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數據顯示,2017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的被告人為網絡約車司機且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實施犯罪的案件量不足20件,萬人案發率為0.048;而同期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的被告人為傳統出租車司機且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實施犯罪的案件量為170余件,萬人案發率為0.627,約為網絡約車司機萬人案發率的13倍。
值得注意的是,樣本數據中,網絡約車司機案件屬于臨時起意的占比超六成;而傳統出租車司機案件,有預謀的比重略高于臨時起意,占比49.71%。
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網絡約車司機和出租車司機侵害乘客的罪名近七成集中在故意傷害罪、交通肇事罪和強奸罪。其中,由網絡約車司機實施犯罪的罪名多為:故意傷害罪(38.89%),交通肇事罪(16.67%),強奸罪(14.26%);由傳統出租車司機實施犯罪的罪名多為:故意傷害罪(27.4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16%),交通肇事罪(14.29%)。
在犯罪動機方面,數據顯示,傳統出租車司機犯罪案件多為司乘合謀犯罪,占比29.21%;網絡約車司機犯罪案件多為司機與他人發生口角,占比38.89%。而在由口角紛爭引發的司乘沖突案件中,“涉車費問題”最為顯著。
在傳統出租車司機犯罪的案件中,15.43%有醉酒情節;在傳統出租車司機侵害乘客的案件中,有醉酒情節的占比20.99%。而在提供服務過程或侵害乘客案件中,網絡約車司機案件中暫無醉酒情節。
報告還顯示,傳統出租車司機侵害乘客案件多發生在車內,網絡約車侵害乘客案件多發于起止點沿線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