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反對阿里云健康參與藥品監管電子碼的推廣,是大數據保護法律缺位帶來的典型問題,如果能夠依法規范阿里的數據使用行為,藥店也許不會有這么大的意見。”在昨日接受記者采訪時,住魯全國人大代表、青島大學副校長邵峰晶就近期社會普遍關注的“藥監電子碼”風波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立法缺位成大數據產業最大瓶頸
邵峰晶告訴記者,如今大數據已成為重要的戰略資源,不過,她也坦言這一產業如今碰到了諸多發展瓶頸,其中最主要的,莫過于產權保滯后對數據共享造成的不利影響。“藥監電子碼這個案例就非常典型,藥店之所以不想讓阿里獲取數據,是擔心自己的數據被第三方機構用作他用,背后的原因是沒有專門監管大數據使用的政府機構或第三方,而追根結底,則是因為沒有法律來對大數據使用做出明確的規范。”
在邵峰晶看來,如果大數據不能共享,那大數據產業就面臨“斷糧”,而數據持有者若同意共享,那么在共享的過程中,就會涉及是否存在泄密、剽竊、侵犯數據所有權等問題。“我研究了20年的大數據,現在越來越覺得這是個麻煩事,必須解決,比如我們最近做了一個有關赤潮的國家海洋公益課題,但因為得不到其他機構的數據分享,最后只能自己動用衛星重新采集數據。”邵峰晶說。
建議立法首先明確大數據產權
邵峰晶認為,要讓各方都樂于共享數據,首先通過立法,將大數據界定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同時,數據采集過程中涉及的隱私保密問題,以及對數據的界定、采集、歸屬權的保護,都應該有法律的界定和規范。
記者了解到,邵峰晶今年提交了一項議案,建議制定《大數據資源保護法》,正意在解決上述問題。“站在國家的角度,可能會覺得藥品監管是國家推行的,所以采集的監管數據是公共數據,是公益行為,但藥店把數據視為自己的商業機密,反對阿里獲得數據,有對商業機密外泄的擔心。這就牽扯到如何界定大數據權利人的問題。”邵峰晶道出了其中的矛盾所在。
在這份議案中,邵峰晶建議,由于大數據資源內容繁多,現行法律對其沒有規定統一的認定標準和認定機構,若僅由司法或行政執法人員認定,既缺乏操作性也不具備科學性。因此,可以成立大數據資源鑒定委員會或專門的管理組織,行使與大數據資源有關的裁定權力。“立法中,應該明確各類大數據資源采集的邊界,比如不得采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數據。”邵峰晶認為,若政府引入第三方機構采集數據,應該通過設置相應的監管機構,來確保數據采集機構的中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