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了別人在各種網站上使用過的支付寶賬戶及密碼信息近千萬條,再通過發紅包、充話費、買車票機票等方式竊取現金超過12萬元。昨日,記者從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7名被告因非法販賣個人信息、盜竊支付寶賬戶等多項罪名被法院判處數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3被告人不服,上訴至珠海中院,近日該院二審維持原判。(3月24日《廣州日報》)
“百萬條網站密碼一千元打包買走”,如果不是案件披露,恐怕很難有人會相信。目前,上述案件中,不管是非法販賣個人信息的,還是盜竊支付寶賬戶的,盡管都受到了懲處,但人們的擔憂卻沒法消除,那就是大數據時代還要“裸奔”多久?
工信部網絡安全管理局發布的《2015中國網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顯示:78.2%的網民個人身份信息、63.4%的網民個人網上活動信息被泄露過。有人說“在互聯網上,其實我們每個人都在裸奔”,看來并非戲言。
“裸奔”已經夠尷尬的了,但更可怕的是,少數別有企圖的人還死死盯著人們的網上活動信息,甚至定制出專門的掃號軟件,把各種信息竊為己用,并非法牟利,讓人防不勝防。
“魔高一尺”需“道高一丈”,眼下,這“道”就是關于互聯網信息安全保護的法律。
據了解,中國網絡行業協會曾制定了《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等,但這些公約缺少具體規范標準和責任落實條款,對于信息泄露、倒賣信息等行為實際約束性并不強。譬如,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尹某上訴時認為,相關網站存在支付漏洞,且支付寶賬戶的異地支付保護功能也未完全發揮作用,所以其才能完成犯罪。這足以說明,目前已有的《公約》或《辦法》,或是先天不足,或是執行不力,在保護互聯網信息安全方面的作用微乎其微。所以,建立更權威、操作性更強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已經迫在眉睫。
要建立個人信息保護法,首先必須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事業單位采集、使用個人信息予以全程監管,對于收集的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另一方面,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必須公開其信息采集和使用情況,消費者對自己的信息使用情況擁有知情權和決定權,以切實保護自己的隱私權和財產權。此外,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必須有嚴厲而具體的懲處措施,要讓他們時刻繃緊保護個人信息安全這根弦,不敢輕易觸碰法律的高壓線。
互聯網時代需要大數據,但大數據不是不顧個人隱私的,更不能被人用來非法牟利,所以加強個人信息保護,讓消費者結束“裸奔”,保護其隱私權已是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