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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5G建站掃清攔路虎 工信部明確“5G基站技術指標”

責任編輯:zsheng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8-06-12 22:18:51 本文摘自:CCTIME飛象網

為了掃清5G健康發展路上存在的障礙,協調解決中頻段5G系統移動通信基站與其他無線電臺(站)的電磁兼容共存問題,6月11日,工信部發布《3000-5000MHz頻段5G基站與其他無線電臺(站)干擾協調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進一步明確5G系統基站與其他無線電臺(站)干擾協調標準和程序,更好地保護已有合法臺站,同時為5G系統基站的后續建設提供必要的技術政策支持。

《意見稿》要求,相關單位在3300-4200MHz和4500-5000MHz頻段內申請設置和使用5G基站及其他無線電臺(站)時,應 當按照本規定開展干擾協調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開展必要的干擾協調工作,依法進行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發放無線電臺執照。

5G基站設置和使用單位應該按照“次要業務讓主要業務、后用讓先用、無規劃讓有規劃”的原則,在完成與同頻、鄰頻其他合法無線電臺(站)的干擾協調后,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臺執照,并按照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條件開展無線電業務。未取得無線電臺執照,5G基站不得發射無線電信號。

5G基站設置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所獲得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規定的事項使用5G頻率。3300-3400MHz頻段內的5G基站限室內使用,遇有相互干擾問題由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協調解決。

5G基站的設置和使用不得對同頻段、鄰頻段其他依法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

為避免5G基站干擾3400-4200MHz頻段內依法設置的衛星地球站及測控站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包括地球站技術改造等費用,原則上由3300-3700MHz頻段內5G基站設置和使用單位共同承擔,有關費用承擔的實施辦法另行發布。為避免5G基站干擾固定業務臺(站)、射電天文臺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包括技術改造等費用,由在同頻段設置使用5G基站的單位承擔。

另外,根據《意見稿》規定,自即日起,不再受理和審批以下新申請的無線電臺(站)設置和使用許可:

(一)3400-4200MHz和4800-5000MHz頻段內的地面固定業務臺(站);

(二)3400-3700MHz頻段內的空間無線電臺和衛星地球站(含測控站)。

附1:5G基站與衛星地球站干擾協調程序

一、干擾保護標準

根據國際電聯ITU-R S.1432-1建議書,在衛星地球站(含測控站)工作頻段及其相鄰頻段,干擾信號限值為晴空條件下衛星地球站接收系統噪聲功率減12dB,超過該限值的干擾信號將可能對衛星地球站造成有害干擾。

根據國際電聯ITU-R S.2199-0報告,當衛星地球站接收到的干擾信號總功率超過-60dBm時,將產生飽和干擾,導致地球站無法正常工作。

二、地球站干擾協調區

干擾協調區是指以衛星地球站為中心一定范圍內的地理區域,在此區域內設置使用3300-3700和4800-5000MHz頻段的5G基站,應與衛星地球站進行干擾協調,以避免對合法使用的衛星地球站造成有害干擾。

經模擬仿真計算和試驗評估,干擾協調區的范圍規定如下:

對于工作在3400-3600MHz頻段的地球站,室外5G基站的協調區為以地球站為中心、半徑45公里的圓形區域;

對于工作在3600-3700MHz頻段的地球站,室內5G基站的協調區為以地球站為中心、半徑4公里的圓形區域;

對于工作在3700-4200MHz頻段的地球站,如果地球站已采用濾波和抗飽和措施且指標滿足附4的要求,協調區可減小為以地球站為中心、半徑100米的圓形區域,否則協調區為以地球站為中心、半徑2公里的圓形區域。

三、干擾協調程序

相關單位在獲得中頻段5G頻率使用許可證后,應及時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了解需要干擾保護的地球站信息。各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及時向相關單位提供本地需要干擾保護的已設衛星地球站及已申請設置地球站清單并及時更新。相關單位在申請設置使用5G基站前,應主動發起與地球站使用單位的干擾協調,并將協調請求及時報送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必要時可請求無線電管理機構協助。若干擾協調區涉及其他省份,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通報情況。

按照《國家無線電辦公室關于開展3400-4200MHz和4500-5000MHz頻段衛星地球站等無線電臺(站)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國無辦〔2018〕4號)要求報送并經核實的地球站,依法享有免受有害干擾的權利。為避免干擾上述地球站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包括地球站技術改造等費用,由3300-3700MHz頻段內5G基站設置和使用單位承擔。

按照后建讓先建的原則,在已開通5G網絡的城市,新申請設置使用地球站的單位應與干擾協調區內已取得臺站執照的已建5G基站完成干擾協調,必要時可請求無線電管理機構協助。為避免受5G基站干擾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包括地球站技術改造等費用,由地球站設置和使用單位承擔。

四、干擾緩解工程措施

對于依法設置的3400-4200MHz頻段范圍內的衛星地球站和其他無線電臺(站),如果5G基站發射可能會對其接收產生同頻干擾、鄰頻干擾和減敏干擾,建議采取為地球站加裝濾波器或更換高頻頭、地域隔離、加裝屏蔽網、降低5G基站發射功率及調整5G基站天線最大輻射方向等綜合措施緩解和消除干擾。

附2:5G基站與固定業務臺(站)干擾協調程序

一、干擾保護標準

根據國際電聯ITU-R F.758-6建議書,在固定業務臺(站)工作頻段,干擾信號限值為固定業務臺(站)接收系統噪聲電平減10dB,超過該限值的干擾信號可能對固定業務臺(站)造成有害干擾。

二、干擾協調區

5G基站與固定業務臺(站)的干擾協調區是指以固定業務臺(站)為中心一定范圍內的地理區域,在此區域內使用相同頻率的5G基站可能會對固定業務臺(站)產生有害干擾。

原則上干擾協調區為以固定業務臺(站)為中心半徑300米的圓形區域;對于微波通信系統,當5G基站位于微波通信系統最大增益接收方向時,應避免5G基站的最大增益發射方向正對微波通信系統。

三、干擾協調程序

相關單位在獲得中頻段5G頻率使用許可證后,應及時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了解需要干擾保護的固定業務臺(站)信息。各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及時向相關單位提供本地需要干擾保護的已設固定業務臺(站)清單并及時更新。相關單位在申請設置使用5G基站前,應主動發起與固定業務臺(站)使用單位的干擾協調,并將協調請求及時報送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必要時可請求無線電管理機構協助。若干擾協調區涉及其他省份,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通報情況。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第五代移動通信系統使用3300-3600MHz和4800-5000MHz頻段相關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2017〕276號),在2017年11月15日前依法設置的固定業務臺(站),依法享有免受有害干擾的權利;為避免干擾采取的各種措施,包括固定業務臺(站)技術改造等費用原則上由相關5G基站設置和使用單位承擔。

四、干擾緩解工程措施

為保護依法設置的固定業務臺(站)免受來自同頻段5G基站的干擾,可采取地域隔離、加裝屏蔽網、降低5G基站發射功率及調整5G基站天線最大輻射方向等措施予以緩解。

附3:5G基站與射電天文臺干擾協調程序

一、干擾保護標準

射電天文臺的干擾保護準則參見國際電聯ITU-R RA.769-2建議書附錄1。

二、干擾協調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頻率劃分規定》腳注12中所列射電天文臺依法受到干擾保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各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應通過設置電磁環境保護區的方式保護射電天文臺。電磁環境保護區半徑一般應大于視距范圍,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結合當地地理地形等因素,協調相關單位確定電磁環境保護區范圍并對外發布。

相關單位設置使用5G基站應嚴格遵守關于電磁環境保護區的技術要求和規定,同時應在網絡規劃、5G基站建設和實施過程中采取必要的干擾規避措施,以避免對已設合法射電天文臺產生有害干擾。

附4:C頻段衛星地球站低噪聲放大器(LNA)和變頻器(LNB)技術要求

一、工作頻段

C頻段衛星地球站(含測控站)LNA或LNB的工作頻段范圍為3700-4200MHz及4500-4800MHz。

二、噪聲溫度

17℃測試條件下,C頻段衛星地球站LNA或LNB的噪聲溫度應小于或等于45K。

三、增益及增益斜率

C頻段衛星地球站LNA或LNB在其線性工作范圍內增益應大于等于50dB,并滿足:

1.增益≥標稱值;

2.LNA或LNB增益斜率不劣于±0.03dB/MHz。

四、1dB壓縮點的輸出功率

C頻段衛星地球站LNA的1dB壓縮點輸出功率不小于+10dBm,C頻段衛星地球站LNB的1dB壓縮點輸出功率不小于+5dBm。

五、帶外抑制特性

當向C頻段衛星地球站LNA或LNB輸入端口輸入一個頻率在3300-3600MHz或4900-5000MHz頻段范圍內的-20dBm信號時,要求LNA或LNB仍能正常工作,噪聲溫度、1dB壓縮點及增益滿足上述要求。

關鍵字:技術工信部基站

本文摘自:CCTIME飛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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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5G建站掃清攔路虎 工信部明確“5G基站技術指標”

責任編輯:zsheng |來源:企業網D1Net  2018-06-12 22:18:51 本文摘自:CCTIME飛象網

為了掃清5G健康發展路上存在的障礙,協調解決中頻段5G系統移動通信基站與其他無線電臺(站)的電磁兼容共存問題,6月11日,工信部發布《3000-5000MHz頻段5G基站與其他無線電臺(站)干擾協調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進一步明確5G系統基站與其他無線電臺(站)干擾協調標準和程序,更好地保護已有合法臺站,同時為5G系統基站的后續建設提供必要的技術政策支持。

《意見稿》要求,相關單位在3300-4200MHz和4500-5000MHz頻段內申請設置和使用5G基站及其他無線電臺(站)時,應 當按照本規定開展干擾協調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開展必要的干擾協調工作,依法進行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發放無線電臺執照。

5G基站設置和使用單位應該按照“次要業務讓主要業務、后用讓先用、無規劃讓有規劃”的原則,在完成與同頻、鄰頻其他合法無線電臺(站)的干擾協調后,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臺執照,并按照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條件開展無線電業務。未取得無線電臺執照,5G基站不得發射無線電信號。

5G基站設置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所獲得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規定的事項使用5G頻率。3300-3400MHz頻段內的5G基站限室內使用,遇有相互干擾問題由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協調解決。

5G基站的設置和使用不得對同頻段、鄰頻段其他依法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

為避免5G基站干擾3400-4200MHz頻段內依法設置的衛星地球站及測控站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包括地球站技術改造等費用,原則上由3300-3700MHz頻段內5G基站設置和使用單位共同承擔,有關費用承擔的實施辦法另行發布。為避免5G基站干擾固定業務臺(站)、射電天文臺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包括技術改造等費用,由在同頻段設置使用5G基站的單位承擔。

另外,根據《意見稿》規定,自即日起,不再受理和審批以下新申請的無線電臺(站)設置和使用許可:

(一)3400-4200MHz和4800-5000MHz頻段內的地面固定業務臺(站);

(二)3400-3700MHz頻段內的空間無線電臺和衛星地球站(含測控站)。

附1:5G基站與衛星地球站干擾協調程序

一、干擾保護標準

根據國際電聯ITU-R S.1432-1建議書,在衛星地球站(含測控站)工作頻段及其相鄰頻段,干擾信號限值為晴空條件下衛星地球站接收系統噪聲功率減12dB,超過該限值的干擾信號將可能對衛星地球站造成有害干擾。

根據國際電聯ITU-R S.2199-0報告,當衛星地球站接收到的干擾信號總功率超過-60dBm時,將產生飽和干擾,導致地球站無法正常工作。

二、地球站干擾協調區

干擾協調區是指以衛星地球站為中心一定范圍內的地理區域,在此區域內設置使用3300-3700和4800-5000MHz頻段的5G基站,應與衛星地球站進行干擾協調,以避免對合法使用的衛星地球站造成有害干擾。

經模擬仿真計算和試驗評估,干擾協調區的范圍規定如下:

對于工作在3400-3600MHz頻段的地球站,室外5G基站的協調區為以地球站為中心、半徑45公里的圓形區域;

對于工作在3600-3700MHz頻段的地球站,室內5G基站的協調區為以地球站為中心、半徑4公里的圓形區域;

對于工作在3700-4200MHz頻段的地球站,如果地球站已采用濾波和抗飽和措施且指標滿足附4的要求,協調區可減小為以地球站為中心、半徑100米的圓形區域,否則協調區為以地球站為中心、半徑2公里的圓形區域。

三、干擾協調程序

相關單位在獲得中頻段5G頻率使用許可證后,應及時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了解需要干擾保護的地球站信息。各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及時向相關單位提供本地需要干擾保護的已設衛星地球站及已申請設置地球站清單并及時更新。相關單位在申請設置使用5G基站前,應主動發起與地球站使用單位的干擾協調,并將協調請求及時報送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必要時可請求無線電管理機構協助。若干擾協調區涉及其他省份,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通報情況。

按照《國家無線電辦公室關于開展3400-4200MHz和4500-5000MHz頻段衛星地球站等無線電臺(站)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國無辦〔2018〕4號)要求報送并經核實的地球站,依法享有免受有害干擾的權利。為避免干擾上述地球站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包括地球站技術改造等費用,由3300-3700MHz頻段內5G基站設置和使用單位承擔。

按照后建讓先建的原則,在已開通5G網絡的城市,新申請設置使用地球站的單位應與干擾協調區內已取得臺站執照的已建5G基站完成干擾協調,必要時可請求無線電管理機構協助。為避免受5G基站干擾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包括地球站技術改造等費用,由地球站設置和使用單位承擔。

四、干擾緩解工程措施

對于依法設置的3400-4200MHz頻段范圍內的衛星地球站和其他無線電臺(站),如果5G基站發射可能會對其接收產生同頻干擾、鄰頻干擾和減敏干擾,建議采取為地球站加裝濾波器或更換高頻頭、地域隔離、加裝屏蔽網、降低5G基站發射功率及調整5G基站天線最大輻射方向等綜合措施緩解和消除干擾。

附2:5G基站與固定業務臺(站)干擾協調程序

一、干擾保護標準

根據國際電聯ITU-R F.758-6建議書,在固定業務臺(站)工作頻段,干擾信號限值為固定業務臺(站)接收系統噪聲電平減10dB,超過該限值的干擾信號可能對固定業務臺(站)造成有害干擾。

二、干擾協調區

5G基站與固定業務臺(站)的干擾協調區是指以固定業務臺(站)為中心一定范圍內的地理區域,在此區域內使用相同頻率的5G基站可能會對固定業務臺(站)產生有害干擾。

原則上干擾協調區為以固定業務臺(站)為中心半徑300米的圓形區域;對于微波通信系統,當5G基站位于微波通信系統最大增益接收方向時,應避免5G基站的最大增益發射方向正對微波通信系統。

三、干擾協調程序

相關單位在獲得中頻段5G頻率使用許可證后,應及時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了解需要干擾保護的固定業務臺(站)信息。各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及時向相關單位提供本地需要干擾保護的已設固定業務臺(站)清單并及時更新。相關單位在申請設置使用5G基站前,應主動發起與固定業務臺(站)使用單位的干擾協調,并將協調請求及時報送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必要時可請求無線電管理機構協助。若干擾協調區涉及其他省份,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通報情況。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第五代移動通信系統使用3300-3600MHz和4800-5000MHz頻段相關事宜的通知》(工信部無〔2017〕276號),在2017年11月15日前依法設置的固定業務臺(站),依法享有免受有害干擾的權利;為避免干擾采取的各種措施,包括固定業務臺(站)技術改造等費用原則上由相關5G基站設置和使用單位承擔。

四、干擾緩解工程措施

為保護依法設置的固定業務臺(站)免受來自同頻段5G基站的干擾,可采取地域隔離、加裝屏蔽網、降低5G基站發射功率及調整5G基站天線最大輻射方向等措施予以緩解。

附3:5G基站與射電天文臺干擾協調程序

一、干擾保護標準

射電天文臺的干擾保護準則參見國際電聯ITU-R RA.769-2建議書附錄1。

二、干擾協調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頻率劃分規定》腳注12中所列射電天文臺依法受到干擾保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各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應通過設置電磁環境保護區的方式保護射電天文臺。電磁環境保護區半徑一般應大于視距范圍,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結合當地地理地形等因素,協調相關單位確定電磁環境保護區范圍并對外發布。

相關單位設置使用5G基站應嚴格遵守關于電磁環境保護區的技術要求和規定,同時應在網絡規劃、5G基站建設和實施過程中采取必要的干擾規避措施,以避免對已設合法射電天文臺產生有害干擾。

附4:C頻段衛星地球站低噪聲放大器(LNA)和變頻器(LNB)技術要求

一、工作頻段

C頻段衛星地球站(含測控站)LNA或LNB的工作頻段范圍為3700-4200MHz及4500-4800MHz。

二、噪聲溫度

17℃測試條件下,C頻段衛星地球站LNA或LNB的噪聲溫度應小于或等于45K。

三、增益及增益斜率

C頻段衛星地球站LNA或LNB在其線性工作范圍內增益應大于等于50dB,并滿足:

1.增益≥標稱值;

2.LNA或LNB增益斜率不劣于±0.03dB/MHz。

四、1dB壓縮點的輸出功率

C頻段衛星地球站LNA的1dB壓縮點輸出功率不小于+10dBm,C頻段衛星地球站LNB的1dB壓縮點輸出功率不小于+5dBm。

五、帶外抑制特性

當向C頻段衛星地球站LNA或LNB輸入端口輸入一個頻率在3300-3600MHz或4900-5000MHz頻段范圍內的-20dBm信號時,要求LNA或LNB仍能正常工作,噪聲溫度、1dB壓縮點及增益滿足上述要求。

關鍵字:技術工信部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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