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數據時代,數據挖掘和分析的技術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散落在門戶網站與社交網站的個人信息都可通過二次利用被挖掘出個人的隱私信息,一旦被非法利用,就可能對用戶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銀行作為客戶資金和信息的重要載體,保障客戶的網上交易安全和信息安全責任重大。
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該法將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應該說,《網絡安全法》從起草到審議,與國內外網絡空間安全化、法制化的發展趨勢相吻合。從全球范圍看,目前已有70余個國家相繼制定網絡安全戰略,網絡安全已逐漸成為影響全球宏觀經濟與政治穩定的重要因素。因此,相關法規的出臺勢必將彌補我國參與國際網絡安全治理的短板。
《網絡安全法》也必將對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金融是經濟的核心,而銀行又是金融業的重中之重。銀行信息安全是銀行業務開展的基礎,是銀行經營穩健運行的保障。在大數據時代 ,數據挖掘和分析的技術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散落在門戶網站與社交網站的個人信息都可通過二次利用被挖掘出個人的隱私信息,一旦被非法利用,就可能對用戶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銀行作為客戶資金和信息的重要載體,保障客戶的網上交易安全和信息安全責任重大。
未來銀行的核心競爭力之一將是大數據能力,這已成為銀行業界的共識。對于銀行來講,只有擁有強大的“大數據”處理能力,才能使銀行數據應用達到價值最大化。在銀行信息化、網絡化時代,如何利用大數據的優勢加強銀行機構的內部控制,防范和化解敏感數據信息泄密風險,是當前銀行業信息安全關注的重點和難點。
沒有數據安全就沒有信息安全,數據安全管理必須貫穿數據生命周期的全過程。大數據的應用存在運維風險和運營風險等,前者如數據丟失、數據泄露、數據非法篡改、數據整合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導致錯誤決策等,后者如企業聲譽風險、數據被對手獲潤的經營風險等。因此,必須加強數據管控。
據了解,國內網絡犯罪案件呈現逐年上升的態勢,其中涉及金融業特別是銀行信息安全方面的犯罪也不在少數。如,2014年2月支付寶員工在信息系統的后臺下載了大量客戶信息有償出售給其他電商公司;2016年相繼發生的攜程信用卡信息泄露、小米社區用戶信息泄露等事件中,出現了大量用戶信息數據被盜,導致用戶網絡銀行賬戶被入侵事件等。上述事件嚴重影響了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也充分暴露出在網絡信息安全領域有較大隱患,不容小覷。
從各家銀行內部看,目前無論從系統管理的角度還是從安全技術水平的角度,也都存在著不少的不足與問題:
從業務管理角度看,對信息安全的認識不到位,信息安全意識觀念薄弱;重視信息安全產品的投入而忽視管理投入,應急預案不完備。同時,不少銀行缺少信息安全管理的復合型人才。
從信息技術角度看,部分銀行使用的軟件安全性較弱,系統漏洞較多,給業務系統帶來安全威脅,如計算機黑客的惡意入侵,盜取個人信息和重要敏感數據。此外,還存在災備措施不完善等問題。
從環境變化角度看,業務由封閉走向開放,業務環境變化導致新的安全問題。當線下交易走到線上進行,銀行面對更多的挑戰來自線上挑戰,有些挑戰前所未有,缺乏應對的經驗和能力。
《網絡安全法》共計七十多條,對網絡安全各方面事項行了全面規定,內容詳細,影響深遠。從宏觀層面看,此法的出臺將解決長期困擾網絡安全工作的一些基礎性問題,有利于在一個較長時期內,統一社會各方的思想和行動。面對“互聯網+”新態勢下的信息安全挑戰,我國銀行業應主動適應市嘗環境、技術的變化,充分借助《網絡安全法》即將出臺的東風,構建一套切實可行的銀行信息系統安全保障體系和方法,著力開創銀行信息安全的新局面。
具體而言,下一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努力:
一是加強對《網絡安全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認真做好相關專業人員的安全意識教育,而且常抓不懈。通過宣傳和培訓,提高所有參與管理的人員信息安全和風險防范意識,關鍵是要重點培養信息安全的業務骨干。
二進推進信息安全標準化體系建設。組織完善數據中心建設、數據存儲、網絡互連、安全加密、數據交換、安全認證、客戶服務方面標準的制定。對網上銀行、移動銀行、電子商務等創新產品和服務,制定與之相適應的標準和規范。
三是建立信息安全應急管理機制。大型的銀行要積極建設“兩地三中心”,中小型銀行可以考慮選擇災難備份外包服務,使銀行具備抵御火災、地震、暴雨等自然災害的能力,全面促進業務系統的連續性,著實增強銀行防范風險能力。
四是加強信息安全復合型人才培養。在多渠道培養人才的同時,還要與實踐相結合,在學習各類信息安全知識和技術的前提下,組織參與培訓專業人員針對信息安全制度進行實踐檢驗。此外,應從晉升、薪酬等方面對信息安全人才進行激勵。
《網絡安全法》明確提出國家要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重點保護,要加強網絡安全信息收集、分析等工作,采取措施防御處置網絡安全風險和威脅等。鑒于大數據資源在網絡安全方面的戰略價值,針對大數據服務及大數據應用方面,還應采取相應措施:合理約束敏感和重要部門對社交網絡工具的使用,應避免、限制使用社交網絡工具作為日常辦公的通信工具;敏感和重要部門應謹慎使用第三方云計算服務,特別是銀行應謹慎使用第三方云服務,避免使用公共云服務;嚴格監管、限制境外機構實施數據的跨境流動。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金融發展的最強有力武器。相信隨著《網絡安全法》的出臺,銀行信息安全工作將迎來更加美好燦爛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