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技術已經在諸多行業被廣泛運用,圍繞數據的采集、使用也漸漸出現不少爭議。
“我們一般認為,現在大數據立法已經嚴重滯后于大數據的實踐。”11月26日,在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新時代大數據法治峰會上,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表示。
在時建中看來,大數據產業的競爭已經日趨激烈,如何實現大數據產業的法治化,是需要思考的一個問題。而比起權利的歸屬鑒定,大數據立法更應該從數據行為的角度來考慮。
大數據成熱點 監管存挑戰
不僅是行業企業對大數據給予了高度關注,國家戰略層面也是如此。
十九大報告指出,要推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在中高端消費、創新引領、綠色低碳、共享經濟、現代供應鏈、人力資本、服務等領域培育新的增長點,形成新動能的發展方向。
而從目前發展來看,金融行業已經成為大數據技術較早實現落地應用的行業之一,在客戶認證、精準營銷、融資授信等領域大數據的應用正越發廣泛。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業務三部主任丁華明認為,金融機構發展大數據有著天然的優勢。不僅數據質量比較高,而且有維度豐富、新鮮度高、保有量大的特點。但從監管來看,丁華明認為,目前針對大數據的監管仍是大而泛,尤其在金融行業內部沒有清晰的監管職責的界定。例如除了有央行征信局在對征信數據進行管理之外,非信用數據還沒有一個明確的主管部門或相關規章。
技術發展明顯快于監管補漏,帶來的直接問題是個人信息保護。
“按照以往的理解,個人金融信息,就是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獲得的個人身份的一些信息。那么,大數據下通過數據的分析、加工、處理得到的信息算不算是個人金融信息?”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金融消費教育處副處長武岳對此持肯定的觀點。
武岳認為,大數據背景下的個人金融信息面臨很多挑戰,不僅是侵權主體更多了——除了傳統的金融機構,網絡小貸、P2P等等一系列新興金融方式都可能會對個人金融信息產生一定影響——而且侵害的頻率比以前更高,危害性加劇,侵權手段出現復雜化和智能化。由此帶來的問題是,當個人金融信息受到侵害時,不僅舉證困難,而且沒有統一的認定標準。
在大數據應用更早更活躍的互聯網金融行業,因為數據使用不當所造成的問題更為突出。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秘書長陸書春在上述峰會中表示,在全球各主要國家紛紛升級大數據戰略的同時,數據安全問題也成為世界各國和各行各業普遍關注的問題,而這將決定未來大數據如何走得更遠,用得更好。
樹立行為監管思路
大數據的監管究竟難在哪?時建中認為目前的關注點可能過于集中在數據的權利或權利屬性上,爭論焦點在于數據是一種物權或所有權或人格權。他認為,當對權利的屬性沒有辦法進行明確界定或者達到高度共識時,法治化的路徑就不應該從靜態權利的歸屬鑒定來出發,而是從數據行為的角度來考慮。
時建中認為,從數據行為角度來看,大數據產業包括了生產、采集、存儲、加工、分析、服務六種主要經濟活動。由此來看,既有的法律制度,也完全不能適用。而對于既有法律可能存在的不足、缺陷也將更有針對性。
而在陸書春看來,完善的科學立法,除了需要解決現存的數據權利的性質,數據權利的歸屬,也要解決數據應用中的收集、處理、傳播和監管各方面所形成的法律關系,解決數據應用的監管與協調,以及數據跨境轉移等方方面面的問題。另外,也需要通過教育和宣傳,讓公眾形成法制意識。
對于手握大數據的企業來說,對于個人信息保護的研究也在積極推進。
騰訊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劉建認為,在大數據的背景下,個人信息收集產生了本質的變化。具體來說,信息收集的效率非常高,傳播性更強,碎片化、全面化程度更高,無感化程度更高,安全性要求更高。
而從監管的角度,丁華明則提出,監管應該要遵循幾個原則,一是底線監管,設立交易的負面清單,建立數據交易行業的標準;二是積極進行過程監管,鼓勵交易平臺的建設;三是關注道德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