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生活時空正在進入一個嶄新的大數據時代。隨著信息技術的革命性進步,大數據對推動經濟發展、完善社會治理的意義日趨重要,其影響力日益增加。在這一時代變遷中,大數據這個時新的概念與法律這個古老的概念看似距離遙遠,卻已經發生了奇妙的融合。
同商業和社會領域的諸多先例相似,數據化正在引領法律發展的一個方向。從傳統的法律數據存儲,到法律知識圖譜化下的數據檢索,再到法律知識的智能化處理和輸出等等,大數據技術促進人類能夠漸次擺脫低級繁雜的工作桎梏,探索更具創造性的領域。
另一個方向則是數據的法律化,即如何對大數據進行法律規范與治理。從某種程度而言,對大數據背景下傳統權利義務關系進行新的思考,并由此構建新的制度,是當下更為重要、更為深刻也更為艱難的法治命題。
大數據產生于并應用于網絡空間,是網絡信息技術所催生的重要資源,廣泛而大量地運用于經濟、社會、政治、行政和司法管理以及教育和學術研究活動等等。大數據的發展和產業化進程中,既涉及國家網絡空間主權,也涉及自然人和商業主體的財產權、人格權等私權利。正因此,對大數據相關領域予以規范,實現大數據技術的法治化運行,是大數據技術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大數據法治的首要問題是信息安全、數據權利,這些問題規定了大數據技術發展的價值方向。其中既存在國家安全利益問題,也存在公民個人和組織的數據信息權利保護問題。而對這些利益、權利予以保護、完善的機制,只能存在于法律制度中。因此,應當在法治框架下區分數據的屬性,進而清晰界定不同類型數據在不同環節的不同權利歸屬,構建以權利保護為價值核心的大數據法律體系,使技術發展服務于人性需要。大數據法律制度應當明確相關主體的權利、利益的內容與邊界,依法規范數據的收集、處理、存儲、使用、流通等行為,促進大數據的有益發展。
例如,由歐洲的司法判例首先確立的“被遺忘權”,一經確立就引起廣泛關注和深入研究。“被遺忘權”的核心意義就在于,以數據權利主體有權要求數據控制者刪除與其自身相關的個人數據,來對抗技術進步背景下無孔不入、虛擬狀態的新型侵權。就我國目前的網絡空間現狀看,這一權利類型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如此權利在法律制度中的確立,需要認真思考其必要性,構建其權利架構,對其適用規則的各個方面進行準確把握,以解決目前現實中較嚴重和普遍的侵權問題。
其次,在大數據時代,互聯網平臺具有信息基礎設施的重要屬性,具有公共性。為了有效服務于大數據的發展,需要在法律中科學地定義互聯網平臺的職能、義務,并合理配置它與其他主體之間的責任,這是與數據信息權利保護密切相關的政府規制領域,不能放任其主動作為、完全自治。
例如,言論表達權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在虛擬網絡空間中的表達權,通常會面臨互聯網平臺的審查、判斷、處理,這就決定了互聯網平臺的行為是與公民權利密切攸關的公共行為,對它的法律規制應當特別注意到尊重公民權利這一重要因素。又如所謂的“避風港”原則,試圖處理網絡服務商的審查義務在與公民權利發生沖突時,如何設置其責任。但從本質而言,適用該原則不僅僅是一個技術細節問題,更是一個制度價值問題。
還有,大數據的法律框架需要解決監管權力的規范化,這就對傳統的政府監管體制和方式提出了挑戰。其中的重要問題包括:監管主體的專業化、監管權力的正當性和合法性、監管模式的統一化和精細化、監管方式和監管責任的科學化等等。
總之,盡管一般而言,法律制度總是落后于技術進步,但因此受惠的法律制度,也應當緊追技術進步的步伐,這正是大數據時代所面臨的法治命題。如此,才能實現技術進步和完善社會治理的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