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自殺群。
近日,一則大學生與網友相約自殺身亡的新聞揭開了一個不為人知的灰色群體——網約自殺群。他們以自殺為主題建立QQ群,討論死亡,相約共赴死亡,甚至有網友為輕生者出謀劃策,提供自殺攻略。
有心理專家指出,現實中有抑郁或自殺傾向的人,通過這種QQ群聚集會將負能量擴大,促使一些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把潛在的隱憂變成現實悲劇。面對悲劇,不少網友在唏噓的同時不禁發問:“慫恿他人自殺是否構成犯罪?”“為輕生者出謀劃策,傳授自殺方法是否構罪?”“網絡平臺承擔法律責任嗎?”對此疑問,記者采訪了相關法律專家。
慫恿他人自殺是否構罪
“目前,我國法律對于自殺所涉及的罪名只有故意殺人罪,慫恿教唆他人自殺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罪名對其界定,所以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認為,在QQ群、微信群里交流自殺方法的,有大量未成年人、心智不健全及精神類疾病的網友,慫恿教唆他人自殺、提供自殺方法等勢必對其自殺念頭的產生、自殺行為的發生起到促進作用,所以應該從法律上進行一定的干預,但不一定非要從刑法上追究責任,也可以從治安及社會管理方面追究。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小彪則認為,對于慫恿自殺行為需要分情況而定:慫恿已有自殺決意的人自殺,只是強化自殺者的決意,死亡結果系自殺者的自由意志,不宜認定為犯罪。但是如果自殺者屬于不能理解死亡意義的兒童或者精神病人,則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如果慫恿尚無自殺決意的人自殺,屬于教唆自殺,慫恿者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對于成立犯罪的教唆自殺,實踐中多被認定為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罪,也就是說其法定刑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傳授自殺方法是否構罪
阮齊林認為,刑法就“傳授犯罪方法”明確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對于“傳授自殺方法”,刑法并沒有明確規定,而且自殺群里交流的燒炭、跳樓、割腕等方式并不能界定為殺害他人的犯罪方法。
對于上述觀點,陳小彪持有不同看法:“出謀劃策傳授自殺方法者存在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為他人的自殺提供條件,對自殺者的死亡結果起著幫助作用,對死亡結果具有原因力,因此,構成故意殺人罪。”陳小彪指出,在實踐中,傳授自殺方法通常屬于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罪,因為自殺者是具有自殺決意的,自殺行為是自殺者的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
網絡平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網絡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對于網絡平臺的法律責任,西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副院長朱穎認為,騰訊公司為不特定的公眾提供社交網絡平臺服務,在其申請QQ賬號、與其簽訂服務協議前,騰訊公司已經盡到了告知義務,并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寫入協議中,獲得用戶同意后才提供相關網絡社交平臺服務。但其是否承擔民事責任,需要根據與用戶訂立的服務合同的具體內容來確定。
針對“網約自殺”事件,騰訊公司近日回應表示,QQ安全團隊對此高度重視,已經第一時間對涉事QQ群進行了封停。為防控此類QQ群,他們通過技術防控手段、用戶舉報、人工巡查等方式進行主動防控。在近期的專項防控行動中,共關停了267個違規群。
“建議提供網絡社交服務的平臺公司發現‘自殺’等關鍵詞高頻率出現在某聊天群時,及時告知相關法律規定,并提供一定幫助線索。”朱穎舉例說明,現在在百度上搜索“我想自殺”后,會彈出一個心理救助窗口,建議QQ等社交網絡平臺也設置這樣的功能。
朱穎認為,網絡監管的基礎和前提是保障網絡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信息的自由交流與開放寬容的網絡環境是網絡治理的前提,除非涉及國家安全、個人生命與重大財產利益,網絡監管的限度也是值得考量的一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