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層面:
增進成員國間合作與國際合作
為了增進成員國之間的戰略合作與信息共享,NIS指令要求設立一個合作團體,主要發揮四大作用:制定工作計劃;指導網絡安全相關工作開展;分享網絡安全風險等信息以及最佳實踐;總結并報告工作經驗。該合作團體由成員國代表、歐盟委員會、歐盟網絡與信息安全局組成。此外,NIS指令要求設立一個計算機安全事故響應組,以促進操作層面的合作,同時加強網絡安全領域的國際合作。
成員國層面:
制定網絡安全國家戰略
NIS指令要求各成員國制定網絡安全國家戰略,在其中應當明確戰略目標、合理政策以及監管措施。該戰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戰略目標和重點工作;實現這些目標和重點工作的治理框架,包括政府機構以及其他相關參與者的角色和責任;明確相關的應對、防范以及恢復措施,包括政府機構與私營部門之間的合作;與網絡安全國家戰略有關的教育以及意識增強、培養項目;與網絡安全國家戰略有關的研究與發展計劃;相關風險評估計劃;實施網絡安全國家戰略的多方參與者。在具體制度安排方面,NIS指令要求成員國確定至少一個主管機構,負責監督并實施NIS指令;確定至少一個聯絡處,進行網絡安全相關合作事宜;確定至少一個計算機安全事故響應組(CSIRT),負責國家層面的網絡安全事故監測,就網絡安全風險和事故向相關利益方提供早期預警、警報、通知、信息傳遞等,應對網絡安全事故,以及提供動態的網絡安全風險和事故分析。
系統層面:
明確網絡風險管理
NIS指令適用于基礎服務運營者的網絡與信息系統。根據NIS指令第4條,網絡與信息系統包括:2002/21/EC指令中界定的電子通信網絡;按照某一程序自動化處理數字數據的設備、一組關聯設備或者一組相互連接的設備:對上述要素進行存儲、處理、檢索或者傳輸的數字數據,目的在于運作、使用、保護以及維護這些數據。
基礎服務包括能源、交通、銀行業、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健康產業、飲用水供給、數字基礎設施。根據NIS指令第5條,基礎服務運營者的認定標準有三個:所提供的服務對于重要的社會、經濟活動是必需的;該服務的提供依賴于網絡與信息系統;一旦發生網絡安全事故,將對該服務的提供產生重大的破壞性影響。
根據NIS指令第14條,基礎服務運營者需要履行三項義務:第一,應當采取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管理網絡安全風險,這些措施應當確保一定程度的網絡安全;第二,應當采取恰當的措施防止、削弱網絡安全事故的影響;第三,應當將具有重大影響的網絡安全事故通知主管機構。
在確定網絡安全事故的影響的重大程度時,基礎服務運營者應當考慮下列三項因素:受影響的用戶數量;該事故的持續時間;該事故波及的區域范圍。此外,為了監督基礎服務運營者履行義務,主管機構可以要求基礎服務運營者提供用于評估網絡安全的信息,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采取了有效的安全政策。
NIS指令同時適用于部分數字服務提供者的網絡與信息系統。這些數字服務包括網上市場、網絡搜索引擎以及云計算。數字服務提供者亦需履行三項義務:第一,數字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管理網絡安全風險,所采取的措施應當確保一定程度的網絡安全;第二,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削弱網絡安全事故的影響;第三,應當將具有實質影響的網絡安全事故通知主管機構。
在確定某個網絡安全事故是否具有實質影響時,這些數字服務提供者應當考慮下列五項因素:受影響的用戶數量;事故的持續時間;事故波及的區域范圍;對所提供的服務的破壞程度;對經濟和社會活動的影響程度。此外,為了監督數字服務提供者履行義務,主管機構可以對未達到要求的數字服務提供者采取措施,可以要求其提供用于評估網絡安全的信息并采取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