、互聯網主管部門等多部門的綜合協調機制,及時查封和屏蔽有害信息,加大對公眾的反傳銷、反非法集資宣傳,及時發布風險提示,提高公眾的風險防范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