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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辦案系統助力證據審查

責任編輯:zsheng 作者:楊熹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8-06-22 19:54:59 本文摘自:檢察日報

隨著數據采集、整理建模、邏輯分析、自動決策等人工智能的運用,司法領域正在悄然發生改變,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加快應用是未來的發展方向。善于運用智能辦案系統依法、規范收集和審查證據,不僅是一門技術活,更是一項必備的基本功。筆者認為,審查起訴環節運用人工智能系統審查證據,關鍵是把握智能辦案系統的特性,充分發揮其助力審查優勢。

利用系統的大數據性,提高審查研判效率。智能辦案系統以大數據、云計算等為技術內核,能最大限度地收集、學習和歸納信息,服務案件審查。智能辦案系統中既有刑事法律文書、典型案例、司法信息等大量數據,也有嵌入證據標準、證據規則等的智能化辦案程序,使其中的數據可檢索、可關聯、可抽取,有利于提供針對新卷宗抽取數據、推導審查的方法策略。而且,隨著系統的優化和研判功能細分,加上互聯網拓展延伸,數據池會越來越大,相應證據信息抓取、校驗和邏輯分析能力也會越來越強。公訴人要善于運用樣本儲備和學習推演的大數據技術,有效提高證據審查效率,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一是從零散的歷史數據中獲得信息,識別非線性關系,利用人工智能系統彌補知識和經驗體系的短板或缺陷,從系統推送中發現自己不懂的、忽略的、定勢的、否定的問題;二是通過對輸入的案件材料進行運算,發現證據瑕疵與邏輯沖突,看在案證據存在哪些問題,尤其是有哪些矛盾之處,應確定什么證據,排除什么證據,補充什么證據;三是由人工智能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前后的變化,分析其目的是對應有罪無罪還是輕罪重罪,提供提訊方案,比如哪些是加重刑罰的供述要問,哪些是減輕刑罰的辯解要聽;四是用大數據分析法律適用,對審判進行預測和評估,同時也對應參考同類案件同判或不同判的原因,提出定罪量刑建議。

利用系統的多交互性,拓展提訊、審查的縱深效果。交互的實質是對光、聲、味等介質的運用,目前,聽覺、視覺、觸覺已經在人工智能系統中實現了人機交互。借助這些交互,智能辦案系統通過對文字、聲音、圖片、視頻等信息的辨識,與積累的知識和經驗發生聯系,經過高速運算,推導出相應的結論。而這些信息,來源于多個方面:一是辦案人員的語音或文字錄入,即審查過程中的信息采集、邏輯推理;二是前端的偵查數據,包括前后銜接本案在偵查、審判等階段的流程對話;三是犯罪嫌疑人的即時表現,比如分析臉面表情、脈搏變化;四是連接互聯網的開放生態系統。這是一個多向交互的過程。人工智能系統運行機器邏輯,辦案人員通過命令運行推導,引導其“像人一樣思考”,進行客觀、理性的數據研判。但是,目前的運用尚處于初始階段。智能系統的多交互管道,為辦案人員開拓了多維的交互渠道。其中,文字鍵入雖然是相對低級的運用,卻是使用率最高的交互手段。有聲語言的交互技術已比較成熟,無論是運用普通話,還是方言,以及英語等都可以進行交流,除審查者與機器交流,更大的空間在于機器與犯罪嫌疑人以及相關聲音數據的交流、分析。像人面識別等這些圖像交互技術,在審查起訴環節還有很大的拓展空間,比如,可以探索提訊犯罪嫌疑人時,通過抓取犯罪嫌疑人的“微表情”“微語言”,進行心理數據分析,為辦案人員提供有效參考。這樣,通過多維度的交互,可以獲得更縱深的分析和研判。

利用系統的可回溯性,實現運算運行過程的回查和監督。回溯性是指把事件放在過去的時間軌跡進行研究、分析,以取得新結論。在審查起訴環節,智能系統的回溯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辦案系統回查犯罪嫌疑人作案過程相關數據,比如復雜的資金流轉數據、通話記錄梳理和分析;二是對利用智能系統辦案過程的回溯。使用智能辦案系統的過程是留痕的,無論是前段還是后段的辦理情況均可回溯,如果出現違規違法操作行為,就不難發現。辦案人員審查證據要根據需要,從時間軸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事實定位和證據定位。一是從鏈條的末端往始端追查,對偵查機關通過智能系統偵破案件的過程進行回查,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證明程度予以評估;二是重啟、另啟案件分析,對以前處理過的數據重新審核,對已經梳理、分析的數據換一種思路或角度去推導,獲得新的運算結果;三是建立審核監督機制,員額檢察官、助理人員經過審查后,案件管理部門、分管副檢察長、檢察長或者檢委會可以回溯整個辦案過程,對辦案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利用系統的輔助性,獲得審查過程和結論的指向性、參考性意見。智能辦案系統,本身定位于輔助功能,不能取代線下審查,更無法替代辦案人員的獨立判斷。從發展階段來看,目前的智能辦案系統尚處于人工智能運用的初級階段,雖可形成結論判斷、基礎文書生成、流程推送等邏輯推導,具有一定的決策能力,但對沒有先例及特殊環境的案件,沒辦法突破法律適用規則。將知識與數據融合、邏輯與統計結合的能力較弱,缺乏不確定性處理能力,距離真正擁有認知和決策能力的智能技術還有差距。換言之,智能辦案系統在證據把握、事實認定方面還存在局限性。因此,對辦案人員來講,人工智能的分析和推導結論,更多的是具有指方向、提建議和“僅供參考”的作用,無法替代辦案人員的實質性審查作用。

關鍵字:系統智能

本文摘自: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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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zsheng 作者:楊熹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8-06-22 19:54:59 本文摘自:檢察日報

隨著數據采集、整理建模、邏輯分析、自動決策等人工智能的運用,司法領域正在悄然發生改變,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加快應用是未來的發展方向。善于運用智能辦案系統依法、規范收集和審查證據,不僅是一門技術活,更是一項必備的基本功。筆者認為,審查起訴環節運用人工智能系統審查證據,關鍵是把握智能辦案系統的特性,充分發揮其助力審查優勢。

利用系統的大數據性,提高審查研判效率。智能辦案系統以大數據、云計算等為技術內核,能最大限度地收集、學習和歸納信息,服務案件審查。智能辦案系統中既有刑事法律文書、典型案例、司法信息等大量數據,也有嵌入證據標準、證據規則等的智能化辦案程序,使其中的數據可檢索、可關聯、可抽取,有利于提供針對新卷宗抽取數據、推導審查的方法策略。而且,隨著系統的優化和研判功能細分,加上互聯網拓展延伸,數據池會越來越大,相應證據信息抓取、校驗和邏輯分析能力也會越來越強。公訴人要善于運用樣本儲備和學習推演的大數據技術,有效提高證據審查效率,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一是從零散的歷史數據中獲得信息,識別非線性關系,利用人工智能系統彌補知識和經驗體系的短板或缺陷,從系統推送中發現自己不懂的、忽略的、定勢的、否定的問題;二是通過對輸入的案件材料進行運算,發現證據瑕疵與邏輯沖突,看在案證據存在哪些問題,尤其是有哪些矛盾之處,應確定什么證據,排除什么證據,補充什么證據;三是由人工智能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前后的變化,分析其目的是對應有罪無罪還是輕罪重罪,提供提訊方案,比如哪些是加重刑罰的供述要問,哪些是減輕刑罰的辯解要聽;四是用大數據分析法律適用,對審判進行預測和評估,同時也對應參考同類案件同判或不同判的原因,提出定罪量刑建議。

利用系統的多交互性,拓展提訊、審查的縱深效果。交互的實質是對光、聲、味等介質的運用,目前,聽覺、視覺、觸覺已經在人工智能系統中實現了人機交互。借助這些交互,智能辦案系統通過對文字、聲音、圖片、視頻等信息的辨識,與積累的知識和經驗發生聯系,經過高速運算,推導出相應的結論。而這些信息,來源于多個方面:一是辦案人員的語音或文字錄入,即審查過程中的信息采集、邏輯推理;二是前端的偵查數據,包括前后銜接本案在偵查、審判等階段的流程對話;三是犯罪嫌疑人的即時表現,比如分析臉面表情、脈搏變化;四是連接互聯網的開放生態系統。這是一個多向交互的過程。人工智能系統運行機器邏輯,辦案人員通過命令運行推導,引導其“像人一樣思考”,進行客觀、理性的數據研判。但是,目前的運用尚處于初始階段。智能系統的多交互管道,為辦案人員開拓了多維的交互渠道。其中,文字鍵入雖然是相對低級的運用,卻是使用率最高的交互手段。有聲語言的交互技術已比較成熟,無論是運用普通話,還是方言,以及英語等都可以進行交流,除審查者與機器交流,更大的空間在于機器與犯罪嫌疑人以及相關聲音數據的交流、分析。像人面識別等這些圖像交互技術,在審查起訴環節還有很大的拓展空間,比如,可以探索提訊犯罪嫌疑人時,通過抓取犯罪嫌疑人的“微表情”“微語言”,進行心理數據分析,為辦案人員提供有效參考。這樣,通過多維度的交互,可以獲得更縱深的分析和研判。

利用系統的可回溯性,實現運算運行過程的回查和監督。回溯性是指把事件放在過去的時間軌跡進行研究、分析,以取得新結論。在審查起訴環節,智能系統的回溯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辦案系統回查犯罪嫌疑人作案過程相關數據,比如復雜的資金流轉數據、通話記錄梳理和分析;二是對利用智能系統辦案過程的回溯。使用智能辦案系統的過程是留痕的,無論是前段還是后段的辦理情況均可回溯,如果出現違規違法操作行為,就不難發現。辦案人員審查證據要根據需要,從時間軸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事實定位和證據定位。一是從鏈條的末端往始端追查,對偵查機關通過智能系統偵破案件的過程進行回查,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證明程度予以評估;二是重啟、另啟案件分析,對以前處理過的數據重新審核,對已經梳理、分析的數據換一種思路或角度去推導,獲得新的運算結果;三是建立審核監督機制,員額檢察官、助理人員經過審查后,案件管理部門、分管副檢察長、檢察長或者檢委會可以回溯整個辦案過程,對辦案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利用系統的輔助性,獲得審查過程和結論的指向性、參考性意見。智能辦案系統,本身定位于輔助功能,不能取代線下審查,更無法替代辦案人員的獨立判斷。從發展階段來看,目前的智能辦案系統尚處于人工智能運用的初級階段,雖可形成結論判斷、基礎文書生成、流程推送等邏輯推導,具有一定的決策能力,但對沒有先例及特殊環境的案件,沒辦法突破法律適用規則。將知識與數據融合、邏輯與統計結合的能力較弱,缺乏不確定性處理能力,距離真正擁有認知和決策能力的智能技術還有差距。換言之,智能辦案系統在證據把握、事實認定方面還存在局限性。因此,對辦案人員來講,人工智能的分析和推導結論,更多的是具有指方向、提建議和“僅供參考”的作用,無法替代辦案人員的實質性審查作用。

關鍵字:系統智能

本文摘自: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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