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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責任編輯:editor006 作者:寧宇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6-03-27 21:26:39 本文摘自:百度百家

當前,大數據產業風生水起,走到哪里都有人談大數據。

但越接觸大數據,我們就越擔心,它到底是讓我們生活得更好的"阿拉丁神燈",還是讓釋放無數危險的"潘多拉魔盒"?

很多人都并未意識到,自己頭頂依然懸著一把法律之劍。

目前,歐盟已經出臺了苛刻的數據保護條例,美國也對出售客戶數據的運營商施以重罰,那么,還處在萌芽狀態的中國大數據行業,究竟將向何處去?

是先放水養魚,讓產業發展和數據應用游走于現行法律法規的邊緣;還是盡快修改和出臺法律法規,盡可能與技術發展相匹配?

在這個過程里,我們還有太多的法律問題需要考慮。

首先,現有法律限制的是什么樣的數據交易,什么數據才是可交易的,法律保護的是客戶隱私數據,還是數據的全部屬性?

數據是有很多屬性和分類規則,用戶的個人的數據除了客戶資料之外,還包括用戶數據,還有平臺記錄的與用戶有關的行為,而法律主要禁止與個人隱私有關的部分屬性交易。

所以,不能將數據簡單等同于個人信息和隱私(法律啥都保護,這個同前面一樣,換個角度說妥當,法律禁止的是什么)。

因此,原則上無害于個人,不涉及隱私,不能被辨析到客戶個體,那么數據的獲取、交易甚至開放,與現行法律的基本原則不相沖突。

所以說,在數據交易前,需要對數據做脫敏處理。或者匿名,或者打碼,或者隱去,才能繼續對"不具有個人識別性"的數據或屬性進行交易。

但是,數據的哪些屬性不具有個人識別性呢?在實際案例中,很多客戶的隱私屬性是通過分析識別出來的。

從技術角度看,無論是海量數據的信息挖掘,還是不同屬性的交叉分析,都可能把看似不泄密的數據,轉化生成能夠辨識客戶的隱私信息。

客戶信息不能被直接辨識出來,是不是就等同于去除了個人身份屬性?通過技術手段能夠間接導致將個人的數據甚至個人不愿為人所知的信息被披露,這樣的數據泄露算不算侵犯個人的權益?

甚至于,企業機密和國家安全都可能因為大數據的挖掘和披露,面臨新的威脅。

對這些技術問題,法律專家并不熟悉,因此在討論時往往被忽略了。

其次,經過加工之后處理的數據財產權,到底是歸屬于數據的生產者,還是原始數據的擁有者?

有的人認為:大數據源于對個人數據和信息的再利用,之后雖通過技術加工處理,但數據的產權還應該歸屬于個人。

另一種觀點是:大數據應用就像開礦一樣,如果沒有企業的運作和投入,數據就不能產生應有的價值。企業投入巨資,為數據的采集、識別、存儲、分析,買了那么多服務器和存儲設備,資源投入幾十億,才將數據生產出來。

因此,數據的所有權應該屬于數據的生產企業,并擁有從中汲取收益的權利。

當然,對于用戶自己填寫的信息,用戶與用戶之間的行為,用戶在平臺留下的印記,這些不同情況下,處理的方式并不一樣。比如如果一開始財產權就是共有的,那么后面只要不影響用戶、不能識別出是誰,企業就可以利用。

還有一種比較客觀中立的觀點:為推動大數據的發展,應該允許進行數據加工的企業獲得部分權利。

例如,對用戶數據進行匿名處理后,企業可以豁免個人數據保護法規定的相關的義務,這就意味著企業不必再征得用戶的同意,就擁有了對數據的利用權利等等。

但通過這種方式獲得權利的同時,企業也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還以匿名處理為例,增加的義務應該包括:

(1)要確保數據始終處于匿名狀態;

(2)對數據的匿名安全性作出評估,如果數據交易的對象具備對數據復原身份屬性的能力,則應當限制此類交易。

(3)在交易協議中,需要通過協議來明確交易各方對于數據安全的責任,尤其約束交易方不得再進行身份識別性的利用。

大數據的經營者們,看懂這些安全法律防范手段了么?

第三,針對性營銷的合法性問題。

能否在識別客戶身份的基礎上開展市場營銷?這個原本我看來天經地義的行為,居然并不一定合法,這讓我大跌眼鏡。

大數據營銷中,用得最多的就是精準營銷。數據交易中,最值錢的也是個人數據。我們日常分析中做的客戶畫像,目的就是給海量客戶分群、打標簽,然后針對性地開展定向營銷和服務。

然而在一些激進的法律人士認為,如果利用用戶的個人信息(比如年齡、性別、職業等)進行營銷,必須事先征得用戶的同意;如果向用戶發送廣告信息,如果用戶反對,下次再發也屬于違法。

這么聽下來,如果真要嚴格執法,是不是現在運營商、BAT做的大數據精準營銷就全廢了?眾多希望通過數據交易獲取客戶信息的企業,也完全失去了商業前景?

如果說,前兩個問題要靠進一步界定范圍來解決的話,這個問題簡直就是針鋒相對,完全無解了。

其實精準營銷模式在傳統商業場景下,也是存在的,合理的。而且中國整體環境還是支持大數據的發展的,甚至由政府牽頭開放數據交易。

如果針對個人客戶的定向營銷無法施行,那么大數據的商業價值就只剩下海量數據的宏觀分析,大規模數據的綜合運用,雖然這并非沒有空間(比如導航軟件依靠車輛位置信息,計算出路況與大家分享;運營商根據用戶真實使用情況,形成終端市場分析報告),但商業價值必然大打折扣,大數據的故事真不好講了。

從宏觀來說,法律滯后于發展是常態,真正法律的游戲規則最終會由個案創設,在碰撞中完善。

在野蠻生長主導的中國互聯網領域,相信大數據的發展前景會先于歐美,在試錯與博弈中,迎接曙光。

關鍵字:精準營銷數據安全

本文摘自:百度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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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責任編輯:editor006 作者:寧宇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6-03-27 21:26:39 本文摘自:百度百家

當前,大數據產業風生水起,走到哪里都有人談大數據。

但越接觸大數據,我們就越擔心,它到底是讓我們生活得更好的"阿拉丁神燈",還是讓釋放無數危險的"潘多拉魔盒"?

很多人都并未意識到,自己頭頂依然懸著一把法律之劍。

目前,歐盟已經出臺了苛刻的數據保護條例,美國也對出售客戶數據的運營商施以重罰,那么,還處在萌芽狀態的中國大數據行業,究竟將向何處去?

是先放水養魚,讓產業發展和數據應用游走于現行法律法規的邊緣;還是盡快修改和出臺法律法規,盡可能與技術發展相匹配?

在這個過程里,我們還有太多的法律問題需要考慮。

首先,現有法律限制的是什么樣的數據交易,什么數據才是可交易的,法律保護的是客戶隱私數據,還是數據的全部屬性?

數據是有很多屬性和分類規則,用戶的個人的數據除了客戶資料之外,還包括用戶數據,還有平臺記錄的與用戶有關的行為,而法律主要禁止與個人隱私有關的部分屬性交易。

所以,不能將數據簡單等同于個人信息和隱私(法律啥都保護,這個同前面一樣,換個角度說妥當,法律禁止的是什么)。

因此,原則上無害于個人,不涉及隱私,不能被辨析到客戶個體,那么數據的獲取、交易甚至開放,與現行法律的基本原則不相沖突。

所以說,在數據交易前,需要對數據做脫敏處理。或者匿名,或者打碼,或者隱去,才能繼續對"不具有個人識別性"的數據或屬性進行交易。

但是,數據的哪些屬性不具有個人識別性呢?在實際案例中,很多客戶的隱私屬性是通過分析識別出來的。

從技術角度看,無論是海量數據的信息挖掘,還是不同屬性的交叉分析,都可能把看似不泄密的數據,轉化生成能夠辨識客戶的隱私信息。

客戶信息不能被直接辨識出來,是不是就等同于去除了個人身份屬性?通過技術手段能夠間接導致將個人的數據甚至個人不愿為人所知的信息被披露,這樣的數據泄露算不算侵犯個人的權益?

甚至于,企業機密和國家安全都可能因為大數據的挖掘和披露,面臨新的威脅。

對這些技術問題,法律專家并不熟悉,因此在討論時往往被忽略了。

其次,經過加工之后處理的數據財產權,到底是歸屬于數據的生產者,還是原始數據的擁有者?

有的人認為:大數據源于對個人數據和信息的再利用,之后雖通過技術加工處理,但數據的產權還應該歸屬于個人。

另一種觀點是:大數據應用就像開礦一樣,如果沒有企業的運作和投入,數據就不能產生應有的價值。企業投入巨資,為數據的采集、識別、存儲、分析,買了那么多服務器和存儲設備,資源投入幾十億,才將數據生產出來。

因此,數據的所有權應該屬于數據的生產企業,并擁有從中汲取收益的權利。

當然,對于用戶自己填寫的信息,用戶與用戶之間的行為,用戶在平臺留下的印記,這些不同情況下,處理的方式并不一樣。比如如果一開始財產權就是共有的,那么后面只要不影響用戶、不能識別出是誰,企業就可以利用。

還有一種比較客觀中立的觀點:為推動大數據的發展,應該允許進行數據加工的企業獲得部分權利。

例如,對用戶數據進行匿名處理后,企業可以豁免個人數據保護法規定的相關的義務,這就意味著企業不必再征得用戶的同意,就擁有了對數據的利用權利等等。

但通過這種方式獲得權利的同時,企業也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還以匿名處理為例,增加的義務應該包括:

(1)要確保數據始終處于匿名狀態;

(2)對數據的匿名安全性作出評估,如果數據交易的對象具備對數據復原身份屬性的能力,則應當限制此類交易。

(3)在交易協議中,需要通過協議來明確交易各方對于數據安全的責任,尤其約束交易方不得再進行身份識別性的利用。

大數據的經營者們,看懂這些安全法律防范手段了么?

第三,針對性營銷的合法性問題。

能否在識別客戶身份的基礎上開展市場營銷?這個原本我看來天經地義的行為,居然并不一定合法,這讓我大跌眼鏡。

大數據營銷中,用得最多的就是精準營銷。數據交易中,最值錢的也是個人數據。我們日常分析中做的客戶畫像,目的就是給海量客戶分群、打標簽,然后針對性地開展定向營銷和服務。

然而在一些激進的法律人士認為,如果利用用戶的個人信息(比如年齡、性別、職業等)進行營銷,必須事先征得用戶的同意;如果向用戶發送廣告信息,如果用戶反對,下次再發也屬于違法。

這么聽下來,如果真要嚴格執法,是不是現在運營商、BAT做的大數據精準營銷就全廢了?眾多希望通過數據交易獲取客戶信息的企業,也完全失去了商業前景?

如果說,前兩個問題要靠進一步界定范圍來解決的話,這個問題簡直就是針鋒相對,完全無解了。

其實精準營銷模式在傳統商業場景下,也是存在的,合理的。而且中國整體環境還是支持大數據的發展的,甚至由政府牽頭開放數據交易。

如果針對個人客戶的定向營銷無法施行,那么大數據的商業價值就只剩下海量數據的宏觀分析,大規模數據的綜合運用,雖然這并非沒有空間(比如導航軟件依靠車輛位置信息,計算出路況與大家分享;運營商根據用戶真實使用情況,形成終端市場分析報告),但商業價值必然大打折扣,大數據的故事真不好講了。

從宏觀來說,法律滯后于發展是常態,真正法律的游戲規則最終會由個案創設,在碰撞中完善。

在野蠻生長主導的中國互聯網領域,相信大數據的發展前景會先于歐美,在試錯與博弈中,迎接曙光。

關鍵字:精準營銷數據安全

本文摘自:百度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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