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遇:大數據改變了意識形態的因變量
大數據給意識形態發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大數據一方面給意識形態發展帶來了客觀依據,對意識形態治理具有針對性、精準性和實效性。另一方面又為意識形態治理主體本身設置了治理限度,使意識形態治理主體充分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力,保障公民對于意識形態的話語權利,強化主流意識形態的引導力,提升對非主流意識形態的控制力。
(一)大數據使經濟基礎決定意識形態論變成經濟與大數據共同決定論
馬克思主義認為,生產力是社會發展的最終決定力量,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這種決定作用是客觀必然的,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但這種決定作用都是宏觀的,在中觀和微觀上需要多重復雜的機制才能實現,需要“中介原則”和機制才能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落到實處。“中介原則”和機制不但落實馬克思主義基本原則,而且還會檢驗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的有效性。大數據則是給這種宏觀的決定論提供了現實可供選擇的“中介原則”和機制之一。
這是因為,大數據是第一生產力的具體標志,大數據對生產關系起決定作用,通過大數據人們不但認識新的生產關系,還會構建新的精致的生產關系。大數據對經濟基礎起決定作用,讓人們看到真實的經濟基礎。通過大數據,人們會迅速而又精準地認識到生產關系和社會關系的變化,對階級和階層的分布有了更為清晰明確的認識,也因此認識到不同的階級和階層對意識形態的不同訴求。大數據不但對新型的生產關系和經濟基礎起決定作用,而且對上層建筑具有決定作用,對意識形態發展起決定作用,可有效去除網絡意識形態的泡沫化,消解網絡意識形態肥大癥。沒有大數據,網絡意識形態的幻像就會形成,每一個人都會生活在意識形態的幻像之中。通過意識形態幻像去治理,不但增加治理意識形態的成本,還會讓意識形態失真。意識形態客觀而真實的分布,只有通過大數據的方式和手段才能挖掘出來。
(二)主觀意志主導論變成大數據主導論
大數據使意識形態治理發生轉變。在網絡時代,意識形態具有多元性特征。多元意識形態包括主流意識形態和非主流意識形態。主流意識形態是公共權力輸出的新時代社會主義思想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非主流意識形態林林總總,主要包括民族主義、國家主義、民粹主義、自由主義與新自由主義、保守主義與新保守主義、社會民主主義、左派與新左派、右派與新右派。這些主義和意識形態派別在網絡以碎片化傳播的過程中,不但重新組合與變形,還會形成各種不同的亞碎片主義和亞碎片派別。不但如此,在網絡后真相時代,個體情感和個體信念成為網絡意識形態傳播和聚焦的源動力,所有這些都無疑增加了網絡意識形態的復雜性,也增加了網絡意識形態治理的艱巨性。過去那種對網絡意識形態進行主觀性模糊性治理顯然已經不適合網絡意識形態發展的潮流。主觀性治理必然讓位于客觀性治理,模糊性治理必然讓位于精確性治理,灌輸性治理必然讓位于互動式治理,真實性治理必然要與虛擬式治理相結合。這就需要轉變思維,即由理性思維、非理性思維、主觀想象、GDP數字思維轉向大數據思維,促使意識形態治理主體充分認識到大數據帶來的具有某種“顛覆性”的思維沖擊。意識形態治理主體利用大數據從海量意識形態樣本探索和發現意識形態傳播和發展的客觀規律,按著意識形態發展的客觀規律辦事。用意識形態的大數據說話、用意識形態的大數據治理、用意識形態的大數據進行創新,用大數據對意識形態進行精準引導和精準控制,因為通過大數據可以精確再現意識形態的客觀分布。
(三)內因根據論變成內因與大數據共存根據論
事物的發展變化外因是條件,內因是根據,外因通過內因而起作用,無論外因和內因,強調的都是事物變化的因果關系。生產力、經濟基礎、權力是產生意識形態的因,意識形態是三者共同合力的結果。“大數據使我們看到抽象普遍性追尋的意義和價值,同時又不會迷失于對它的終極追尋。就像抽象普遍性一樣,相關性更不是終極目的本身,它的價值在于其所曉示的相關關系,只是必須理解相關關系的因果派生關系性質,從而使其落實到因果性根基之上。”[1]大數據不是通過這種宏大的因果關系來分析意識形態,而是大數據通過相關性在保持因果性的同時,補正和延伸因果關系。隱藏在人們衣食住行的意識形態沒有大數據手段是難以揭示出來的,誰能想到人們購買蘋果手機會被民族主義抨擊,購買華為手機竟然有愛國主義注入呢,僅關注生活的沉默群體竟然是民粹主義的大本營。這一切,都是通過大數據相關性原理從日常生活樣態中把意識形態挖掘出來的。
意識形態與生活樣態有著密切的關系。從因果性的角度來說,有什么樣的意識形態,就有什么樣的生活狀態,有什么樣的生活狀態,就有什么樣的意識形態。但事實遠比因果性復雜,生活樣態與意識形態關系錯蹤復雜,不同生活樣態的人,具有不同的意識形態,同一生活樣態的人,具有不同的意識形態,不同生活樣態的人,具有相同的意識形態,但不可否認的是,意識形態往往隱藏在人們的生活樣態之中。利用大數據手段,對人們的生活樣態進行分析和挖掘,分析和預測人們的生活樣態趨勢,捕捉到生活樣態與意識形態的相關性關系。通過大數據的相關性原理和技術手段,可以把復雜的生活樣態與意識形態的關系以規律性的方式揭示出來。2016年的美國大選就是利用大數據挖掘出選民的生活樣態,通過生活樣態分析了民粹主義走向,美國共和黨利用民粹主義使特朗普當選美國總統。民主黨希拉里之所以競選失敗,就在于直接關注意識形態,忽略了意識形態不僅是意識形態本身,而是隱藏在日常的生活樣態之中。大數據通過揭示人們的生活樣態,去證實意識形態的樣態,客觀顯示相關結果。
(四)制度決定論變成制度與大數據并存決定論
制度決定意識形態,有什么樣的制度就有什么樣的意識形態。社會主義制度決定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社會主義意識形態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反映和引領。社會主義制度決定非主流意識形態存在的范圍和界限,決定非主流意識形態的性質和特點。社會主義制度決定了利用大數據可利用的條件和性質,也就是說,大數據利用必須為社會主義制度和意識形態服務。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能利用好大數據去分析意識形態,從而增加社會主義主流意識形態的主導性和對非主流意識形態的引領性。但是制度決定論具有結構和固化特征,對于意識形態的決定作用也是結構和固化的,對于意識形態的走向、流變、互動缺少預測性調整和應對。網絡意識形態的特點之一是海量的流動性,在流動中變異,在變異中流動。7.5億人上網,其意識形態的流動性不是僅憑制度決定就能解決的。
大數據的預測功能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性質和特征,也是社會主義主流意識形態的必然要求。網絡的意識形態的海量、低端、垃圾流動性需要大數據的精準提煉和預測,“從‘流程’核心轉變為‘數據’核心。Hadoop體系的分布式計算框架已經是‘數據’為核心的范式。非結構化數據及分析需求,將改變IT系統的升級方式:從簡單增量到架構變化。”而且“大數據的核心就是預測,大數據能夠預測體現在很多方面。大數據不是要教機器像人一樣思考,相反,它是把數學算法運用到海量的數據上來預測事情發生的可能性。正因為在大數據規律面前,每個人的行為都跟別人一樣,沒有本質變化。”大數據的預測具有多種方式,“大數據預測、大數據記錄預測、大數據統計預測、大數據模型預測,大數據分析預測、大數據模式預測、大數據深層次信息預測。”
利用大數據預測可以全方位地預測主流意識形態和非主流意識形態的基本走向。“大數據時代下的民意是多元化的民間,且極具復雜性和多變性。多元化的新媒體、自媒體及其運行模式,不但為人們提供了多元便利的信息渠道,而且隨著‘后真相’時代的來臨,人們因價值、信仰、道德、宗教、意識形態的不同,會通過固化情感與信仰的方式對信息進行取舍,導致民意的斷裂,這些因情感與信仰而導致的實質性信息分布,都是大數據處理的樣本。”如果說制度決定意識形態是宏觀決定論,那么大數據預測則是微觀決定論,通過大數據可以準確地觀測到每一個人、每一個群體、每一個組織的意識形態走向。對相關性的海量數據進行提取,及時發現意識形態的流變。
(五)大數據由對意識形態的模糊治理變成精準性治理
2015年9月5日,國務院發布了《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綱要提出:“將大數據作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提高社會治理的精準性和有效性”。通過實證數據對意識形態進行治理,“具有較大的局限性和模糊性”。大數據技術能夠通過交叉復現、質量互換、模糊推演等手段有效提升整合各方面數據資源的能力,“大數據技術則通過GPS設備、RFID設備、視頻監控設備、衛星遙感等各種傳感器介入互聯網終端,使自然與社會運動變化的征兆信息,以傳感數據、交易數據、交互數據的方式為人所捕捉,有效減少信息盲點。”[1]大數據為意識形態提供精準性預測,大數據透過巨量搜索數據見微知著,形成對意識形態的整體判斷,保證主流意識形態健康發展,防止主流意識形態的“虛置化”和自我構建的“宣傳幻像”。及時防止和制止非主流意識形態極端化的苗頭。與此同時,通過大數據對意識形態進行簡化處理,使意識形態明晰化。非主流意識形態是社會輿情的重要內容,“大數據處理的一個重要邏輯就是將價值含量較低的海量數據進行價值凝煉和萃取,在不失代表性的前提下進行數據簡化處理。”[2]“記錄單個個體行為的數據似乎是雜亂無章的,但當數據積累到一定程度時,群體的行為就會在數據上呈現一種秩序和規律。”[3]對意識形態進行簡化處理,形成意識形態的實際分布圖,為意識形態的有效治理提供了重要參考。
大數據對網絡意識形態具有相契合的一面。網絡意識形態治理應用大數據,將會構建一個健康良序的意識形態體系。其基本標志就是網絡意識形態公開、透明、互動,并與現實意識形態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二、風險:大數據改變了意識形態的型構
大數據利弊共存。大數據不但給意識形態發展尤其是主流意識形態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也同時帶來了挑戰。大數據是人發明的,人的不完美性也必然帶來大數據的不完美性。意識形態也是人構建出來的,人的不完美性導致意識形態的不完美性。大數據的不完美性與意識形態的不完美性結合在一起,并不如同數學一樣負負得正,只會負負得負,甚至會以N位倍的方式得負,正如康德所言:“從扭曲的人性之材中,造不出什么直的東西。”[4]意識形態對經濟基礎具有反作用,這種作用既有正面作用也有負面作用,這種負面作用,通過大數據以真實的客觀性挖掘出來,引發一系列消極后果。
(一)大數據歧視
大數據對意識形態不但具有正面分析和挖掘,也有對意識形態的負面作用進行分析和挖掘。通過這種負面分析和挖掘,意識形態的客觀負面作用以清晰的方式顯現出來。更為重要的是,大數據意識形態推送,會產生“大數據歧視”,如同AI人工智能的算法一樣,“算法傾向于將歧視固化或者放大,使歧視自我長存于整個算法里面。”形成“自我實現的歧視性反饋循環。”[5]大數據意識形態歧視也同樣如此。大數據把海量意識形態歧視進行提純和簡化,形成大數據的自我生成式“歧視性反饋循環”。在此基礎上對意識形態進行推送,不斷推送導致N倍的意識形態不平等。
(二)大數據扭曲
大數據對意識形態進行持續性地扭曲。一方面,這是由意識形態本身的特點決定的,無論何種意識形態“都具有扭曲與掩飾真相與真理的特點。意識形態不完全是真相與真理,意識形態包括謊言、神話、假像、信仰、真相、真理。”[6]另一方面,通過大數據對海量的扭曲的意識形態進行分析、提純和簡化,造成人們的認知錯覺,強化了人們對意識形態的負面認知,淡化了人們對意識形態的正面認知。尤其是強化主流意識形態的錯誤認知,淡化了對主流意識形態的正面認知,影響了主流意識形態的權威性和引導性。與此同時,大數據對非主流意識形態的持續性扭曲,會造成公共權力對非主流意識形態的誤判,進而影響對非主流意識形態的治理。非主流意識形態之間也會因此相互妖魔化,增加了非主流意識形態之間的緊張、矛盾、對立和沖突。
(三)大數據導致意識形態主體表演化
基于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在一個非良好的環境下,人性具有偽善的特性。大數據的精準特性,會讓人們隱藏自己的真實意識形態,并通過意識形態表演達到隱藏真實意識形態的目的。薩托利說:“我們從個人經驗知道,同一個人在低透明度環境轉向高透明度環境時,他或她的行為會十分不同。這意味透明度因素可以改進也可以歪曲行為。”他還舉例說,當透明度是用來推銷形象以至于有損于負責的行為時,它就是起到了歪曲的作用。因此“透明度即使不制造沖突,也能加劇沖突。”[7]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為了避免因意識形態而產生的矛盾與沖突,往往把個人的意識形態隱藏起來,意識形態與政治行為具有隱藏性的內在關聯,這種內在關聯并不通過政治行為直接表現出來。但大數據因其精準性把人變成了“意識形態透明人”。“意識形態透明人”往往失去其意識形態本性,變成了意識形態表演。通過意識形態表演,偽裝成相信自己不信的意識形態,或者不相信自己相信的意識形態。這種意識形態表演,直接表現為道德至上和政治正確。意識形態表演化必然導致主流意識形態和非主流意識失真和空心化。
(四)大數據導致意識形態虛置化
大數據具有使意識形態虛置的可能性與現實性。網絡意識形態具有去中心化的特性。這包括主流意識形態對非主流意識形態去中心化、非主流意識形態對主流意識形態去中心化、非主流意識形態互去中心化。維護主流意識形態,防止非主流意識形態去中心化,除了運用公共權力進行維護,利用主流媒體進行宣傳與灌輸的方式之外,還需要利用大數據對非主流意識形態進行分析。人也充滿著不完美性,意識形態也充滿著不完美性,人不但具有不可測的幽暗意識,而且還具有不可測的意識形態幽暗意識。“利用大數據會真實再現意識形態在網絡的分布,過去那種以隱性方式存在的意識形態或者以想象共同體式的意識形態被大數據客觀地、海量地呈現出來。大數據不但準確地分析出共同體意識形態的群眾,還會精準到個人。即使那些隱藏個人意識形態的群眾和個人,大數據也會通過相關性分析把這一群體或個人呈現在人們面前。個人的政治意識形態隱私變成了政治意識形態的透明人,意識形態之戰由隱性之戰變為顯性之戰。通過大數據分析到非主流意識存在和分布的同時,也使得非主流意識形態對主流意識形態批判甚至對抗的形式、主體、階層的流程規律得以展示出來,從而增加了國家政治主體治理主體處理意識形態的難度。”這不是大數據自身的邏輯悖論,而是通過大數據挖掘意識形態導致客觀性、相關性的悖論。
(五)大數據具有導致意識形態極權的可能性與現實性
大數據具有“大數據極權”的內在邏輯。大數據不但成為新的技術手段和大數據思維,而且還會形成大數據意識形態,大數據意識形態會導致“大數據極權”。薩托利認為:“極權主義的現代性,在于支持并助長極權主義權力擴張和滲透技術的現代性。極權主義政體的大部分特征都是‘技術為條件’”。[7]他還說:“如果我們嚴肅地看待‘一切皆屬于國家’這句話,并且用我們的高技術提供強制手段把它實行到極致,我們肯定會發現自己面臨著‘對人類私生活的絕對侵犯’,面臨著人類集體生活中一切自發的、獨立的、多樣化自主現象遭到毀滅,簡言之,面臨著一個國家把群眾社會吞噬掉的宏大的政治兵營。”大數據開辟了新的政治學領域,也開辟了新的意識形態領域。“在傳統政治學的視域里,私人領域與公共領域一直是政治學的基本界分。在網絡時代,又呈現了私人領域與公共領域的交織與重疊,或稱網絡政治領域。大數據把人們帶入了第四領域,即大數據領域。”[2]在大數據領域時代,已經改變了過去那種人自我尋找、構建、強化意識形態的狀態,而是變成了意識形態找人。意識形態找人就可以通過意識形態支配人,使人在潛移默化的狀態中或者在被意識形態的催眠過程中成為意識形態的斯德哥爾摩綜合癥患者。
(六)大數據意識形態主體的權力濫用
意識形態主體包括主流意識形態主體和非主流意識形態主體,主流意識形態主體和非主流意識形態主體都具有權力濫用的情況。主流意識形態主體權力濫用主要體現在部門和地方意識形態主體的權力濫用。“應用得當,大數據會是我們合理決策過程中的有力武器;倘若運用不當,它就可能會變成權貴用來鎮壓民眾的工具,輕則傷害顧客和員工的利益,重則損害公民的人身安全。我們所冒的風險比想象中還要大。”[8]權力濫用主要體現在利用大數據對主流整體性意識形態進行分解式濫用,比如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4個字構成一個整體,有些部門或地方只取社會誠信的價值觀進行宣傳,或者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法治價值觀進行提取和意義轉換,對意識形態進行意義轉換式治理,并通過大數據對意義轉換式治理造成的海量信息進行分析和簡化,從而達到濫用大數據為部門和地方官員獲取政績的目的。非主流意識形態的權力濫用主要體現在意見領袖或網絡大V上。從一般意義上說,能夠從海量的意識形態信息進行儲存、提取、轉化都需要大量的資本、金錢、能力、資源做強大后盾,只有政府、公共權力部門和大公司才具有這樣的實力,意見領袖或網絡大V沒有這個能力和實力,但他們可以利用公布的大數據按著他們的意志、意識形態、情感和信念進行非主流意識形態構建,讓大數據成為他們可利用的重要工具。
三、重塑大數據意識形態安全新理念
抓住大數據帶來的意識形態發展機遇,密切關注大數據對意識形態的挑戰,防范大數給意識形態帶來的風險,構建大數據意識形態治理的新路徑,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網絡空間是億萬民眾共同的精神家園。網絡空間天朗氣清、生態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網絡空間烏煙瘴氣、生態惡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要“加強大數據挖掘分析,更好感知網絡安全態勢,做好風險防范。”[9]對于意識形態來說,網絡空間烏煙瘴氣、生態惡化主要是大數據在應用過程中帶來的負面影響,因此,根據大數據帶來的意識形態風險進行治理,要處理好危險與危機的關系,依憲治理大數據帶來的危險,而不是處理大數據帶來的危機。
(一)通過憲法對大數據應用帶來的風險進行防控
依憲進行意識形態治理是依憲治國的基本內容和基本要求,但這些內容和要求要落到實處,不能流于形式。治理意識形態要有憲可依,違憲必究,執憲必嚴,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憲法捍衛主流意識形態,也保障非主流意識形態,因為言論與信仰自由決定了不同意識形態的選擇權。國家運用大數據對意識形態進行治理時,首先是通過憲法對意識形態進行治理。對于非主流意識形態的治理,主要是大數據應用意識形態治理的“風險防控”而非消滅非主流意識形態本身。對主流意識形態的保障和對非主流意識形態的防控不能違憲。一方面國家運用大數據治理意識形態不能違憲,不能濫用大數據對主流意識形態和非主流意識形態進行治理,另一方面國家政治治理利用大數據時要保障公民的意識形態權利。
(二)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成為重中之重
大數據挖掘造成了“意識形態透明人”,這會影響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和尊嚴,也給人們在意識形態上造成了不便和困惑,造成了不同意識形態之間的緊張和對立。應針對大數據給人們帶來的意識形態不便制定大數據安全法,保障主流意識形態和非主流意識形態安全。意識形態安全即為不受威脅和侵害的狀態,制定大數據安全法,就是使主流意識形態和非主流意識形態不受威脅和侵害,并防止非主流意識形態極端化、相互威脅、相互侵害,防止非主流意識形態原教旨主義化。
在這方面,中國已經初步地制定了法律、法規和規章,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8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國務院于1997年12月7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絡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公安部于同年12月30日頒布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定中說:“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會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當前,個人信息頻繁泄露、大數據安全頂層設計缺失、大數據交易安全第三方監督缺位。在這樣的背景下,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將成為保護網絡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10]沒有個人信息保護法,意識形態安全就無法安身立命,人們會處于互相戒備的狀態。個人信息保護法在大數據時代應成為重中之眾。
(三)對個人意識形態治理要進行脫敏感性處理
意識形態隱私是個人隱私的重要內容,保障意識形態隱私是保障個人隱私的內在邏輯要求。保障個人意識形態隱私要進行脫敏處理。輸出數據不能包含個體性意識形態信息。在選擇脫敏方法時應該考慮以下六個因素:可用性。脫敏后的意識形態數據以滿足需要為限度,不能超越滿足需要的限度加以無限制的濫用;真實性。大數據具有客觀性,其真實性不容置疑,脫敏之后保持大數據意識形態的真實一般性和簡化性,對事不對人;時效性。意識形態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不斷流動和變化的,保持大數據應用帶來的時效性,防止大數據應用上的極權特性,不能讓大數據應用造成個人意識形態騷擾;可重現性。相同參數配置下,保持相同源數據脫敏后的意識形態數據的一致性和抽象性,防止個體性和具體性;占用性。需要結合意識形態源數據量、源數據間行內同步、表內同步、跨表同步、跨庫同步要求,考慮不同脫敏方法對計算資源、存儲資源的需求;可配置性。結合意識形態的需要,通過對脫敏方法的配置生成脫敏后的意識形態數據。
(四)充分保障大數據應用意識形態的基本權利
在這方面,歐盟的做法可資借鑒,“清華大學教授申衛星將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賦予個人對一般數據的權利總結為:被遺忘權、獲取權、修改權、攜帶權、拒絕權。”[11]公共權力、大企業、大公司利用大數據都要保障因大數據而帶來的公民基本權利。沒有遺忘權,大數據利用其相關性對公民權利進行終身跟蹤,會使公民一直處于精神焦慮和恐懼狀態,進而影響了公民的其他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沒有獲取權,公民的意識形態就會不斷被控制和利用。沒有修改權,個人意識形態隱私就會被“識臉”,個人意識形態就會被精準傷害。沒有攜帶權,個人意識形態隱私權就會被他人冒領和構陷。沒有拒絕權,個人意識形態安全就失去基本的保障,就會被利用和濫用。利用大數據必須采取公開告知的原則。公開告知是通則,不公開告知是例外。告知必須是全面真實的告知,而不是片面、選擇、虛假、恐嚇的告知。拒絕必須是獨立、自主、自由、內在的拒絕,而不因外在強制的拒絕。惟其如此,大數據帶來的基本權利才能從實質性保障,意識形態才不會成為個人的夢魘。
大數據是一把雙刃劍,利弊共存共生,沒有利也就沒有弊,沒有弊也就沒有利,留利除弊是解決大數據應用意識形態的理想構建,現實構建遠比理想構建復雜得多。從辯證法的角度來說,利越界則為弊,弊越界則為利。大數據應用在意識形態必然是利弊共存,大數據應用于意識形態分析客觀性、相關性、精準預測都是利弊共存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難以做到去利除弊的完美狀態。盡管如此,建立保障意識形態的憲法機制及公民權利保障機制仍然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