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立勇
近年來,大數據以爆炸式發展速度迅速蔓延至各行各業,已進入到了從概念到實際應用的時期,既是一種信息技術,也演變成一種“商品”。目前大數據交易卻處于缺乏監管的狀態,交易過程存在個人信息安全風險。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兩會期間提出建議:加強大數據交易的法律監管。
據介紹,目前,我國尚未對大數據進行立法監管,受利益的驅使,一些掌管、掌握和知曉大量個人及其他信息的機構或個人,往往通過泄密、轉賣的方式轉讓公民個人及其他信息。中國互聯網協會發布的《2015年中國網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顯示,我國個人身份信息被泄露的比例高達 78.2%,相關調查還顯示,我國互聯網個人信息安全的灰色產業鏈規模已達近百億。
張立勇建議,加快專門立法進程,由中央網絡信息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參與,就我國大數據交易行業存在的法律問題開展調研,在此基礎上先行出臺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將大數據產業涉及的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內容納入其中。
同時,張立勇建議強化大數據的相關司法保障。針對互聯網技術條件下作為信息主體的個人舉證能力不足的問題,建議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重點內容是:按照公平原則,對訴訟中相應的舉證責任在“誰主張誰舉證”的基礎上,對數據交易行為引發的訴訟中的舉證責任重新進行界定,商業機構或個人作為侵權人的,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在個人信息保護中引入公益訴訟機制,允許社會公益組織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將維權問題交給專業人士,降低公眾維權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