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按:大數據時代已經到來,之后將是人工智能時代,而且可能在非常近的時間我們都能看到。目前各國紛紛將大數據作為國家戰略,我國也積極為大數據做充分準備并付諸實踐。大數據離我們很近,它已經介入我們的生活;也離我們很遠,更多人不知道大數據為何物。大數據時代的數據交易、數據共享及數據安全等在目前法律上均為空白,如何維護我們現在及未來的權利留待我們作出的法律思考。
一、 大數據國家戰略
現在隨著全球數字化、網絡寬帶化、互聯網應用于各行各業,一個大規模的產生、分享和應用數據的大數據時代已經到來。大數據將是下一個創新、競爭、生產力提高的前沿。大國均將大數據提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如美國,2012年3月29日,美國奧巴馬政府推出“大數據研究與開發計劃”,提出“通過收集、處理龐大而復雜的數據信息,從中獲得知識和洞見,提升能力,加快科學、工程領域的創新步伐,強化美國的國土安全,轉變教育和學習模式”;英國,英國在大數據方面的戰略有開放有關交通運輸、天氣和健康方面的核心公共數據庫,并在五年內投資1000萬英鎊建立世界上首個“開放數據研究所”等;法國,法國政府在其發布的《數字化路線圖》中表示,將大力支持“大數據”在內的戰略性高新技術,通過發展創新性解決方案,并將其用于實踐,來促進法國在大數據領域的發展等。
在我國,2015年5月8日總理親自批示成立貴陽大數據交易所,貴陽成為全國第一家大數據交易所。交易所通過自主開發的電子交易系統面向全球提供7x24 小時全天候數據交易服務,并提供完善的數據確權、數據定價、數據指數開發、數據交易、結算、交付、安全保障、數據資產管理和融資等綜合配套服務;2015年7月17日,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指導,上海市云計算產業促進中心主辦,新炬網絡、51CTO聯合承辦的首屆“中國數據資產管理峰會”。會議中,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布《上海金融行業數據中心安全可控白皮書》,會議圍繞數據資產管理、大數據變現、數據治理等熱點議題進行,同時也關注在數據收集、運用及交易中,如何確保個人的隱私受到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不受侵犯、國家的信息安全等問題等。
二、大數據時代帶來的法律問題
大數據蘊藏著巨大的潛力和能量,因海量數據的產生、獲取、挖掘及整合,展現出巨大的商業價值,且重構很多行業的商業思維和商業模式。在先行者深諳“數據即資產”的道理,并已運用到各行時,大數據時代已并非我們所能選擇,它已經到來。
如何給大數據制定規則成為非常現實的問題,即如何評估數據的價值、如何保護數據安全、現代企業如何利用大數據創新轉型、以及如何打破數據壟斷、個體如何從大數據中獲益以及如何保護個體隱私、以及如何實現數據的快速有效交易、如何發揮數據交易所的作用等留下太多的法律空白。本文試圖通過數據交易所平臺來初步探討,大數據時代的數據交易規則。
三、 數據交易規則初探
01 政府主導下的數據安全
大數據為國家戰略,理應由國家進行主導,而不應交由市場或地方政府主導。國家應及時對大數據的交易規則、數據安全、數據運用、數據共享、個體保護、對外數據交流以及數據管控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然后隨著大數據發展再逐步進行修訂,雖然法律具有一定的滯后性,但對于已產生多時的事務,不應任由其發展,可先由部委制定規章制度,待成熟時再上升到法律。
大數據交易可由相應的歸口部門進行聯合管理,如科技部、公安部、商務部等,但最終是否可形成類似統一由國土安全部對數據進行管理或由其進行過濾后,再商業化運作。同時,加強對大數據相關的知識的教育、培訓及宣傳工作,以及開始著手各部門的銜接工作。政府應邀請法律界包括法學專家、學者教授及法學院,法院、律協、律師、公檢等以及各行業協會代表參與到大數據時代數據交易規則的制定之中,對未來數據時代的交易規則、數據所有權、個體與集合數據的區分及維權、數據安全以及可能產生的糾紛預測等進行相關的研討。
對于最可能先發生的數據安全問題,可從目前能掌握的如互聯網公司非法獲取、企業私下交易或共享、政府監控、黑客、用戶保護意識欠缺、企業利用格式合同或強勢地位收集、企業不重視數據保護或數據保護成本高、企業破產后的數據保護失控、盲目炒作大數據導致管理混亂等方面分別制定相關規定進行相應的保護和約束。
02 數據交易市場的建立及統一
各地數據交易市場相續建立,有地方政府主導的,有地方政府和企業主導等,但沒有形成統一的數據交易市場,各數據交易市場各自為政,沒有形成統一的交易規則、交易標準、交易定義,沒有完善的數據登記,信息披露制度,沒有關于國際間數據交流的相關規則等。可以說,目前數據交易市場還僅停留在撮合交易的階段,或混亂的狀態,未實質發揮其作用,未對未來做好充分的準備,任重而道遠。
未來數據交易市場應是在國家主導下的統一的交易平臺、統一的交易規則,并建立國家資質的數據評估機構,部分職能可交由之后可能產生的行業協會履行,國家再對各行業協會間的數據交流進行必要的監管,建議不妨參照證券交易所的相關經驗。
03 企業在規范下進行數據交易
企業是大數據時代最大的獲益者,也是受大數據沖擊最大者。誰掌握更多的數據誰就掌握未來,而大數據之后的人工智能,也是企業能否引領未來的標桿。但企業是趨利的,而利益是雙刃劍,企業在利益確實需要法律和制度的約束。應防止企業在收集、運用、共享數據時對權利的過度濫用,以及防止企業利用法律和制度的空白肆意侵犯個體或國家的隱私及安全,應將國家安全及個體隱私放在非常高的地位,并將其與企業信用進行掛鉤,讓法律和市場決定企業在大數據時代的生存,以倒逼企業對數據安全的重視。
04 個體對數據交易的適度參與
大數據時代的未來可能超過我們的想象,也可能在科幻電影里已經預言過。通過大數據的收集及分析,所有的痕跡將形成數據。這已經是非可以選擇的時代,但可以選擇的是如何主動參與到大數據時代中。如某政府官員提出的“數據銀行”的概念,數據有價值,個體可主動選擇是否對自己數據進行開放以及交易等主動參與的理念。
但作為在大數據面前相對弱勢的個體而言,應更多關注數據安全,未來所有個體的資訊將數字化。個體的消費習慣、生活習慣、個人財產、個體特征等個體所有的隱私將無隱私可言。如何掌握數據安全的知識、維護個體的權利、保護個體隱私等將成為個體、企業與國家間進行博弈的新的場所。個體應不懼怕未來,擁抱未來,思索未來,其實大數據時代已經來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