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了八家機構在做個人征信準備工作。個人信用征信主要服務于金融授信活動。針對個人征信市場的不同層次、不同需求,應該實行差異化監管。
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產生大數據,云計算為大數據挖掘提供了技術支撐,信息技術發展為金融服務長尾客戶提供了可能,也為普惠金融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撐。金融服務需要以征信為基礎,市場催生了需求,也喚醒市場對投資征信業的熱情。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的大背景之下,中國的征信業應該如何發展?在網絡個人信息無處不在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好個人信息安全與征信業發展的關系?市場翹首以待的個人征信牌照發放還有哪些認識需要統一?
怎樣認識征信行業
大數據背景下征信無處不在,很多人也都在談征信,但是,大家實際是在不同層次上使用不同概念談論征信。到底應該怎樣認識當前中國的征信市場?
第一,個人信用征信。傳統個人信用征信是個人信用狀況的評估,與個人的資金活動相聯系,反映個人債務狀況和資金延遲支付狀況,包括繳費、納稅等。凡是與個人資金運作有關系,一般來說應該算作個人信用征信。在國外,談到個人信用征信,一般有很多維度,美國使用最多的信用評分(FICO)主要參考付款歷史、欠款數據、信用歷史時長、新的信用賬戶、使用的信用賬戶五個維度信息,全部與資金有關。但是,近些年來,個人征信機構也在參考資金收付有關的個人行為數據,包括水電費繳納等等。
第二,個人誠信。現在社會上經常提到的所謂征信,其實并不完全是信用征信,而是涉及很多誠信行為。個人誠信是對個人契約精神的評估,與個人合同履約狀況相聯系,與信用評估有關聯,但不是決定性因素。社會誠信建設很大程度是道德規范,讓守信者方便,失信者受懲戒。現在各行各業發布黑名單、白名單,其實有很多信息中他們的行為與資金并沒有完全關系,而是反映的履約情況。
第三,行為征信。互聯網、大數據和云計算使得數據擁有者能夠對客戶行為偏好做出分析,對客戶的償債能力、支付能力、履約和欺詐傾向有所分析,用好大數據可能有助于反欺詐和提供差異化服務以及市場營銷。但是,對金融授信的風控作用有待檢驗。現在很多人在挖掘的是行為數據,這些行為數據反映的行為偏好不一定能夠完全用于金融授信,但是可以對金融授信有一些參考。
第四,數據服務。這類服務提供者不直接掌握數據資源,主要是圍繞大數據征信提供第三方技術和服務,包括大數據挖掘,在數據源上層完成數據分析和風險控制。很多擁有數據的公司都想做大數據分析,也有一些技術公司想對這些大數據做分析服務。這些和金融界所說的典型的個人信用征信不完全一致,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件事情。
上面就是對當前社會談到個人征信業時涉及到的四個層次的分析。我認為針對個人征信市場的不同層次、不同需求,應該實行差異化監管。個人信用征信主要服務于金融授信活動。
如何認識獨立第三方個人信用征信
世界近百年發展歷史證明,只有獨立第三方開展個人信用征信才更有公信力,也才更公正。為金融授信服務的個人信用征信要由獨立第三方負責,因為只有這樣做才沒有利益沖突或利益關聯,因而沒有行為扭曲。為了使自己的信用分數提高一些,有人是不是可能有意多去使用與征信因素有關的服務?這種行為社會上是存在的,背后其實就隱含著一定行為扭曲。
獨立第三方數據源清晰,可以通過合同、外部接口規范、數據庫審計等方式管理,數據留存可以使信息可追溯、可異議、可糾錯,有利于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在互聯網時代,每一個人的信息都可能上網,保護不好就會對個人隱私造成侵犯。在數據化時代,個人數據就是個人的無形財產,應該得到很好的保護。獨立第三方征信也可以從技術手段上更好保證信息安全。獨立第三方沒有利益競爭,有利于解決信息孤島問題。如果每一個信息源都想靠自己掌握的信息和別人競爭,有利益競爭就會導致信息不共享,容易形成信息孤島。個人信用征信由第三方評估,更容易形成統一認識。
獨立第三方的標志是什么?現在最大的爭議點就在于此。給出幾個標準,第一,公司治理獨立,高管、資產、財務、人員獨立不受個別股東控制,有一個獨立公司治理結構,在公司獨立運作過程中不能被個別股東操縱。第二,數據來源多元獨立,分析模型獨立。第三,業務獨立,不參與信息源和使用者同范圍的業務。業界討論該問題時有不同意見。香港證監會所屬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出版的信貸評級服務及慣例,將獨立性和利益沖突界定為“業務不受現有或潛在的有關業務關系,或與任何其他方的任何業務關系,或潛在業務關系的影響,或因不存在上述關系而受影響”。這句話通俗說,因為做評估涉及相關業務,或相關人員,使得業務受到影響,或者說沒有相關業務和相關人員,也受到影響,因為與他們沒有關系,所以不能夠受到公平公正待遇,這也是一種影響。
中國個人征信市場格局與監管
公共機構與市場機構協同發展,要發揮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公共平臺作用,向社會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征信服務。市場化獨立第三方從事個人信用征信,市場化機構從事專項個人征信服務及數據服務。市場化個人征信服務還是應該分層次。
個人征信市場監管有自身原則。第一,保護個人信息知情權,讓被征信主體客戶知道征信機構收集了哪些信息,客戶要有選擇權、拒絕權和遺忘權,信息可追溯、可異議,可糾錯。給出評分,也要公布評分要素,到底是怎么評估的,外界要知道評估方法,如果對評分有不同意見可以提出異議,錯了要可糾錯。
第二,要確保個人信息安全不泄露。通過規章制度保障、物理安全保障、技術安全保障,嚴格運營監管個人數據的授權與使用,確保個人信息安全不泄露。個人信息也是個人財產,而服務機構在服務過程中也做了很多工作,因此,數據在某種程度上是服務機構和個人共同擁有的。
如果個人對自己的信息提出查詢,或者授權其他機構查詢,擁有數據的人或單位應該允許查詢,而且應該為查詢提供便利。既然數據服務機構提供了服務,某種程度上也有數據一定所有權,在不暴露個人隱私、脫敏之后可以加工信息,做商業化處理,這也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網絡安全法》對此也予以確認,但是前提條件是必須脫敏,不能涉及具體個人,比如張三李四在干什么,關注某個群體有怎樣的行為特征,類似信息可以加工處理。
第三,要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有序競爭,對不同層次的征信機構實行差異化監管。
在監管方面,我認為個人征信機構工商登記應該實行“先證后照”。個人征信服務涉及個人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必須有金融市場準入資格,實行“先證后照”。企業征信由于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且企業信息公開性強,可實行工商登記后的備案管理。投資企業征信的公司到工商注冊,然后到監管當局、人民銀行備案就可以。但是個人征信業必須是批準之后才能開展。目前人民銀行批準了八家機構在做個人征信準備工作。因為沒有管理經驗,必須通過實踐總結經驗。個人征信應該是先到監管當局獲得許可,然后再到工商登記。當然,這個問題現在也有爭議,希望能夠聽到各方面的意見。(吳曉靈系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理事長兼院長)
第一財經轉載自“清華金融評論”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