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百泰的負責人劉辰想要注冊“推特”商標用于推銷土特產,遭到了來自美國社交網站Twitter的異議。商標局以“推特”商標與Twitter公司注冊的“TWITTER”商標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為由,裁定對爭議商標不予注冊。劉辰隨后提起商標異議復審,被駁回;劉辰又起訴商評委,要求商評委撤銷復審裁定,該案至今仍在進行中。其間Twitter又同時申請注冊“推特”商標。那么,“推特”商標到底應該歸誰
一場持續了近4年、圍繞著“推特”兩字的商標權爭議仍在進行中。
爭議的雙方是美國著名的社交網絡平臺Twitter與中國一家以推銷土特產為主要業務的貿易公司。
南通百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通百泰”,申請注冊商標時公司名為南通共贏天下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劉辰告訴法治周末記者,2009年12月,他以公司名義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了以“推特”兩字作為商標的注冊申請,想將其用于推銷土特產的電子商務平臺。
然而,經過一年之久的審查后,2011年3月,該申請遭到了來自Twitter公司的異議。最終商標局以劉辰申請的商標與Twitter公司注冊的“TWITTER”商標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為由,裁定對爭議商標不予注冊。
自此,劉辰建立推銷土特產的電子商務平臺的計劃被迫擱淺,而雙方圍繞著“推特”兩字的商標權博弈也拉開帷幕。
Twitter先提異議后申請注冊“推特”
2012年12月22日,劉辰向商標局提出了商標異議復審申請。一年后,劉辰等來的結果仍然是“被異議商標(指劉辰申請的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難道‘推特’就真的不能作為商標賣土特產嗎?”劉辰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在接到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的復審裁定書時自己滿懷疑問,“之前接受律師建議,因為要建立銷售土特產的電子商務平臺,我就申請將‘推特’商標注冊在了商標第38類的‘信息傳達;電話通訊’等服務領域。”
劉辰表示,2009年左右,自己察覺到市場對土特產需求不斷增加,但這一領域卻缺乏便捷的供應渠道和物流平臺,他認為建立土特產電子商務平臺的時機已經成熟。在那期間,劉辰與自己的團隊選定了“推特”兩個字作為平臺的名字。“推特即為推銷土特產,也易于農民理解。”
“那時我根本就不知道在國外還有一家叫‘Twitter’的公司。”劉辰說,“再說我做的業務和它的業務就不沾邊。”
2月8日,法治周末記者登錄國家工商總局網站,商標查詢資料顯示,Twitter公司于2007年,在中國第38類“電子郵件、電子通訊服務”領域申請注冊了“TWITTER”商標,“TWITTER”商標與劉辰申請注冊的商標在同一大類。
“電子商務的時機因此而錯過了。”劉辰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因不服商評委作出的復審裁定,自己已經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并把Twitter公司列為第三人,要求撤銷商評委作出的復審裁定書,并就該文字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2月6日,法治周末記者致電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了解相關情況,電話并未接通。
而來自國家工商總局網站的資料顯示,Twitter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推特”字樣的商標,目前業務狀態顯示未“商標注冊申請中”,同樣注冊在中國商標分類第38類的“電子郵件、電子通訊服務”領域。
對注冊英文商標的保護能否擴大到中文翻譯
劉辰一方的代理律師、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律師謝會生表示,關于“推特”商標爭議的焦點之一在于,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只注冊英文商標的,我國法律對其英文商標的保護是否應該擴大到其英文對應的所有中文翻譯。
“外文商標的中文翻譯的保護限度應該是外文商標與具體的某一譯名之間保持唯一對應性。根據我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對于外文商標譯名的保護應當基于該譯名同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之中建立起唯一對應的關系。”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主任劉瑛告訴法治周末記者。
那么在南通百泰與Twitter公司關于商標的爭議中,“推特”是否與Twitter公司注冊商標“TWITTER”存在唯一對應關系?
2月6日,法治周末記者試圖聯系Twitter公司委托的、負責針對劉辰申請注冊商標而提出異議的代理律師、北京聯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元月,其助理表示由于其出差原因近期無法接受采訪。
而在謝會生提供的Twitter公司向商標局提供的《商標異議申請書》中,法治周末記者看到了Twitter公司提出異議的理由。
Twitter公司認為,“推特”是其“TWITTER”商標的中文對應商標,而在劉辰申請注冊前(即2009年12月11日),已經在中國享有極高知名度,具有極大影響力,并且“推特”與“TWITTER”經過廣泛的使用已經形成唯一對應關系,劉辰注冊的“推特”商標與其“TWITTER”商標共存,必然會使相關公眾對二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為此,Twitter公司在《商標異議申請書》中提及了國內外相關媒體關于“推特”報道等資料作為證據,以證實兩者之間存在唯一對應關系。
然而謝會生則向法治周末記者表達了不同的看法。
“從呼叫上看,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雖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近似,但并不存在唯一對應關系。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中國媒體對引證商標音譯為‘圖易特’‘推客’‘推特’等,而Twitter公司在2007年10月26日注冊‘TWITTER’商標,至2014年1月13日之間,一直將‘特維特’作為公司的中文音譯。可見,Twitter公司自己也不認可‘推特’是‘TWITTER’對應的音譯形式。”謝會生說。
謝會生認為,商評委在劉辰提出復審后而作出的裁定書中認為“‘推特’作為英文‘TWITTER’的中文翻譯已為中國相關公眾知曉,并形成對應關系”,擴大了對“TWITTER”商標的保護范圍。
劉瑛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是否存在唯一對應關系需要看雙方之間的證據支持以及最終法院的認定,不好妄下斷論。“外文的翻譯即使是最權威的詞典,也往往不止一個含義,這導致了外文商標的意譯存在諸多可能;而讀音方面,由于漢字中同音字眾多,外文對應的音譯也存在多種可能。因此,如果不要求外文譯名的唯一性,就會造成外文商標權利人的商標禁用權范圍無限擴大,在實質上壟斷本來應當屬于公有領域的語言資源,從而獲得顯失公平的競爭優勢。”
“推特”和“TWITTER”是否為類似服務近似商標
劉辰申請注冊的“推特”商標與Twitter公司在先注冊的“TWITTER”商標是否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也是南通百泰和Twitter公司關于“推特”商標的爭議焦點。
Twitter公司在《商標異議申請書》中表示,劉辰申請注冊的商標“推特”與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標在服務項目上均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38類3802類似群組,全部與自己的核心業務類似,而這構成指定使用在相同/類似服務商的近似商標,應當不予注冊。
“如果異議商標被獲準注冊和使用,必然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Twitter公司在《商標異議申請書》中如此表述。
而謝會生則認為,在服務類別上,劉辰申請商標與Twitter公司的商標服務存在顯著區別。“從服務內容上來看,Twitter公司核定使用在電子通訊服務、在線通訊設備的出租等服務上。劉辰的商標指定使用在‘信息傳送’‘電話通訊’‘計算機終端通訊’‘電子信件’等服務上,而該服務為劉辰建立的B2B/C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支持,土特產的生產廠家、經銷商、代理商可以基于該網站向社會公眾銷售土特產品。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發布的《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網絡應用劃分成四類,分別是:信息獲取、商務交易、交流溝通和網絡娛樂,根據該分類,引證商標(即‘TWITTER’)使用在交流溝通類上,而爭議商標(即‘推特’)使用在商務交易類上,兩類服務相差甚遠。”
“另一方面,從服務對象上來看,原計劃名為‘推特’的電子商務平臺服務對象是土特產品的生產廠家、經銷商、代理商和終端消費者等具有土特產交易需求的人,而第三人的社交網絡平臺的服務對象是具有信息即時獲取、即時分享等溝通、交流需求的人,二者服務對象區分明顯。”謝會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