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DRAM技術根留臺灣的聯電 為何硬被扣上竊密罪
聯電日前與大陸福建晉華合作開發DRAM技術的案子中,因有美光(Micron)的離職員工將技術帶到聯電任職,不只是員工個人被起訴,聯電也被臺中地檢署根據違反營業秘密法而被起訴,理由是“未積極防止侵害他人營業秘密”,因此視為共犯。
我們可以從三大層面來探討聯電和大陸合作開發DRAM技術的案子。第一,臺灣半導體產業在這個合作案當中,損失了什么?;第二,聯電在建立DRAM自主技術的過程中,有無竊取美光技術?;第三,如果企業沒有教唆員工竊密,只因為“未積極防范”,就淪為被告,那未來究竟企業該如何“積極防范”員工,以防止可能產生的竊密行為?
聯電與大陸合作DRAM技術開發臺灣損失了什么?
聯電與大陸福建晉華合作開發DRAM技術案的行為,或許已是具有政治色彩的“原罪”。然應該要看,聯電與大陸合作DRAM技術開發的協議和商業模式下,臺灣究竟有何損失?反之,臺灣是否從中受益?
根據協議,聯電是接受大陸福建晉華的委托,開發DRAM相關制程技術,根據技術開發的進度,由晉華公司來支付聯電技術報酬金作為開發費用,而最后開發出來的DRAM技術成果,將由雙方共同擁有,晉華會在晉江12吋晶圓廠生產DRAM產品。
2016年中聯電公布這項合作協議后,就將DRAM研發團隊和試產線設在臺灣南科,同時進行兩個世代的制程開發。
整個合作案的重點,應該探討三大關鍵,第一,是誰出錢?第二,最后開發出來的DRAM技術是誰擁有?第三,為什么要把研發團隊設在臺灣?而不干脆省事的設于境外?
第一個問題的答案,在雙方公布合作協議時就已經揭露,是大陸晉華公司出錢,傳出付給聯電的DRAM技術開發費用約新臺幣100億元。
事實上,聯電有意執行此計劃,但背后需要資金的協助,剛好趕上這一波大陸瘋存儲器產業鏈的時間點,雙方合作,由臺灣做研發、大陸出錢,是好的合作模式,不然誰要出錢買單?
第二個問題的答案,是聯電和大陸晉華共同擁有該DRAM技術。
研發團隊根留臺灣聯電會冒著賠聲譽的風險去竊密?
第三點的答案,是為了完整保護這個DRAM技術開發團隊,所以把研發基地設立在南科。這個團隊中,過半來自聯電內部轉職。
聯電很清楚知道,這個DRAM研發團隊成型后,會成為整個兩岸DRAM合作案里,核心中的核心,這團隊更會成為大陸每個想要開發自有DRAM技術的人眼中頭號的挖角目標。所以,聯電積極把團隊留在臺灣,一來可以完整保護團隊,二來可以留下最重要的研發人才,避免多數的高端人才離鄉背井找出路。
不然,聯電大可以把該DRAM技術研發團隊設在大陸,或是躲藏在其他國家,可以免去很多法律上的問題,今日大大方方把研發團隊設在臺灣,公司會冒賠上聲譽的風險去偷竊國際大廠的技術嗎?
從上述三個層面來看這起DRAM技術合作案,臺灣半導體產業究竟損失了什么?實際上并沒有任何損失,沒有金錢損失,也沒有技術外流的問題,因為臺灣早就已經沒有DRAM產業,更從來都沒有研發出主流的DRAM核心技術。
更可以說,聯電在這一波兩岸瘋半導體技術和供應鏈的熱潮中,利用臺灣剩余的一點力量和僅存的火苗,為臺灣保住一份DRAM技術研發能力,未來聯電可以用其他商業方式在臺灣或其他國家拓展市場。
回過頭來看,關鍵就是聯電在建立DRAM技術自主的過程中,有無竊取美光技術?
大陸三大存儲器陣營技術如何從零生出來
大陸現在有三大存儲器陣營,福建晉華、合肥睿力都致力開發DRAM技術,清華紫光集團的長江存儲開發3DNAND技術。
為什么會惹上美光這把DRAM技術侵權大刀?這一切的根源都要從合肥睿力講起。合肥睿力的前身是合肥長鑫,用3倍的高薪挖角了300~500名美光集團旗下華亞科、瑞晶旗下的員工,引發美光震怒,對于這種挖角、竊密的行為是零容忍,因此祭出司法大刀來保護自己的智能財產權和營業機密。
在今年農歷年期間,檢調的搜索動作中,攔截了許多前美光員工,大動作嚇阻不少人,但其實這一批魚貫西進的“美光人”當中,多數是前往睿力的人,但因為聯電、長江存儲名聲較大,因此變成臺面上的焦點,聯電光是接收了兩個自作聰明帶文件資料過去的員工,整個企業就因為侵害營業機密而被起訴,有點匪夷所思。
這三大存儲器陣營都有自己的技術研發時程、量產目標,外界也認為難度很高,但技術的開發總是要有所本,不可能憑空變出來,不然臺灣做DRAM代工幾十年了,怎么都沒變出主流的自主DRAM技術?
說穿了,這也是大陸大手筆挖角的原因之一,人才隨著機會和舞臺的方向,無法阻止其流動,但前提是不能竊密和從事不法行為。
業界認為,攤開三星、SK海力士(SKHynix)、美光的晶圓切割報告可知,技術最強的是三星,其次是海力士,再來才是美光,像是美光在同個制程世代上,GrossDie只有韓國廠商的7成左右。
員工竊密、企業被告業界罕見
針對聯電因為“未積極防止”員工行為,而導致這種“員工竊密、企業被告”結果,算是科技業界罕見。因為,公司并沒有被查到有“教唆竊取”的行為,也并無在公司內部E-mail文件中,有被查到“傳遞、散播”這些技術資料,在沒有查到違法的行為下,企業被扣上“未積極防止”的理由而被起訴,這在業界十分罕見。
業界指出,員工有無竊取機密資料可以查證,企業有無教唆員工偷竊,也可以透過證據來佐證,但如何定義一家企業“積極”與“未積極”防范∕規范員工的行為,這十分兩難。
由于科技產業早期發生太多因為員工被競爭對手挖角,導致關鍵技術外泄的情況,立法院在2013年1月11日三讀修正通過營業秘密法條文,對于以竊取、擅自重制等不正方法取得、使用、泄漏營業秘密的行為,增訂刑事責任,并對于境外使用者,更加重處罰。
以臺灣半導體產業為例,發展至今已經20~30年之久,尤其從2000年過后,臺灣半導體業已相當程度和國際接軌,員工任職前的聘雇合約中,明文規范不能偷竊技術、營業機密等,且進公司后,更要上課培訓營業機密的重要性,這些都行之有年,如果這樣不算“積極防范”,那企業究竟該做到什么程度,才能稱為“積極防范”呢?
這次被臺中地檢署依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嫌起訴的,共有三個人,其中兩人為美光前員工,被控將美光的機密文件帶到聯電,而聯電也被起訴,理由是未積極防止侵害他人的營業秘密行為,因此也算是此案共犯。
一家半導體廠員工數萬人,若新進員工不理會雇主要求簽署的營業秘密保護協議而執意妄為,雇主有調查員工是否搜集離職公司營業秘密的權力嗎?如果沒有,雇主該如何做,才能構成所謂的“積極防范”員工侵犯營業秘密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