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產業風生水起,近幾年來,我們開始步入了數據爆炸的時代。面對海量的數據信息和愈加復雜的互聯網時代,已經有大部分的IT人員開始意識到大數據的歸屬問題。
由于數據產生的途徑需要一定的成本,獲取和記錄所耗費的資源也是相對較大的,因此數據具備資產屬性。早在大數據出現以前,數據依附于具體業務而存在,人們自然就將目光聚焦在數據的軟件系統上。早期,只要沒有軟件使用,就不存在數據價值問題,因此,數據歸屬的問題并不是那么突出。
而在大數據時代,數據早已能夠作為一種獨立的資產存在。作為物理世界客觀事物性質、狀態的反映,數據是能夠通過特定方式收集到特定表達形式的。個人、企業、政府等都可以通過合法途徑收集數據。但如果違反了現有法律收集的數據就是非法擁有,所獲得的數據財產也是非法的。一般來說,個人、企業和政府都可能是數據擁有者,但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數據的蓬勃發展,每個個人開始對自己的隱私數據看法產生了改變。隨著今后的數據歸屬權與個人隱私的概念越來越模糊,大數據也將進入瘋長狀態。談到數據權益的歸屬問題,外界普遍認為,數據不是天然存在的,數據應該屬于數據生產者。但是事實卻大相徑庭,很多時候,數據擁有者很難主張自己的權利,只能依靠于法律進行界定。
明確的所有權歸屬,是商品參與市場交易的前提條件,而成人數據具有交換價值或者說數據是無價的。外界一般對于數據持有兩種觀點,一是,認為所有權應該屬于產生數據的原始個人。數據,很大部分是大量個人用戶信息集合的分析,這類信息交易的結果極有可能就是個人隱私的泄露和公眾對自我信息的不安全感,在信息安全問題方面可能產生難以預計的問題,也極易為違法活動提供溫床。故而,數據具有財產屬性,數據財產權利應該屬于產生數據的原始個人所有,從一定程度上對企業的數據利用和交易行為予以制約。
而另一種觀點則是認為,數據的收集、開發者對數據擁有絕對的所有權。數據收集、開發者在數據采集的過程中付出了相對應的勞動成本,因此具備自由使用、分享和交換數據的權利,并能依法享有這些數據帶來的價值,而產生這些數據的用戶個人則不具備異議的資格。
以上兩種觀點,代表外界就如今大數據的所有觀點。無論是數據歸屬屬于誰,大數據最終都會走向數據交易的道路。交易的數據一般來自于數據歸屬方,交易機制類似一個大水池,眾多數據匯聚之后互相碰撞、融合,最終走向交易的終點。也就是說,數據經過一個數據買方購買流通到一個數據賣方的一個階段,不同的數據供應商,把不同的數據聚合在一起,再進行中間交易。
對于數據交易的過程中,有一個無法回避的制約因素,這個因素進一步牽涉了大數據交易能不能形成更大的市場。這邊是這場交易是否會侵犯人們的隱私。因為商家需要個人信息來進行精準的廣告投放,這就涉及到個人隱私的泄露。正因為這個問題明確要求了大數據歸屬權的清晰性。那么如何界定大數據的歸屬問題,產業給了我們以下回答。
早前,阿里巴巴集團旗下的云服務提供商阿里云就曾發起“數據保護協議”自律公約,明確界定大數據歸屬權,清晰劃定“數據是客戶資產,云平臺不能擅自移作他用”。英特爾、浪潮、用友等云計算產業鏈各大廠商發起響應,隨著DT(Data techonlogy)時代即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數據財產的價值保護也愈發收到了重視。
隨著阿里的牽頭,各大廠商聯盟紛紛開始明確的將數據歸屬權交還會用戶本身,直接界定任何云平臺上的開發者、企業、政府、社會機構的數據所有權屬于客戶。強制要求云服務商不得將客戶數據移作他用,云平臺應盡可能保護客戶數據完整性和私密性。我們相信,對于數據歸屬的討論,最終都會以回歸用戶本身而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