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的實質是人類通過互聯網形式實現對人類海量原子式動態信息的分類、互聯、共享,從而可以預判且有序化人類各種社會活動。人民法院主動對接大數據,既為審判工作爭取了前所未有的資源條件,也將對司法工作的精細化要求提上了日程。
對接大數據的海量個人信息,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送達難、執行難的頑疾。但是,要真正實現法律文書精準送達還需司法工作人員具備對數據平臺中的現實被送達人地址真實、有效性的分析判斷能力,絕不能按照數字購物平臺上的收貨地址一寄了事。另外,以限制拒不履行裁判義務人員網絡消費、金融的方式來督促其履行法定義務,還要求司法工作人員在使用上述方式時要特別注意對公民消費自由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的侵犯邊界。既要嚴格審批執行限制令的使用申請,也要由專門部門、專人負責執行動態管理,讓被執行人及時履行有門,恢復權利行使及時有路。
對接大數據將使審判活動突破空間限制而愈加便利化,程序價值得以提升。例如,浙江法院利用阿里平臺對電子商務糾紛訴訟、執行全流程線上解決,將極大地提高審判效率,減少當事人的訴累。但司法的任何便利都將歸于公平正義價值的檢驗。人民法院應當避免為了追求效率而忽視以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為體現的程序公正。此時,訴訟程序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的重要性將會比傳統司法得到大幅提升。因為上一階段的程序瑕疵,將嚴重影響下一訴訟程序的正常開始。人民法院必須注意線上司法的流程設計要在每一節點處都有對上一階段當事人訴訟權利告知、行使的情況記錄,告知、解釋下一階段訴訟權利的行使方式與后果。
對接大數據得以讓審判活動更加公開化,這種公開也將帶來庭審的實質化。審判公開最重要的公開應當是庭審公開,其價值在于將決定司法結論的所有因素都予以一目了然地在第一時間活化。觀摩者好似得以進入審判活動中一樣,憑借從庭審中得到的信息與臨場參與感,形成自己的內心確信后與司法結論相比較,從而得出這次司法活動質量的可接受度。因此,法官們應該主動磨煉自身駕馭庭審的內功,言行謹慎,不越中立,讓當事各方的對抗、爭議以及可能影響司法結論的因素都得到集中展現,符合人民法官應有的與其他職業不同的風貌。在文書方面,對接大數據的司法公開要求法官必須在清楚全面案情,對證據與價值衡量作出內心確信的基礎上才能得出結論。這就要求法官必須在裁判文書中體現出自身嚴密的邏輯推理與援法釋用的思維過程。
大數據讓審判信息與社會其他部門信息實現跨界共享,這就要求人民法院不光能夠利用數據為審判服務,還必須更加注重充分發揮審判活動對社會行為的引導功能。這將是比傳統司法法制宣傳、司法建議眼界更寬,決策更為科學,作用更為前瞻性的司法功能。依托于大數據平臺,人民法院將能夠在審判數據基礎上,利用其他相關社會數據對社會某一時間內的突發問題及其類型化進行社會學分析預測,為自身審判活動,應急的行政管理,未來的立法活動,長期的文化建設與教育矯正發揮重要的參考指導作用。
對接大數據將會使個案結果與社會正義價值對接更為精準,真正的先例遵行制將有實現的可能性。通過數據平臺,法官得出的任何司法結論就不再可能僅是自己的內心確信,他們將自覺地檢閱以往相同層次法官或高層次法官對同類問題已作出的認識與判斷,在作出承辦案件結論前進行必要的修正。這樣,法官對同類事實的認識將會趨向統一,個案對社會正義價值的符合度將更為精準。當然,這種認識上的統一認識不一定都是好事。但是,從通過司法活動規律化而讓法律本有的社會行為的可預測價值得以實現的角度上而言,則是可以成立的。而且,這也是一種解決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途徑。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