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殺熟”這件事,基本還是各說各的理:消費者言之鑿鑿“這個可以有”,在線服務攤手表示“這個真沒有”。回頭看,2008年以來,爆料或控訴在線旅游、酒店、機票等電商平臺的疑似“大數據殺熟”行為不勝枚舉;乃至十年之后的2018年,“大數據殺熟”被評為年度中國媒體十大新詞語,中消協甚至還將其列為2019年新春重點關注對象。但詭異的是,迄今沒有認定出一個板上釘釘的殺熟案例。信息不對稱與不透明如一堵厚重的銅墻鐵壁,將真相阻隔在電商的最終解釋權手里。
所謂的“大數據殺熟”,其實就是依據數據的精準分析,對于粘性強的用戶利用信息不對稱,不動聲色加價或者拒絕優惠推送的差別化價格策略。消費行為往往就是這樣,用慣了、用多了,價格反而不敏感了。因此,新客50塊錢就能買到的服務,老客戶可能還是停留在100塊錢的檔位上。電商平臺的這種策略偏好其實是很容易理解的,在最大化利潤的目標面前,大數據提供的便利是不可能受道德誠信制約的。
有人說愿打愿挨,誰讓消費者不去貨比三家呢?這話經不起基本邏輯的考量:首先,利用大數據來殺熟果真合法嗎?且不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實施不久的《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亦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第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利用消費偏好選擇性推送本就是一個過于精明的商業選擇,更別說少數電商平臺扭曲價格信息等主觀惡意行為了。再說,市場進化得再高級,終究是“人”的市場。如果技術只是為賣方提供了耍心眼兒的機會,市場信用豈非要隨著技術迭代而灰飛煙滅?
很多時候,個性化服務與“大數據殺熟”是叫人傻傻分不清的,消費者即便是熟諳“貨比三家”的道理,恐怕終究逃不開數據的惦記。就比如這些所謂的“系統Bug”,誰來為之驗明正身呢?有人說,拿過的折扣、用過的滿減紅包,最后總得通過“大數據殺熟”的方式吐出來。這話或有偏頗,卻說破了一個道理:在宰客這件事上,線上線下是沒什么差別的;監管若不到位,肯定是會出問題的。
現在最大的疑問是:在“大數據殺熟”這件事上,電商平臺們異口同聲說是假的,那么,就真得只是消費者的群體癔癥嗎?這個問題,職能部門應該及時出手,為迷茫的消費者解惑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