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對信息公開作出了具體規定, 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核安全行政許可程序及結論,公開核安全有關活動的安全監督檢查報告、總體安全狀況、輻射環境質量等信息。
核安全信息應向社會公開
記者注意到,在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方面,草案設立了專章進行明確。草案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核設施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公開核安全相關信息。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核安全行政許可程序及結論,公開核安全有關活動的安全監督檢查報告、總體安全狀況、輻射環境質量等信息。
草案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核設施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申請獲取核安全相關信息。
此外,核設施營運單位的信息公開內容也寫入了草案:應公開本單位核安全管理制度和相關文件、核設施安全狀況、流出物和周圍環境輻射監測數據、年度核安全報告等信息。
拒不公開責任人將被追責
在公眾參與方面,草案規定,核設施運營單位及核設施所在地省級政府,應當就影響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問題舉行論證會、座談會,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此外,草案明確,針對那些未依法公開信息的部門,草案分別作了相應的處罰規定。對核設施所在地省級政府,由國務院監察部門予以警告,可以對直接負責人記過處分,對直接責任人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
對核設施運營單位,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公開、公告;無理由拒不公開、公告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散播虛假信息最高罰百萬
在明確權利的同時,草案對公民義務也作出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損害核設施、核材料。”否則,要根據治安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此外,草案還規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編制、散播有關核安全的虛假信息。編制、散播虛假信息者可被處以20萬元至100萬元罰款。
新聞背景 福島核事故提示國際社會關注核安全
據了解,我國目前是世界上核電在建規模最大的國家,預計到2020年我國核電機組數量將躍居世界第二位。
“為進一步提高核安全保障措施,迫切需要制定核安全法律予以規范”,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云川當日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草案說明時說,“日本福島核事故后,國際社會對核能發展安全性的質疑不斷。由于缺乏相關專項法律,國際上有關人士對我國核安全監管能力和履約能力有所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