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具有海量、多源、復雜的信息屬性和高端、前沿的技術特征,是繼云計算、物聯網之后又一次顛覆性的技術革命。大數據使人的思維方式、行為模式、管理理念發生全方位變革,在公共管理領域蘊含巨大的應用潛力和創新空間。在“全面深化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時代要求與背景下,充分重視大數據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價值,推動數據治理技術、模式的創新,實現數據治國,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大數據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價值
提升科學決策水平。大數據,作為一種新興數據處理技術,能夠更為有效地集成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等各領域方方面面的信息資源,為國家治理提供重要數據基礎和決策支撐。如醫療、“三公”經費、保障性住房、食品藥品安全等改革焦點問題,都可借助大數據來輔助決策。通過對政府海量數據的交換、整合和分析,還可以挖掘新知識,帶來新發現,創造新價值,增強國家戰略制定的前瞻性和先導性。更為重要的是,大數據的廣泛應用,利于形成用數據分析、用數據決策、用數據創新的治理思維和文化,對于實現“數據治國”具有深遠的影響和價值。
增強國家治理能力。大數據在創新社會管理模式,增強國家治理能力方面具有顯著優勢。大數據與公共危機管理的有效對接,能夠強有力地推動公共安全信息網絡完善,促進跨部門、跨區域管理信息協同共享,提升公共危機事件的源頭治理、動態監控、應急處置和事前預警能力;大數據與互聯網、微信、微博等新媒體的深度融合,可以突破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從更深層次、更廣領域促進政府與民眾之間的互動,形成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多元協同治理的新格局;同時,大數據是維護國家數據主權、增強信息和網絡安全的新引擎,讓世界震驚的美國“棱鏡門”事件,敲響了世界各國維護信息安全的警鐘,也再次證明了大數據在維護國家數據主權中的重要價值。
提高政府服務效能。大數據與物聯網、云計算等技術的聯姻,能夠加快智慧城市的建設步伐,推進智能交通、智能物流、智能社區、智能醫療、智能教育的快速發展;我國的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生態化建設也將因大數據的革命而加速轉型升級。大數據所集成的數據挖掘、遺傳算法、機器學習等前沿技術,具有智能判斷分析、智能糾錯優勢,應用于財政、金融、稅收、政府轉移支付等領域重大項目的跟蹤審計,可實現對項目實施過程的實時動態監控與預警,減少差錯和舞弊行為,對建設陽光、高效、服務型政府具有積極意義。
建設大數據強國的戰略路徑
我國是數據大國,隨著國家金關、金稅、金盾、金審等一大批電子政務“金字工程”的深入實施,積累了海量的數據資源,構成了新時期國家治理領域改革和創新潛在的巨大“數據紅利”。但我國還不是數據強國,數據資源共享協同程度低、技術支撐體系不完善、立法滯后等問題突出,當務之急還需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將大數據上升為國家戰略。2012年3月,奧巴馬政府投資2億美元,推出了“大數據研究與發展先導計劃”,開創了各國政府競相發展大數據的先河。同年9月,日本總務省發布的2013年行動計劃,將大數據作為新ICT(信息通訊技術)戰略的重點。2013年2月,法國發布的政府《數字化路線圖》,將大數據列為國家創新戰略重點實施領域之一。相比之下,目前我國只有廣東、上海等少數省市推出大數據發展規劃,亟須將大數據上升為國家戰略。要站在數據強國的戰略高度,強化頂層制度設計,打破部門壁壘與條塊分割,打破“信息孤島”,推進數據資源整合,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的信息共享與協同的推進機制。盡快出臺國家大數據發展促進計劃,強化財稅金融、科技投入、人才培養等方面的政策傾斜和支持,為大數據發展營造良好的生態環境。
建立健全大數據公共服務體系。大數據是完善國家治理的金礦,其價值的充分挖掘與創造離不開完善的公共服務體系。要緊密圍繞數據治國的戰略所需,加強大數據標準體系建設,建立面向不同類型、涵蓋各個領域、不斷動態更新的大數據建設標準,為實現各級各類信息系統的網絡互連、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奠定數據基礎;積極開展國家大數據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產學研協同創新平臺建設,重點攻關一批大數據關鍵技術,形成集海量數據的搜集、存儲、管理、分析、挖掘和運用于一體,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支撐體系;著力開展典型應用示范,選取醫療衛生、食品安全、終身教育、智慧交通、公共安全、科技服務等惠及民生的關鍵領域,率先開展大數據服務。通過典型應用示范,以點帶面,建立健全大數據公共服務平臺體系,提升大數據的覆蓋面和應用水平。
完善大數據立法。大數據的應用涉及公民個人隱私、政府信息公開及國家網絡安全等重要領域,離不開完善的法律保障。盡管近年來我國加大了信息立法步伐,出臺了《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系列規章,但仍存在綱領性立法缺乏、法規效率層次低、體系不健全等問題。當前要進一步加強大數據立法,妥善處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修改、廢止之間的關系;強化電子政務、信息安全、政府信息公開、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加強大數據法制建設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相關國際規則的研究和制定,以此營造大數據發展的良好法制環境,促進大數據與國家治理對接的法制化、規范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