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交通運輸部和公安部等七部門聯合公布了《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兩個文件的出臺也宣告網約車正式獲得了國家層面的承認,因此被視為“網約車新政”。網約車在中國率先合法化,政府展現了足夠魄力,確實值得肯定,但這不影響人們更多的認為這是一個市場的必然選擇,政府也是在順勢而為。網約車蓬勃發展,大家歡欣鼓舞,但是網約車平臺沒有解決的,或者說亟待解決的問題,依然需要市場和監管者付出更多的努力。
和電子商務發展一樣,網約車平臺同樣涉及公民信息安全問題。
相較于傳統的出租車服務平臺,乘客無需提供個人信息即可享受出租車服務,但是網約車平臺因為涉及用戶注冊,必然會導致個人信息處于不可控的風險下。保護個人信息安全是網約車平臺在發展的過程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平臺運營企業在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的問題上也承擔著更多的責任。
網約車平臺是用戶個人信息的集合平臺。目前網約車用戶主要通過手機號碼申請注冊,因平臺用戶主要為上班一族,在使用的過程中,還會涉及到用戶的家庭住址或者工作單位等具體信息。在使用過后還會涉及付款所綁定的支付平臺,包括銀行卡以及電子賬戶和密碼等信息,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財產信息。
作為網約車平臺運營企業,需要避免用戶在使用網約車平臺的過程中,因申請使用平臺被要求提供過多的個人信息。以滴滴為例,潛在用戶在申請注冊時,個人設置一欄涉及提供的信息主要有用戶的姓名、性別、所處的行業信息等。特別是當潛在用戶在選擇不提供真實注冊信息或者拒絕提供身份證信息的情況下,平臺會提示,因無法進行實名認證而導致用戶的賬號安全無法得到保證。用戶一方面擔心因過多的在平臺提供個人信息而擔心信息被泄露,另一方面顧慮因為不提供真實的個人信息,網約車平臺卻無法提供所謂的賬號安全保護。看似矛盾,其實對于用戶來說,主要還是在于對網約車平臺信息安全保障的擔憂。
隨著網約車平臺的進一步發展,勢必因平臺商業化衍生其他的諸多服務,用戶不經意間因使用其他服務并泄露更多的個人信息的風險也會逐漸增大。在實際生活中,各種網絡平臺基于商業利益的考慮,往往實現平臺間信息共享。大量的用戶信息被倒賣或者隨意轉讓給他人。
考慮到目前我國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現狀:一、國家還沒有制定一部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二、個人信息權并沒有上升為一項法定權利。我國法律法規中明確提出對個人信息進行保護的規定很零散,僅有的一些規定多通過對“個人秘密” 、“個人隱私”等與個人信息相關的范疇進行保護,進而引申出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三、現有的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通常,現行的各類規定一般僅限于強調禁止泄露個人信息。但是,在個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甚至被嚴重侵犯的時候,信息主體往往也得不到救濟,通常表現為無法確定向哪個機構投訴;或者以誰為被告提起訴訟;信息主體一般也沒有能力收集有力的證據,或者因為投訴或者訴訟成本過高而選擇放棄。
和現狀描述的一樣,這次網約車新政,交通運輸部等部門發布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26條只是規定了禁止濫用個人信息的行為: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隱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事關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對于網約車平臺超越服務范圍獲取公民更多的個人信息及濫用相關信息的后果,卻沒有規定。鑒于網約車平臺集合了大量的用戶個人信息,如果沒有明確的侵權救濟規定以及對濫用個人信息行為的懲罰規則,用戶最容易在個人信息被泄露的情況下束手無策,網約車新政也只能淪為企業斂財的工具。
對此,網約車平臺的運營企業需要拿出切實有效的行動,不論是加大對網約車平臺的信息安全技術投入或是平臺自律以及對相關人員的行為約束,還是在今后的服務中為用戶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措施。網約車平臺運營企業任重而道遠。
在網約車平臺運營走向完善的過程中,監管部門需要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權。作為監管方,政府在嚴格遵守市場自由發展規律,不輕易干涉市場行為的同時,也需要切實履行行政監管職責,有效維護公民的信息安全,除大力督促網約車平臺合法合規經營之外,也需要對涉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為加以懲處,對于濫用平臺信息資源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要敢于重罰,甚至取締平臺運營資格。
網約車平臺是一個新鮮事物,也可以被認為是一種新的經濟發展態勢。很自然,新事物會有諸多不完善的地方,也需要我們今后去逐步改進。但有一點,在這個網絡還有科技改變生活的日子里,我們需要順勢而為,永遠不能與趨勢為敵。
律師簡介
孫行政(微信公眾號:閑來無事來說法),同濟大學法學碩士,北京德恒(蘇州)律所專職律師,擔任蘇州金方弈資本法律顧問,以及蘇州優投創業營、常熟市同濟科技園等產業園和孵化器的創業導師。專長于公司與資本實務研究。