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稱,其系涉案文章《影視娛樂行業司法大數據分析報告》的著作權人,于2018年9月9日首次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表。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9月10日在其經營的百家號平臺上發布涉案文章,侵害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將涉案文章首尾段刪除,侵害了其保護作品完整權。被告將署名刪除,侵害了其署名權。被告的侵權行為對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在百家號平臺發布道歉聲明;賠償原告1萬元及合理支出56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辯稱:涉案文章不具有獨創性,是采用法律統計數據分析軟件生成的,并非原告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獲得的,故不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原告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沒有證據證明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原告主張百家號使用了涉案文章,但其證據保全過程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缺乏正式的公證文件,故其證據缺乏真實性和可信性。百家號是信息存儲平臺,被告并未實施侵權行為,也未侵犯涉案文章保護作品完整權。原告是法人主體,主張賠禮道歉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本案爭議焦點有二:第一,原告主張的文章是否是采用法律統計數據分析軟件生成的?如果是,能否獲得著作權保護;第二,被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庭審中,合議庭結合當事人訴辯意見進行了細致調查,雙方當事人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進行充分辯論。
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北京晚報、法制晚報、新京報、北京電視臺、今日頭條、北京時間等十余家中央和市級媒體旁聽本次庭審并進行宣傳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