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公民個人信息泄露并屢遭侵犯已成為社會關注焦點。泄露的信息輕則給被害人生活造成困擾,重則使被害人陷入電信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漩渦,造成重大人身、財產損失。一些民眾認為,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刑事打擊很不給力,那司法實踐到底是怎樣的呢?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從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獲悉,近3年來,該院共受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60余件,其中起訴并得到有罪判決的32件,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公安機關撤銷的28件,起訴率不足60%,案件撤銷率在諸罪名中高居榜首。是什么原因讓該類犯罪如此難以查處?
法律規定籠統模糊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設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罪名。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以上罪名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中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該院公訴局副局長戰立偉介紹,這一規定對原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等罪名進行了完善,主要表現在將犯罪主體由原來的“具備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這一特殊主體,修改為一般主體,拓寬了處罰的人員范圍;增加了一檔量刑,并規定對于特殊主體犯本罪的,從重處罰,從而加重了對侵害行為的處罰力度。這些修改對于當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猖獗和屢禁不止的現狀,起到了很好的打擊和抑制效果。
但是修改后的法律規定仍有籠統模糊的地方,造成該罪名在認定過程中依然存在困難。
戰立偉分析稱,“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是什么?“情節嚴重”具體包括哪些情況?目前仍無明確具體的規定。
該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侵害的公民個人信息從幾萬條到幾百萬條,之間的差距巨大,如何根據侵害數量予以定罪量刑,在司法部門內部、司法部門之間出現認定分歧。
在該院受理而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公安機關撤回的28件案件中,絕大部分是因為法律上認定存在分歧所致。
固定證據遭遇難處
該院檢察官梁琪承辦的一起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案件中,蘇州威名教育培訓機構負責人博偉(化名,下同)為了招攬生源,通過QQ向嫌疑人馬銀顯購買非法獲取的蘇州初中學生信息數萬條。
信息收集好了,接下來就是發送問題了,這么大批量的信息,得群發。
博偉想到了一個開廣告公司的朋友謝偉承,他雇傭謝偉承通過自己公司的短信群發平臺向廣大學生發送短信,給學生及學生家長的學習和生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響。
案發后,公安機關調取QQ聊天和收發文件記錄以及平臺短信記錄,但由于電腦系統已重裝,該案的重要證據均已滅失。
證據為什么會滅失?梁琪稱,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嫌疑人通常采用QQ即時傳送電子文檔、直接交換紙質文檔、U盤拷貝等方式獲取信息,并通過現金進行交易,事后很難留下痕跡。
而在使用信息時,也會通過第三方提供的信息自動發送平臺進行信息群發,這種網絡平臺一般會自動隱去IP地址,具有反偵查功能,接收到騷擾信息的人很難通過回查發信人的方式找到犯罪嫌疑人。
主要證據的滅失也使該類犯罪的證明遇到了困難。
該院另一名經常承辦該類案件的檢察官袁燦華介紹,由于證明該類犯罪的證據主要為記載公民個人信息的媒介,而這一證據的載體主要以電子文檔的方式保存在嫌疑人的電腦里,存在容易滅失、篡改等不穩定的特點,為提取和保存帶來一定難度。
此外,在非法買賣信息的場合,交易的細節主要靠雙方當事人的證言印證,在沒有交易記錄或交易記錄與交易行為之間因果關系很難證明的情況下,證據鏈就會顯得非常薄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之所以存在取證難、證明難,主要原因在于取證不及時、固定證據不專業所致。”該院副檢察長陳志新分析道。
如該院受理的馬某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中,公安機關在查獲現場沒有及時扣押嫌疑人曾經使用的電腦,后經嫌疑人交代得知非法獲取的公民信息存放在電腦中,而當偵查人員再次至現場提取該電腦時,存有公民個人信息的文檔已經被刪除。
該案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嫌疑人馬某完全翻供,拒不承認自己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并稱公安機關在提審他時存在逼供、誘供的行為,而檢察機關調取審訊同步錄音錄像發現,部分錄音錄像存在不完整的情況。這些證據上的瑕疵最終導致該案作撤案處理。
如何加大打擊力度
針對這類案件證據易滅失的困難,該院加強和公安機關的協作,完善提前介入、指導偵查機制,在辦案過程中加強對公安機關取證、固證的偵查指導,及時扣押信息載體、固定嫌疑人以及相關證人的言辭證據,以免時過境遷后證據滅失。
如該院辦理的黃華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案中,嫌疑人異地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檢察機關適時介入,指導公安機關第一時間追蹤到嫌疑人使用的IP地址,并及時趕到廣西,扣押嫌疑人使用的電腦等作案工具,提取到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電子文檔等關鍵證據,為案件偵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針對證據鏈薄弱的問題,除了上述完善提前介入機制,加強對偵查機關取證的指導,對于該類案件,一般建議公安機關及時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及早發現問題及早解決,以免關鍵證據因時間流逝而永久性消失。
同時,該院有針對性地加強該類案件的證據補強工作,如督促偵查機關對嫌疑人微信、QQ聊天記錄進行及時提取,針對查獲的電子證據做專門的辨認筆錄,并同時做好同步錄音錄像工作。在該類犯罪的審查過程中,對于被查獲的電子證據一般結合供證情況,在得到嫌疑人明確認可后予以確認。
當然,解決上述兩個方面的問題,關鍵是要提高執法能力,提高現代化手段。
陳志新稱,針對當前電子證據在刑事訴訟中使用大幅度增加的現狀,該院適時成立了蘇州市首家基層院電子物證實驗室,具備將電子智能設備進行數據恢復的能力,并確保取得的證據規范、合法。
針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法律規制空缺這一問題,解決方案主要在于對目前法律規定的進一步完善。
就如何界定“公民個人信息”而言,陳志新認為目前定義尚不完善,“個人信息的核心含義在于個人隱私、個人人格,而在外延上看,凡是能夠體現個人特征或與個人有密切關系的信息均可以列為個人信息”。
當然,在刑法中,為防止刑罰權的濫用,公民個人信息應作必要的限制,使用公民個人主動公開的信息不應在懲處之列。對于“情節嚴重”的把握,陳志新認為可以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以及造成的后果兩個方面予以認定。
“當然,為保證法律的統一性,還是期待兩高能夠盡早出臺詳盡司法解釋的方式指導司法實踐。”陳志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