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外媒報道,近日,美國海灣地區的一位聯邦法官裁定,FBI在法院錄下長達200多個小時對話的行為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據了解,在2009年至2010年年間,FBI為了調查一起“法拍屋”串通投標案件在圣馬刁縣的法院內安裝了竊聽裝置。然而在去年11月,五名被告代表律師提出,FBI持有的這些錄音不符合《第四修改案》里的相關規定 ,這已經構成了違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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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一開始,FBI則是找來了一位線人戴上竊聽裝置并前往參加目標拍賣會,與其同行的還有一位臥底探員,他以競拍者的身份出現。不過后來,該名線人不愿意配合他們的工作,于是FBI想到了在法院內安裝竊聽設備的辦法并付諸于行動。在隨后的9個月時間內,FBI總共收集到了200個小時的錄音。對此,法官Breyer指出,但凡經過法院接管人員出入口的人,只要他們在那里進行的對話都會被錄下來,但FBI卻沒有獲得這一行動上的司法授權。
雖然在公共場合發生的對話不屬于私人對話,但按照法院程序,一般情況下,法院內是禁止使用這種錄音設備的,所以FBI的行為無法得到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