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
習總書記在“4 19”重要講話中強調 “要加快網絡立法進程,完善依法監管措施,化解網絡風險。”從立法抓起,才能牽住網絡法治化的“牛鼻子”。十八大以來,在國家和各級網信部門的統一協調下,我國網絡立法、修法成效顯著,基本建立起網絡法治。
首先,網絡立法就是要破除網絡成為“法外之地”的錯誤思想。習總書記在第二次世界互聯網大會上強調,“網絡空間是虛擬的,但運用網絡空間的主體是現實的”。虛擬與現實的辯證關系成為我國網絡現代化立法思路的重要指導思想。網絡空間就是連接虛擬與現實的紐帶,猶如一把雙刃劍,用的好就會把網絡變成“阿里巴巴的寶庫”,用的不好就會變成“潘多拉魔盒”,反過來傷害到全體網民合法權益、國家安全和社會經濟秩序。
所以,網絡立法的基礎就是提升互聯網的工具性和效率性,破除互聯網的虛擬性和無序性。多年以來,網民最為頭疼的當屬電信詐騙和網絡虛假宣傳,究其原因,就是缺乏事后責任溯源機制,犯罪分子“躲在暗處”,利用網絡虛擬性來逃避法律責任。網絡實名制就是將虛擬與現實結合起來的重要手段。近年以來,從國家網信辦出臺的“微信十條”、“賬號十條”、“APP新政”到“直播新規”,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以下簡稱《網絡安全法》)都將網絡實名制作為依法治網的重要基礎。據悉,我國電信實名制已經基本落實,下一步就是強化網絡平臺的全面真實信息認證核實工作,這就為我國“十三五”網絡法治化開局開了好頭。
其次,網絡立法是以保障網民合法權益作為最重要的核心。互聯網時代的網民權益保護主要分為三大層次,第一個層次是網絡安全。互聯網+、社交平臺、大數據和移動支付等產業的蓬勃發展,讓用戶金融信息和隱私數據變的更加危險。沒有網絡安全的技術發展就是與虎謀皮,缺乏完全保障的互聯網就會變成用戶權益受害的集散地。依法確保網絡安全就是依法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這也是國家網信部門近年來集中立法的重要原因。特別是《網絡安全法》更是將用戶安全保障放到了最高位置,從網站信息保障義務到信息泄露緊急預案,從用戶信息的自我控制權到國家監管職責都做出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
第二個層次是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網絡消費時代的到來,讓網絡消費和網絡交易成為公眾的生活必備品,相應的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也就需要提升到更高的層面。為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法中,將網絡交易消費形式、網絡購物的無理由退貨、網站主體責任等都做出了進一步明確。2016年交通運輸部出臺的網約車新政中,也將消費者安全放到了最高的保障位置。同時,我國《電子商務保護法》(草案)也已經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這部旨在規范電子商務的法律,必將在未來對網絡消費權益和平臺消費責任認定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第三個層次是用戶知情權保護。實踐中,包括虛假網絡廣告、標題黨、網絡謠言、商業詆毀等大量非法信息集中涌現,尤其是在自媒體時代,侵害用戶知情權的情況時有發生。從網絡虛假廣告到網絡刷信刷單,從聳人聽聞的標題黨到擾亂社會的網絡謠言,這些都是嚴重侵擾用戶知情權的違法行為。針對這些違法違規亂象,以我國網信部門為代表的政府執法和立法部門,相繼出臺了“互聯網廣告新規”、“網絡搜索新規”等一系列保障用戶知情權的新舉措。與此同時,也相繼開展了整治虛假廣告和標題黨、打擊網絡謠言、治理網絡直播等專項行動,目前已經取得了顯著的階段性成果。
最后,網絡立法是促進我國互聯網產業健康發展的前提。我國互聯網的發展速度,大量“獨角獸”公司集中涌現,市場規模和產業覆蓋不斷擴大。但是,最近幾年互聯網企業的無序競爭,與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惡意競爭多有發生。互聯網經濟也是法治經濟,脫離了法治就會變成無序競爭之地。近年來針對互聯網市場的競爭秩序,我國工信部、工商總局、網信辦等各個部門都相繼出臺了保障市場競爭秩序的法律法規。目前,《中國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正在修法之中,其中的動因之一也是為更好地保證互聯網產業的競爭秩序。
總之,網絡立法就是讓互聯網市場和企業做到有法可依,以秩序代替叢林法則,重申誠信規則和依法競爭,在任何情況下也不能犧牲網絡安全與用戶權益作為競爭的砝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